高教发展参考
2020年第02期 总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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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主办 2020年2月29日
(“大学治理”专期)
本期导读
【新政传递】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高教视点】
聚焦大学治理关键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学治理:从经验走向科学
【高教研究】
大学治理的历史逻辑与时代要求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保证
【他山之石】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美国经验及其镜鉴———以美国一流大学章程为考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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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传递】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取得新进展,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
突出转化导向。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
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资助奖励、考核评价等政策在推进改革、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强化转化运用的各类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涵盖专利导航与布局、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内容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到2025年,高校专利质量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健全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高校要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高校,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2.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
3.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二)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4.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5.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三)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6.加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平台和试点示范建设,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各高校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机构和人才的积极性。
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为高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成果评价、项目融资等专业服务。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并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费。鼓励高校与地方结合,围绕各地产业规划布局和高校学科优势,设立行业性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7.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高校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8.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四)优化政策制度体系
9.完善人才评聘体系。高校要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10.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高校要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研究高校专利申请、授权、转化有关情况。各高校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质量第一,积极推动把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加强政策引导。将专利转化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更加突出转化应用。遴选若干高校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和技术转移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把专利质量关。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
(三)实行备案监测。每年3月底前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转化实施的专利进行备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交易情况进行监测。按照《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每季度监测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每季度超过5件或本年度非正常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超过5%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四)创新许可模式。鼓励高校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来源: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2020年2月3日)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国务院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教育部部长和国务院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日常工作。教育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五)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六)强化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七)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集中研究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
(八)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九)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十)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
(十三)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十八)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 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十九)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国家督学。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当前实际,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
(二十一)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出台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二十二)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整合构建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采取适当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二十八)加强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20日 01)
【高教视点】
聚焦大学治理关键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杜玉波
大学治理是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赋予我国大学的历史责任,对于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准确把握和处理好三个关键问题。
一、坚持和完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体制机制
大学初心,旨在育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的功能也因时代的发展变化而逐步拓展,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延伸到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但究其根本,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是高校的立身之本,是办好中国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核心要义,是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深刻认识立德树人的理论内涵。立德树人是各级各类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根本宗旨。立德树人揭示了教育的本质,这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立德树人体现了教育的规律,这就是把握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认知规律,用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滋养学生的思想和心灵,塑造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立德树人彰显了教育的根本价值,这就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德树人明确了教育的目标追求,这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四个服务”价值追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科学构建立德树人的实践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需要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把立德树人贯通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一是要构建宏观育人体系。统筹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育人资源,特别要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因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是每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起点。二是要构建中观育人体系。以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等十大育人体系为基础,推动学校把立德树人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三是要构建微观育人体系。挖掘各项工作内在的育人元素,遵循育人规律和育人逻辑,从神形兼备、师生兼顾、内外兼修、德法兼治、软硬兼抓五个方面做起,把立德树人要求落实到各方面。
着力完善立德树人的体制机制。立德树人要成为教育者的一种自觉,成为一种教育常态,需要通过推进立德树人体制机制的完善来不断增添动力、释放活力。具体而言,要强化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理念,将人才培养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最主要标准,将更多精力聚焦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别是本科教育质量上,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切实保障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坚持学科有选择性的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要把学校传统优势学科做强,把国家战略急需学科做精,把新兴交叉融合学科做实。要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促进人才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认真践行重师德师风、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价值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扭转功利化倾向。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一项打基础、立根本、管长远的重要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关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的根本问题。
一方面,要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格局,释放办学活力,激发办学动力,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具体来说,要把大学章程的统领地位体现好,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体现本校特色的章程,发挥章程在大学治理中“根本法”的作用;要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好,党委重在谋划和决策,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重在实施和管理,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要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处理好,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分离,又相互促进,形成相得益彰的良好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学术研究和学校治理中的作用;要把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落实好,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综合提升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的新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旨在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要理顺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的关系,为高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政府管理教育的权力要下放,要向地方放权,要向社会放权,要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避免管得过多过细,真正做到“放下去、转出去、减下去”;改变政府管理教育的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切实履行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能。其次,加强社会参与高校管理的机制建设。探索成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充分发挥理事会或董事会在参与讨论学校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再其次,引导高校从面向政府办学转向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建立健全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将政府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促进高校主动回应市场需求和社会诉求,构建高校、政府和社会主动沟通、积极协调、良性互动关系。
三、坚持和完善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
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对标对表中央的部署要求、人民对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我们要进一步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
推进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师生头脑、指导实践,是坚持和完善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要加快建立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教师从入职到退休的全方位一体化的理论学习模式,哪个阶段学什么,怎么学,形式是什么样的,效果如何评价,要整体谋划、系统设计、大力推进。要通过理论学习制度体系的建立,推动广大师生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提升高校党建工作制度化水平。党的领导在教育系统能不能有效实现,取决于教育系统党的组织体系健不健全,党的建设抓得好不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体制保障,也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体系的最大优势。为此,要全面落实学校党委“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进一步细化规范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全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考核体系,切实履行好高校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要着力破解院系党组织“中梗阻”问题,进一步研究院系党组织运行管理、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制度、行政会议制度,厘清界限,明确职责,切实发挥好院系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把关定向作用。要创新师生党支部的设置方式和工作方法,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探索基层党支部组织力提升的机制办法,把党支部真正建设成为师生信赖的组织依靠,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完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思想政治工作,是党领导高校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要从以下方面着力:要牢牢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科学理论培养人,用正确思想引导人,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要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体系建设,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要求,构建贯通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的一体化育人新格局,不断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快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协同育人体系建设,在理念、师资、教材、教法、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真正让学生坐得住、听得进、有收获。要切实维护高校意识形态安全,进一步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防控与责任体系,制定出台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上下协同、高效有序的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来源:《中国教育报》;2020年1月6日;作者杜玉波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
教育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加快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晏维龙
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大学治理提出的目标要求,也是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障。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
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大众化阶段向普及化阶段的历史性转变,为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强烈需求,一些大学选择了规模扩张的发展道路,但如果盲目追求“大而全”,很容易目标定位多样,各种矛盾凸显。为此,提升大学治理能力,解决影响大学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结构性问题,才能为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产出创新性科研成果、更好服务社会发展等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才能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需要。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考察时强调,要抓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这一重要论述不仅为一流大学建设指明了方向,更对大学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的建设不仅需要通过改善政策环境来增加教育投入、提升办学条件,更需要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实现一流治理。如果说前者是一种依靠外力的要素驱动,后者则是一种通过组织治理创新、激发内部活力的效率驱动。两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双一流”建设中缺一不可。
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科技在社会各领域日益广泛应用,教育领域也不例外。高等教育系统位于科技前沿,其价值理念、发展形态、供给方式和教学模式等各方面各环节各要素正发生根本性、革命性变革。聚焦到大学治理,现代信息科技既为大学治理提供了先进的手段,为推进大学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也对大学治理的有效实施、信息公开、成本控制等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有效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积极应对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与挑战至关重要。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制大学的外部治理
中国大学在组织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大学在领导体制机制方面的制度优势和鲜明特色。中国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植中国土壤、中国文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转化为办好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自信。同时结合实际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世界大学的治理成果和成功经验,探索现代大学治理的“中国之治”。
同时,良好的大学治理离不开社会监督,社会参与是大学治理的重要维度。社会机制作用于大学治理的形式表现为需求、参与和监督,相应的,现代大学需要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在大学治理中,既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和参与,增强大学治理的公开性和公益性,同时也要保持大学的理性追求与内在发展逻辑。大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要规避市场规则的缺陷和功利主义的负面影响,为社会提供“真正学术性的、科学的、适度的服务”。大学需要与社会保持良好的关系,既走近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又要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遵循大学自身的发展逻辑,消解市场化、工具主义带来的不良影响。
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进大学的内部治理
大学治理效率不同于行政系统的效率,大学治理效率的评价标准是大学在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贡献度。提高大学治理效率需要思考大学如何在党委领导、行政系统支持下,充分激活大学学术系统的活力和能量。大学治理现代化应以提高治理效率为理念,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科学研究规律,谋求大学治理模式系统性转型。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执行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性保障。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师生参与的作用,并加强前期预研、中期跟踪、后期评估,提高决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在决策执行中,需要通过激活主体参与、创新激励考核制度、建立督查制度等方式,全面提升重大决策的执行力。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也不可或缺,大学需要通过规范权责边界,加强程序规则建设,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全面提升大学治理能力和水平。(来源:学习强国(2019年12月11日;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党委书记)
大学治理:从经验走向科学
邬大光
1、什么是经验办学
经验办学就是在长期办学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即路径依赖。即使在外部社会需求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旧按照业已形成的习惯做法墨守成规,较少进行重大改革。
总体而言,我国积累的办学经验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是延续下来的习惯做法,如宏观层面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中观层面的学生入口的“严进”与出口的“宽出”,以及按专业招生;微观层面的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强化专业淡化课程的教学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学年制;课程设置中的强化专业课淡化通识课,重视必修课忽视选修课等,都是长期形成的“办学经验”。此类做法和经验已经深深地根植在大学的管理体系之中。其二是学习和借鉴国外大学的做法,学界将其称之为舶来品或西方经验。其实,在延续下来的习惯做法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舶来的西方经验。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对苏联高等教育做法的全盘照搬,不知不觉中已经内化成了我们依赖的“办学经验”,这些经验至今仍有较大的市场和影响力。
无论是我们自己积累的经验,还是从西方学习来的经验,这些早期的高等教育经验,主要是基于个体的办学经验,且以个体价值判断的理论经验为主。今天回过头来看,西方经验依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总体上讲,西方的高等教育经验是历史悠久的大学的经验,是精英教育的经验、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国家的经验。当然也不能否定西方经验的价值,因为它们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也不能否定它曾给我国高等教育带来了参照系,使我们有了追赶的目标。
近年来,“跟跑·并跑·领跑”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界一组流行的话语,跟跑,即坦承我国高等教育是模仿或按照历史的轨迹前行的;并跑,即感觉我国现在的高等教育水平与西方国家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并肩前行;领跑,既表明当下我国高等教育对未来发展充满自信,也表明未来的发展必须依靠自己探索,并希冀具备带领我国和世界高等教育前行的能力。跟跑这一判断比较符合历史事实,但目前是否已经达到并跑的水平,还需要具体分析;如何实现领跑这一远大目标,似乎还有一定距离,而真正从跟跑和并跑实现领跑,就需要走出历史惯性和突破以往的办学经验。
2、经验办学的局限性
西方高等教育经验在我国的应用有其局限性。许多在西方大学有效的经验在我国普遍出现了“水土不服”,其原因就是东西方的文化土壤差别较大。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蹚出自己的道路,总结适合自己土壤的高等教育经验。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任何高等教育经验都有特定时代的痕迹,或许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或许是社会经济和人口发展的一个拐点,都有可能造成高等教育进入一个阵痛或全新的时代。如普法战争结束之后,德国高等教育的崛起;再如美国赠地法案颁布之后,美国公立大学的腾飞,都加快了这两个国家高等教育的整体转型,包括大学内部的组织架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等。我国高等教育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办学过程中形成了强大的历史惯性,积累了诸多办学经验,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深水区”,我们已经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以往形成的高等教育经验和观念明显落伍于新时代的要求。例如:当今许多大学管理者,几乎没有接受过通识教育,几乎没有接受过创新创业教育,几乎没有接受过跨学科教育、几乎没有体验过学分制,几乎没有感受过慕课和翻转课堂……可现在这些已经成为当下和未来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重点,我国高等教育正在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拐点。
同时,我国现阶段的大学治理模式借鉴经济领域的经验也值得深刻反思。今天我国许多大学的内部治理制度,主要采用的是基于“工分制”的治理方式,即类似于当年生产队的管理模式,“工分”几乎涵盖了大学的所有活动,有的大学甚至把“工分制”的绩效管理使用到了极致,如科研成果计算工分,包括科研立项、获奖、经费额度等;教学工作量计算工分,包括课时工作量、指导论文工作量、指导学生参加学业竞赛工作量等;社会服务计算工分,等等,几乎无所不包。从表面来看,“工分制”的绩效管理使大学管理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似乎十分“科学”。殊不知,基于“工分制”的绩效管理模式是典型的“第一代”企业管理模式,与大学属性完全背离。
大学是社会文明的引领者,是学者的学术共同体,大学使用“工分制”的绩效管理方式,只能说明大学正在逐步丧失社会的引领作用,在管理的起点上近似于原始落后状态。自“工分制”的绩效管理进入大学以来,一直以双刃剑的形式存在,其学术生产力的边际效应正在递减,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消极影响逐渐加大,破坏了大学的学术生态。在大学发展的特定阶段,实施“工分制”式的绩效管理,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但这种治理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既难以持续,又极易滋生学术不端行为。
然而,这种基于“工分制”的绩效管理俨然成了当前大学治理、提高办学效率的最佳方式。对此,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因为说到底,在大学实施“工分制”的治理模式,是基于经济领域的经济人假设,这一来自经济领域的经验与学术共同体文化相背离,与大学价值取向相背离,与大学内涵式发展相背离;不仅扭曲了大学组织属性,更混淆了大学价值标准。如果大学内部治理依然采用基于“工分制”的绩效管理,根本无法办成世界一流大学。因此,采用何种方式治理大学成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推进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回答的一个命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大学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3、什么是科学化办学
大学治理从“经验办学”走向“科学办学”是未来大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纳依曼博士就明确指出:大学什么都研究,就是不研究自己。其实,大学所有活动都可以成为研究素材,大学的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存在着从经验走向科学的过程。今天我国的大学管理者都有很高的学科和专业素养,但学科和专业素养绝不是高等教育理论素养,也不一定是科学的理论素养,更不能取代高等教育素养。大学发展和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翻烧饼”现象,就是大学治理能力缺失的一种表现。
科学化办学是指基于教育规律,按照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内在逻辑办学。以目前普遍提倡的“以学生为中心”为例,就是要基于学生的学习体验构建学习过程,配置教育教学资源,改变原有的教学方式方法,用教育技术“倒逼”教学改革等。而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开展大量的学情调查和社会调查。目前,国外很多高校都已经通过大量采集学生的数据改善教学与管理,如爱尔兰都柏林大学的图书馆,通过分析每年新生的借书数据,相应地准备图书资料及培训,精准满足一年级大学生的需求,这些都是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科学依据。在我国的现阶段,一方面,要对行之有效的优秀传统高等教育实践进行继承和提炼,认真厘清以往经验所存在的不足与局限,进而注重对现当代以来的高等教育研究的思想、行为、实践加以概括、归纳、创新和升华,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运作规范的科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对大学教学、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现在我们数据收集很多,但是缺乏分析,更缺乏应用,而不用的数据就是“死”的无用数据,没有任何价值。因此,我们要用高等教育大数据的研究分析结果总结出“以学生为中心的科学”,再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
大学治理从经验走向科学,发挥高等教育研究的作用十分重要。不难发现,注重高等教育研究的国家大都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后发国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而且是在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起步期,美国在上世纪初,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中国在上世纪80、90年代。这些国家因“弯道超车”的需要而重视高教研究,这与早发内生型国家(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形成鲜明的对比。大学发展的实践证明,大学治理已经过了依靠“舶来品”来管理的时代,已经过了依靠个体经验,经济甚至其他领域的经验来管理的时代。因为大学面对的社会条件和历史使命发生了变化,面对的学生群体发生了变化,面对的教育技术发生了变化,大学必须研究自己。
近期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意义重大。实现大学的科学化治理,离不开高等教育研究。只有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才能为科学化管理提供支撑。高等教育研究存在的价值,就是解决经验办学的问题,即让大学的治理从经验走向科学。
需要明确的是,为了发挥高等教育研究指导科学办学的作用,高等教育研究本身需要做出调整,如研究范式的调整、研究问题的调整、研究方法的调整,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下我国的大学治理。同时我们应该承认,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科学性还较低,还无法成为大学治理的“利器”,解决这个问题,只依靠研究者难以实现,而是必须使其成为大学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是我国现阶段管理大学的一个特征,大学治理从经验走向科学,每一位大学管理者都要具备高等教育基本理论素养,而且这应成为大学主要管理者的重要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就是要求我们总结自己的高等教育经验,办出自己的哈佛、耶鲁、牛津、剑桥。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也是高等教育必须承担的使命。只有不断提升大学的治理水平和能力,才能完成这个伟大的使命。(来源:《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03日)
【高教研究】
大学治理的历史逻辑与时代要求
张炜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学习贯彻《决定》精神,高等学校要把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和治理现代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置于高等教育改革的主线着力推进。现代大学治理内蕴于现代国家的治理框架之中,我国大学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成为“中国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有必要梳理大学治理的历史逻辑,充分认识新时代对于我国大学治理的新要求。
一、欧洲早期的大学治理
中世纪大学起源于教师和学生的团体,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行会与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学生行会,分别成为欧洲中世纪两种类型大学的代表,一度均拥有较大的权力,巴黎大学甚至曾被称为“教师的大学”。但在与宗教势力、封建王朝和地方政府等的冲突过程中,为了维护其内部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大学逐步由行会性社团组织向制度化的规范性机构过渡。同时,尽管利用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矛盾,中世纪大学争取了一些特殊权力,如自由讲学、游学权;赋税、关税、兵役豁免权;颁发讲演特许证、罢教和迁移权等,但不仅没有摆脱宗教的束缚,教会对于大学的控制还越来越严。到了13世纪中叶,许多大学“在教会的统治下踽踽而行”。14世纪以后,教会与世俗政权又都直接新办了一些大学。因此,中世纪大学难以真正做到以“悠闲的好奇”去追求知识,而是也要“为教会服务、为世俗政权服务、为民众服务”。
在教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大学不仅对文艺复兴的贡献有限,反而百般阻挠和抵制;不仅绝大多数文艺复兴成果产出于大学之外,多数教授还对这些成果持怀疑态度,大肆嘲笑和攻击。宗教改革更加使得大学陷入纷争,不同教派举办的大学各为其主。教皇设置宗教法庭,残酷迫害布拉格大学校长胡斯(1371—1414年)及布鲁诺(1548—1600年)和伽利略(1564—1642年)等科学家。 大学教科书遭到严格审查,脱离天主教信仰的教师受到拘押和审判。16世纪中叶,英王玛丽恢复天主教,剑桥大学校长诺森伯兰被斩首,还有教师被活活烧死。16世纪后半叶,英王伊丽莎白即位后恢复新教,又实施了新一轮的血腥镇压。多数大学跟随统治者的更替而左右摇摆、被动顺从,有的大学被迫迁移,大学就读人数也大幅减少。
综上,欧洲早期的大学“基本上都是教会的侍女和附庸”,教师行会从未成为一个完全自治(self-governing)的行会,而总是对外部集团的愿望和需求(desires and demands)做出反应,不应过分夸大教师行会的权力,也不可过高评价教师行会的作用。
二、美国大学治理的变革
在殖民地时期及建国初期,从英国传入的学院在美国沿海地区提供高等教育。一方面,这些学院培养牧师,基本上受教会控制;另一方面,这些学院的教育水平不高,与德国的“文科中学”,与法国的“国立中学”在层次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引入德国新大学模式和标准后,高等教育在美国涵盖的范围益发模糊不清,是否包含学院(college),是否涵盖赠地大学和社区学院,看法并不一致。由于不同类型高校的治理模式存在差异,导致大学治理这一术语的语境差异与认识混乱。本研究中的大学泛指各种类型高等教育机构,不作严格区分。
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早期,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认证机构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大学治理。1940年,纽约市立学院聘请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来校任教,遭到当地宗教界、政界和一些民众的抵制。以杜威为首的一批学者为罗素辩护,但最终纽约法院判决市高等教育董事会对罗素的聘用违法,成为外部势力干预大学治理的典型案例。
“二战”后,科南特、康普顿和布什等校长促使联邦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成为一种新型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由联邦研究拨款而引发美国大学的变化几乎同当年赠地理念的成果一样巨大。伴随政府、企业对高校教学、科研和服务投入的大幅增加,政府强化了对大学行政的监管,企业等各种组织也更多地介入大学治理,尽管受到高校教师与管理者的强烈不满与反对,但权力中心(locus of power)逐步从大学的内部转到其外部,从学者团体转向公共机构。可见,美国大学治理的变革,并非主要源于学者、院系和学校的主动作为,而更多的是在外部压力之下的被动应对。
另外,美国大学审查制度长期存在并不断强化。1945年,众议院“非美活动审查委员会”对学术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左”倾倾向,参议院麦克卡兰委员会也宣布要不遗余力地清除“左”倾思想对高等教育的影响。麦卡锡主义横行时,要求学校教科书中“清洗”任何对美国政治及经济制度表示怀疑的内容,一批师生被逐出校园。“9.11”事件后,美国政府与学术界的关系又发生了新的实质性变化(substantial changes),学术自治受到的挑战和威胁堪比麦卡锡时代。
因此,尽管传统的办学理念在学术界一直比较流行,但这更多地只是“一种并不能阻止现实向另外方向发展的怀旧观念”。纽曼的大学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实践则更多地体现出了洪堡的大学理念和威斯康星办学思想。当普林斯顿大学前校长威尔逊提出“为国家服务的大学”(university in the service of the nation)时,赢得了掌声和赞扬,反映出了美国社会对于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样化,科学技术已经与工农业生产以及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促使大学走出“象牙塔”而融入社会。
在大学内部,董事会是美国高校创新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但董事会通常将他们的大多数职权委托给校长。到了19世纪中期,伴随高校宗教色彩的减弱,世俗人员取代牧师担任大学校长。美国高校的校长具有多重角色,一般来说比其英国同仁的权力要大一些。同时,美国高校中的学术系(academic department)相对于欧洲由一位高级教授控制一个学科或学科领域的“讲座(chair)”制,较为民主与平等。但是,伴随高校规模扩大和内部结构更加复杂,职能不断扩展,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益发密切,行政管理的权力也变得越来越大,需要拥有现代教育思想和优秀管理能力的领导集体,高校已成为更加复杂的官僚机构。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在高校的副职与校级中层管理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管理的专门训练,这也使得美国高校率先开设并承认“高校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研究生专业,并以此带动了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新管理主义在高等教育领域盛行,改变了大学规划、拨款、评估研究和教学的方法,行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尽管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但却进一步促进了大学治理的变革。
美国高校教师的权力,传统上主要集中在学位要求、课程设置、终身教职、教师聘任和学位颁发等学术领域。尽管传统的英才课程(elite curriculum)一直是不少学者心仪的对象和主张,但以训练(discipline)和装备(furnishing)心灵为原则的传统古典课程,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大学的课程内容和修习要求,更不能满足广大学生与社会的需求,受到了各方面的诟病,而对此进行改革的努力又往往会遭遇不少教师乃至一些高校的抵制和反对,甚至会导致不同院系之间的激烈较量(battles)。
为此,美国通过国家立法来突破高校的壁垒(iron facades),才使得许多新学科、新专业、新知识和新课程进入大学。面对“二战”后以及苏联卫星上天的挑战,对于科学技术人才的需求益发迫切,美国政府更加热衷于插手高校的教学大纲与课程体系,意欲有效控制其教学计划,甚至还直接为高校规定标准的课程和教学大纲。 可见,即使是课程体系这种学术性非常强的改革,也已成为共同治理的内容。
三、大学治理的哲学思考
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哲学的许多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显现,都是以满足各自所属历史时期的不同需要来获得合法地位的(legitimacy)。在高等教育哲学张力的平衡与非平衡的过程中,大学治理不断变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认识论哲学的社会基础是农业社会的经济模式与传统的文化模式。引进德国大学模式建立研究型大学后,知识传承和探索均成为美国高校的重要职能,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与认识论哲学并存,但政治论哲学的重要性开始超过认识论哲学。到了工业社会,日益增强的中产阶级企业文化逐渐占据上风,高等教育增加了公共服务职能,高等教育存在的合法性进一步转向政治论哲学,杜威的实验主义(experimentalism)在美国20世纪以来的教育哲学中具有最重要的特色。
高等教育的合法性不是生来具有的,而是源于人的需求与人民利益,“深深植根于社会的需要之中”。尽管理性主义是高等教育哲学的一个重要维度,但也不能“过分夸大理性的作用”,因为现代高等教育合法性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高等教育越是涉入社会事务,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认识问题。美国各高校治理主体权力的大小和结构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不同高校基于认识论哲学与政治论哲学的理性选择与不断优化,导致大学治理模式的多样和治理主体的多元。
《1828年耶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精神“支配着美国19世纪的高等教育哲学”,对于防止和纠正高等教育实用主义思潮的泛滥及过度职业化专业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一味地肯定,因为在实践中似乎并没有多少高校真正能够认真遵循。尽管在理论上,耶鲁大学一直宣称捍卫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但实际上也不能不变。如该《报告》试图阻止大学设立商业、机械和农业等应用学科,但这早已成为美国很多大学的教育内容,耶鲁自身也开设了工科等应用学科和专业。哈佛大学实施选修制,学生不仅可以自由选课,还可以选修传统古典课程以外的通识和专业课程。该《报告》对此也进行了严厉批评和强烈抨击,但最后自身也不得不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学生呼声和社会需求,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可以在千余门课程中自由挑选。
同时,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也是对洪堡大学理念的演进。怀特校长在康奈尔大学吸收并践行了洪堡的大学理念,并进一步把科学研究与实用性联系起来,催生了“大学在教学和科研之外的另一职能——服务”,把科学知识“转变成技术创新的源泉”,成为大学学术研究的新任务,也改变了大学的内部组织架构和功能。反之,如果大学把知识束之高阁,大学就会失去公众的支持,学问就会有无人关注的危险,大学也可能陷入脱离社会、失去支持的境地。
因此,尽管认识论哲学的逻辑似乎很有吸引力,但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却更多地印证了政治论哲学。基于外部的巨大压力与内部的发展趋势,大学治理不得不变,少数拒绝变革或变革失败者被淘汰出局。布鲁贝克引用了“今日的大学是昔日学术自治、宗教等级与今日的官僚体系的混合体”的观点,不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大学的治理模式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历史阶段,也因高校的所有权和经费来源多样,高校的类型、规模和经费来源差异很大,导致大学治理模式并非千校一面、千篇一律。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之后,分层定位、分类发展的趋势更加凸显,不能片面地将“教授治校”或“教授治学”概念化、简单化和绝对化,不可泛泛而谈和以偏概全。
四、中国大学治理的现代化要求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2018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含成人高校和网络教育)达到1226.41万人,是1997年的6.94倍,年均递增9.20%。(见图1)这是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创造了世界高等教育史上的奇迹。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发展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凸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成就和显著优势,还证实了中国特色大学治理体系的效能。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令人振奋,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应当倍加珍惜。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深刻认识这一制度和体系拥有显著优势的根本原因,更加坚定自信,抢抓历史机遇,防范风险挑战,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
(一)提高政治站位
《决定》指出,“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对于高校来说,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建立“三全育人”和“十育人”体制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
(二)完善制度体系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等学校的根本制度,必须坚持方向和原则,不断完善任务和措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代会、学代会等基本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增强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健全联系广泛、服务师生员工的工作体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校内各种议事规则,细化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健全校内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
《决定》指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快人才制度和政策创新”。高校要坚持“好干部”标准和高素质专业化要求,着力加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完善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不断增强本领和能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管理中心下移,完善校院两级办学体制。
(四)坚持方向道路
《决定》指出,“不能照抄照搬他国制度模式,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于高校来说,既要重视高等教育的文化传统,更要重视当代人的需要和现实因素,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既要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的历史逻辑,更要坚决遵循中国特色和自身发展规律,更好地凝练我国大学治理的经验和原则;既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大学治理的历史变革,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科学分析、比较借鉴,更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的优势,优化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效益,为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有力保证。(来源:《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西北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保证
袁占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大学推进内涵式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内在需求。高校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乘势而上,通过理念、制度、能力、方法等的革故鼎新,不断完善大学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双一流”大学建设。
科学理解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统一领导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逐步确立,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中华民族走上了重塑民族自信、走向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征程。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反映了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以及制度执行力。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我国高等教育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从以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就业制度等,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举办、管理高等教育和社会、市场多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新体制。通过推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初步构建起了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并在深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改革中,形成了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基本格局。
回顾40年来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我们在加强高等教育宏观管理改革的同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也始终处在变革与改善之中。高校在获得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注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培育与提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从而开启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新征程。以此为开端,我国高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调整院系结构,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健全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继出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改革不适应现代大学需要的体制机制、规章制度,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育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国家及其有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2019年)等后,推动构建政府与大学、大学与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着力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由此可见,大学治理体系主要包括由党委领导形成的政治权力、校长负责形成的行政权力、教授治学形成的学术权力和师生参与形成的民主权力等四个要素构成的治理体系。而大学内部治理能力,则是指通过健全和完善各种体制机制,正确协调处理好四种权力关系,提高规范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和增强依法治校的综合能力,包括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能力、吸引和集聚高水平师资的能力、科学研究与自主创新的能力、促进学科交叉生长的能力等。
精准把握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必须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深入推进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与完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始终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高校治理直接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关系到传承与创新什么样的文明等重大问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本问题是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上来,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增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治校理政的能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始终发挥大学章程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中国之治”的强劲号角,大学治理离不开法制保障,更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大学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内部治理的基本准则。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大学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传承大学灵魂精神、弘扬大学文化价值、坚持办学优势特色、凝聚办学理念共识。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有用和管用的规章制度,制定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师生意愿,立得住、行得通的规章制度。要全面梳理学校在教学、科研、干部人事、学生事务、后勤保障服务等各方面的制度规定,全方位开展“废、改、立、留”工作,加强规章制度库建设,整合形成系统性强、层次清晰、内容规范,具有各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权责一致的监督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关键是要建立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的平等制衡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要合理划分学校、机关、院系的权责边界,建立权责分明、以院系为主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做精机关、做实学院,加快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学院为管理重心的运行体制。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理事会、工会、教代会等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的民主协商机制,拓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要大力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建立权力运行公开机制和流程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整合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的力量,做到各种监督机制协调联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牢牢抓住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点
治理是过程论思维,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主要是规范学校内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权责运行的过程,也是建立与学校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也是积极深化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目标。
推动形成扁平化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目前,高校权力的纵向配置,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直线型的科层制,作为共同体的学校居于最高层,代表学校行使职能的机关居于次级,而学院基本上就是一个执行者,一个操作和运行的单位。第二种是扁平化的事业部制,学院相对有一些自主权、经营权,可以有一些独立的人、财、物权。第三种是像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那样的独立的联邦制。要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要确立世界坐标,将学校的使命放在国际坐标中。目前,我国众多高校倡导的“做精机关、做实学院”,就是在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中实现校院两级治理体系扁平化。这种校院治理体系中,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大致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战略管理;二是研究制定政策;三是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四是对外联络;五是提供公共服务。学院要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主体,承担起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主要责任;同时,要在职称评定、教师考核、自主理财、自主用人、资源配置等方面赋予院系更多的职责和权力。
建立权责明晰的工作推进机制。确定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职能部门与学院各自的角色定位后,要尽快厘清权责清单和权责边界。权责清单建立后,机关和学院将会更加清晰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力、怎么用好这些权力,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总体而言,对职能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做到有求必应、无需不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对学院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要主动出击、履职尽责,实事求是,雷厉风行。合理配置校院两级责权、建立清单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将有助于机关简政放权,在“放管服”中优化对学院的支持与服务,增强学院在学校内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释放学院活力、激发学院动力。职能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深入全面研究政策,广泛采纳学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学院的建议多一些包容和考虑,少一些“事无先例不愿为”,为学院干事创业搭建广阔的舞台。
建立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随着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的管理重心开始向学院转移,学院成为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等多种权力的聚集区,加强对学院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成为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学校和各职能部门要深入研究,把放权和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把激发活力和制度约束紧密结合起来,先期介入、加强监管,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学院的党政联席会、二级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生“三代会”等制度,明确基本职责、基本权力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扩大师生参与,最大限度地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激发全体师生参与治理的热情。
建立全员发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由“校办院”向“院办校”转变,就是在学院内部、学院与机关、机关与机关之间搭建起有效的协同联动机制。学院要认真做好师生的思想动员和行动组织,鼓励和发动广大师生参与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中来。要广泛听取搜集学院师生员工的需求,以师生需求作为学院决策事项、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用是否满足师生需求,反推学院制度流程是否合规合理。机关职能部门要把精力放在创造环境、理顺机制、搞好服务上,梳理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程序,为师生提供“阳光雨露”式服务。要把功夫下到规划设计、解决问题、沟通协调上,精细精准地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将学院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归纳,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提出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学校内涵发展的好方案好办法。
建立导向鲜明的考核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凭经验办事、拍脑袋决策”不适应新时代、新目标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静下心来多做一些调查研究,钻研校史、院史、专业学科发展史,钻研学院、学科发展的特色与现状,把问题找准、把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透,才能缜密而务实地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快推进职员制改革,实现职员职级与干部职务层次并行,通过干部的“双线晋升”“双向任职”,拓宽干部晋升渠道,激励年轻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引导干部充分流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进一步强化分类考核机制,让能干者、实干者有动力、有舞台,让平庸者、观望者没有市场。
总之,大学治理与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既有社会性、时代性,又有大学自身的特殊性。我们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眼长远、超前谋划,将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置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事业宏图中,置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和民族振兴中,置于服务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置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大格局中,以创新的思路和举措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革新发展,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来源:《中国高等教育》杂志2019年第22期;作者系兰州大学党委书记)
【他山之石】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美国经验及其镜鉴
———以美国一流大学章程为考察中心
董柏林
争创一流大学不仅要依托一流的教学和科研,更依赖于有效的大学治理。美国学者加布里埃尔·E·卡普兰指出,大学治理即使不处于学术事业的核心,那么它也位于学术事业的源头。作为外部环境,有效治理是实现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的重要保障。作为内在机制,在核心的教学和研究方面,协商治理是通往成功的最优路径。鉴于善治在大学走向卓越以及实现公众普遍福利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美国大学极为重视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将科学化、开放化、多元化、协同化与民主化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作为大学善治的重要体现,多数美国大学秉持成功大学最主要受益者是学生的理念,将作为大学重要成员的学生纳入治理主体范畴,与董事会、校长、教授委员会 ( 或评议会) 共享大学治理权。为了保障和充分发挥学生的治理权,美国大学通常将其写入大学章程,通过兼具软硬法性质的大学章程,实现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一、背景分析
美国大学治理中的学生参与是共同治理理念的兴起、学生治校意识的凸显与妥协传统的浸润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20 世纪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管理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彰显出美国大学治理结构共享性、制衡性和协商性特征。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初期,董事会、校长、教授会( 评议会) 是学校管理的权力中心,学生基本排除在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权之外。到 20 世纪 20 年代后,随着共同治理理念的兴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 “学生消费者第一”观念的形成,学生参与大学治理逐渐被美国高校所承认并将其制度化,学生及其组织成为了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除董事会、校长和教授会之外的另一重要主体,共同参与对大学的治理。
( 一) 共同治理理念的兴起
长期以来,美国大学的管理权由 “外行组成”的董事会掌控,师以 “雇员”的身份从事教学与科研,无法进入大学管理的核心权力层。由于无法享有特权和学术自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他们强烈要求进行分权改革。为了应对这一现实诉求,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 ( AAUP) 正式成立。AAUP 在 1920 年发表了 《关于教师在大学治理和行政中的定位和功能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行政人员和教师要形成一种 “共同担责和全面合作的精神”。这意味着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受到重视, “共同治理” 理念开始出现在大学权力场域中。为了进一步明晰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身份,1966 年, AAUP、 AGB ( 美 国 大 学 治 理 董 事 会 联盟) 、ACE ( 美国教育理事会) 联合发布了 《大学治理宣言》。宣言对共同治理进行了明确界定: 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宣言首次确定了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合法地位,教师成为大学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力量,与行政人员共同承担治理大学的责任。正如学者认为,教师在那些特别要求专业技术的决策领域具有重大的权力,这些决策领域需要他们提供权威性的意见,如课程、学位要求、职位任命和晋升,以及共同治理权力的分配。较之董事会治理,共同治理的主体更加多元,过程也更加民主公正,尤其是彰显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学校的决策必须征求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才能通过。显然,共治理念为教师治校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至于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则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为此,1990 年,AAUP 对《大学治理宣言》 进行了完善,认为学生与管理者和教师具有同等地位,正式将学生参与纳入大学治理结构,并阐述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意义与权限。
( 二) 学生治校意识的凸显
美国大学治理中的学生参与总体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边缘到中心、从形式到实质、从激进到理性的特征。在较为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中,20 世纪 60 年代是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史上的重要分水岭。在此之前,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先后经历了殖民时期到内战时期的 “静默期”、内战开始到20 世纪 20 年代的 “出生期”、20 世纪 20 年代到 60年代的 “成长期”。在 “静默期”中,学生在学校治理中几乎没有影响力,学生是无声的顺从者和“沉默的羔羊”。到 “出生期”后,受德国大学学术自由与选课制度的影响,学生开始表达对学校独裁制和家长制的不满,传统的单向度压制模式开始松动。这一时期学生在学习和举办课外活动上开始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权,并被学校赋予举办各种课外活动的权利。在 “成长期”中,部分学校的学生逐渐介入学校管理的重要领域,如参与学术管理,担任学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然而此时段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 “星星之火”并未发展为 “燎原之势”,学生依然是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局外人”,参与的象征性大于实质性,不能左右学校重大决策。到 20 世纪 60 年代,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约束与国际国内政治形势构成鲜明对比,一直保持 “安静”的学生不再沉浸于 “象牙塔” 式的校园生活,而是积极投身政治运动。这种参与政治的激情使得学生走出校园表达诉求的同时又试图在校内的管理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增强自己的影响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最终通过相对暴力的方式获得大学重要决策机构的席位,开始在真正意义上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中。美国学者约翰·塞林指出:有组织的学生运动使学生认识到他们作为消费者和作为校园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在这种背景下,大学许多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开始创造机会使学生参与其中。 “学生时代”的抗争推动了 “大学治理的革新”,改变了传统大学治理结构。据当时的一项调查显示: 80% 以上高校的学生参加了校内各种委员会;20% 左右高校的学生可以列席董事会。60 年代后,“学生消费者第一” 的观念形成,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和一项重要制度被美国高校所接受,学生参与诉求趋于理性与合作。学生一方面通过参加大学董事会和各种评议会行使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校外大学生联合会和校内学生自治会以及其他群体性组织参与学校的治理。学者认为,由于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因而赋予学生参与机会是合理的,学生也成为近年来最迫切要求更多的参与群体之一。为此,越来越多的大学通过大学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学生治理主体身份,细化了参与治理的内容、原则与保障。
(三) 妥协传统的浸润
美国学者多比尔认为,“没有人崇尚妥协,但每个人都在妥协”。妥协在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人们处理各种事务时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多数美国人看来,政治是一种妥协的艺术,或者说,妥协是民主的艺术才能。妥协与政治、民主以某种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人对妥协的尊重和使用胜过其他国家,以至于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断言美国建立在妥协基础之上。在美国,即使是至高无上的总统,也必须懂得讨价还价,总统的权力通常被归结为说服的权力。事实上,美国宪法本身就是一系列协商和妥协的产物。宪法的妥协不仅是超越狭隘利益关系的共同感情的产物,而且给将来的后代提供了一套为类似的妥协辩解的依据。美国之所以重视妥协,主要是因为妥协是解决冲突和达成社会一致的重要理念与机制。美国学者科恩指出:“妥协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权衡冲突各方的争议,从而形成政策、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妥协的过程。”妥协的最初含义是指为了永久解决争端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仲裁者的决断使双方做出相互承诺,主要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达成本来不可能达成的协定而彼此迁就。显然,妥协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妥协不仅在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价值,在服务于政治的教育生活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在大学场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大学作为服务国家建设和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学术组织,受制于政府的规制和要求,妥协精神不可避免地印嵌其中。就美国大学治理结构而言,从最初的董事会一元管治发展到当下的董事会、校长、评议会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治理权逐渐下放到管理者、教学人员和学生。这充分体现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对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尊重和妥协,当然这种妥协与利益相关者自身的争取密不可分。如果大学权力机构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诉求拒不妥协,无视他们的合法权益,共同治理的格局将会破裂,大学也势必异化为教育暴力场所。正是融入了妥协理念与机制,美国大学才能体现出 “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的特性,广大教师和学生才能成为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并与校长、评议会等强势主体进行平等对话。
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也受到协商文化和后喻文化的影响,它们为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性保障,是落实学生参与治理的重要思想准备。较早提出协商文化概念的是美国学者伯格奎斯特。他结合组织理论和大量案例研究,将美国的大学组织文化归纳为四类: 学院文化、管理文化、发展文化和协商文化。所谓协商文化,是指大学中的弱势群体通过讨价还价的途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以维持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在此,协商、对话与讨论不仅是化解利益纷争的一种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一种组织运作策略。后喻文化是由美国学者米德在 《文化与承诺———一项有关代沟问题的研究》一书中提出的。她将整个人类的文化划分为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和后喻文化三种类型。后喻文化是指由代表未来的年轻一代将知识文化传递给他们生活在世的前辈,属于典型的“青年文化”。由于青年拥有广博而新颖的知识,允许他们参与大学治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无疑有助于最优决策的产出和矛盾的化解,是大学保持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不仅正当,而且必须。
二、美国一流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规定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已成为美国高校实施民主管理、追求最优决策、解决矛盾纷争和激发校园活力的重要途径。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多数美国一流大学章程都涉及到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规定。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 “基本法”,是大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在保护学生参与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表述可谓是美国大学章程的 “标配”。研究指出,作为大学 “基本法”,美国大学章程的内容由法人构成、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大学行政人员、学术机构、学生事务和杂项七个部分组成。其中,学生事务大多由学生组成的自治会或委员会进行管理。即使是由校方委托专人直接管理,也必须吸收学生代表参加。综观美国一流大学章程,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作为重要成员加入决策管理机构、赋能学生自治组织以及适度限制投票权与参与治理的范围。
( 一) 作为重要成员加入决策管理机构
作为重要成员加入决策管理机构是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最高形式和重要特色。美国大学章程规定,学生可以担任董事会成员、评议会成员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委员。通过加入决策管理机构,学生直接参与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审议。虽然参与的程度和内容有所限制,但是多种参与方式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可行性,避免 “信息不对称” 和“身份不平等” 引发不必要的冲突,使大学组织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性。如加州大学董事会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在慎重考虑、遵循董事会所定程序,并征求大学教职员和学生代表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委任一至两人为董事会内享有完全参与权的成员,即加州大学任一校区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员,加州大学任一校区注册的学生。委任的学生董事拥有投票权,参加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任期一年。并规定,在甄选董事会成员时,州长应倾听重大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由众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大学董事会主席、6 名公众人士、1 名校友、1 名教师和 1 名学生组成。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章程规定,可以从学生团体中选出一名学生为评议会成员,他对与学生有关的重大事项有选举权,否则没有选举权。学术评议会伯克利分会章程规定,学术评议会伯克利分会常设委员会有两类: 一是教职工及评议事务委员会 ( 无学生成员) ; 二是教育事务委员会 ( 有学生成员) 。在学术自由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等 16 个教育事务委员会中,学生成员有资格参与各委员会下设的常设小组委员会。如学术自由委员会成员包括 5 名评议会成员和 2 名学生成员。其职责在于研究并报告可能影响大学学术自由的任何情况,特别有关大学聘用或解聘、大学和大学院系个人名声的情况。教育政策委员会至少由 12 名评议会成员和 3 名学生成员组成,主要就与教育政策问题相关的事宜进行考虑、汇报以及提出方案。教学委员会至少由 5 名评议会成员和 2 名学生成员组成 ( 本科生和研究生各一名) ,主要职责在于研究所有与大学教学促进有关的问题,并关注如何使教学工作在终身教职中得到认可以及向伯克利分会提出中肯的建议。教育事务委员会中的学生成员的选拔也主要由学生为主体成员的物色与选拔委员会负责,选拔出来后由分会委员会进行任命。学生在教育事务管理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教育事务治理中的重要力量。
大学章程对学生加入董事会等决策管理机构的规定在现实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美国曾以1321所四年制院校为调查对象研究董事会实践问题,结果显示,公立学校董事会成员中高达54%是经投票当选的教师或学生。尤其当董事会席位是为内部成员保留时,通常会留给学生,而且一般是那些来自学生治理协会的学生代表。如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董事会的12名董事中,有2名学生董事。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董事会的13名董事中,学生自治会主席为当然董事。普林斯顿大学 39名董事中有2名学生董事。另一项对美国402所高校的调查显示,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涵盖大学管理者的占59%; 涵盖教师兼管理者的占 25%; 包括大学职员的占7%; 包含研究生的占12% ;包含本科生的占28% 。可见,即使是在由教师和管理者为主要构成的学术组织中,学生群体的参与治理权依然得到了体现。
( 二) 赋能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事务点多面广,事繁且杂,学生加入决策管理机构只能参与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不能解决学生所有事务。为此,美国大学基本都成立了以学生为主要成员的学生自治组织。这些组织承担了大量的学生事务,既减轻了学校的人事与经济负担,又使学生有机会学习民主和运用民主,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自主自立能力,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如果说,大学章程对学生作为重要成员加入决策管理机构的规定显示出学生参与的“配角”身份,那么对学生自治组织的规定则凸显出学生参与的“主角”地位。这种“主角”地位主要体现在美国大学章程极为重视由学生主导的自治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并赋予其多种功能。如《康奈尔大学章程》详细规定了。“学生生活委员会”的职责: 就学工部等部门的中长期规划进行评议; 就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进行评估; 就与学生第二课堂相关的政策进行评价; 就与学生社区建设相关的文件进行评审。南加州大学章程规定,南加州大学本科生学生会是本科生自治的正式代表,拥有就有关全体本科生福利的任何事务进行调查、向校长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的权力。研究生和职业学生参议院是本校研究生自治的官方代表,拥有就有关全体研究生福利的任何事务进行调查、向校长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的权力。密歇根大学章程将学生事务作为单章论述,涉及到交流委员会、学生事务办公室、学生事务副校长、学生事务政策委员会四个方面的规定。交流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1) 2 名学生,由评议会代表大会从密歇根大学学生会提交的至少代表三个不同学院的四名被提名人员名单中任命;( 2) 2 名教职工成员,由学生会从教务委员会提交的至少代表三个不同学院的四名被提名人员名单中任命;;( 3) 2 名管理人员,由组成该委员会的学生和教职人员从密歇根大学校长提交的至少四名被提名人员中任命,这些被提名人员应至少代表三个不同学院或行政单位。章程还规定,学生参与大学决策过程与大学生活质量的提升呈正相关,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应在促进建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有效机制方面为学生提供协助。
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作用不仅在大学章程文本中得到体现,更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在普林斯顿大学,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除了有权过问院系的决策过程和行政决定,向校方表达学生的利益诉求,其代表还经常参加课程设置委员会,列席校预算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会议。颇具美国特色的学生参议院和学生政府也属于学生自治组织的一种形式,他们对设备使用、校友活动、工作安排都有建议权。这些学生自治组织的成员由在校注册学生组成,经费来自学生缴纳的活动会费,是相对独立于学校行政机构的群众性组织。
( 三) 参与治理的限度
在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已成多方共识,并受到联邦和州法律的保护。虽然没有大学章程否认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意义,但在学生是否有决策权以及参与治理的范围等方面,多数大学章程持谨慎态度。
在是否有决策权方面,美国大学章程基本主张学生只在学生事务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基建和土地管理委员会等与学生利益紧密相关的委员会中拥有表决权,一般限制其在董事会中的投票权。如学术评议会伯克利分会章程规定,在所有学生成员参与的董事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正式投票中,学生的意见将被单独记录,并且随时和委员会的建议一起提交给分会、其他的学术评议会机构以及由该委员会推荐的行政官员。美国曾在 20 世纪 60 年代对 875 所高校的学生参与治理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 88. 3% 的高校允许学生代表至少参加学校某个决策机构。其中,2. 7% 的高校赋予学生在董事会中的投票权,41% 的高校允许学生作为观察员参与处理涉及教师发展的委员会。限制学生在最高权力机构中的决策权和允许学生参与决策机构的讨论,看似不一致的做法,实则是美国学生参与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衡的条件下,共同治理的效应才能实现最大化。美国大学一般通过不鼓励学生加入董事会的途径来控制学生在董事会中的投票权。美国在 1996 年对 10 所一流大学董事会成员的职业构成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298名董事会成员中只有 3 名学生,分别为普林斯顿大学 2 名,麻 省 理 工 学 院 1 名,所 占 比 例 微 乎 其微。当然,限制学生加入董事会不等于学生没有资格成为董事,是与 20 世纪 60 年代相比,学生加入董事会的机会相对减少。
在参与治理范围方面,虽然有大学章程 ( 如上述提到了南加州大学章程) 规定,学生自治组织有权就有关学生利益的任何事务进行调查和反馈,但学生究竟能参与哪些事务的讨论,多数大学章程并未给予指导性意见。现实中,大学生一般在校园非主流事务方面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如决定学校后勤服务的提供商、管理学生社团、评价教师教学等。在离学生切身利益稍远的更为宏观和核心的议题方面,学生缺少相应的参与机会,如学校战略规划、师资引进、院系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运用、评价系统构建、经费预算与使用等。非主流参与彰显出美国大学在处理学生参与治理问题上受实用主义理性和当代民主理论 ( 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 的双重影响,反映了大学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如果大学所有事务都允许学生参与和决定,这种民主的做法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学术水平下降、教育使命感丧失等。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认为,一个完全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决策有时可能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
三、启示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在本质上涉及培养什么人以及如何培养人的问题。在我国,将学生的时空和生命局限于知识的学习和真理的追求,之前不是将来也不会成为大学的全部使命。大学作为人才培养的学术机构,除培育学生理智外,责任感、正义感、道德感、民主参与等品质的培养应当成为大学最根本、最一般的职能。对学生而言,大学教育不仅是接受新知,更是一种文化体验和人格陶冶。美国学生在参与大学治理过程中,他们的自主发展、民主协商、社会实践、创新创造等能力得到提升,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也得以增强。以美国一流大学章程为考察中心,总结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美国经验,有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体系,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 一) 切实落实学生参与治理权
随着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尤其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的实施,我国大学已全面进入 “依法治校”和 “按章办学”的新时代。从各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看,学生及其组织基本纳入大学治理主体范畴,学生参与治理在学校 “最高法”中得到了体现和保障,多元参与的共同治理格局渐趋形成与稳定。例如北京大学章程规定: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等职权。然而,与美国一流大学章程相比,我国大学章程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规定大多限于学生自治组织,党委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代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等组织和机构中的学生代表相对较少,甚至缺失。这种规定显然不能有效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权与实施监督权。如清华大学章程规定: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学校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校工会主席、教授专家及其他方面代表。浙江大学章程规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负责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监督。这些规定在凸显校长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同时,相对弱化了学生参与治理权,不利于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满足学生主体发展的合理诉求。
事实上,学生参与治理的过程就是接受教育和学习的过程,也是一种践行大学理念的过程,他们的主体意识、能力和人格在其中得到培养,进而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此外,我国大学章程对学生在管理与决策机构中的构成比例基本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模糊处理一方面为学生参与治理预留了空间,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学生参与治理在实践操作和规范性方面存在隐忧。为此,我国高校应将学生作为学校治理机构中的重要成员予以明确规定,并科学设置学生在其中的比例,培养学生的参与及协商能力,确保将学生的意愿直接反映到管理中去,从而实现教育服务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 二) 完善学生自治组织功能
从美国一流大学章程来看,学生自治组织基本由学生主导和管理,它们不仅承担着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责任,还负有对与学生健康和福利相关的大学规划和政策进行评价的职责。相比之下,我国大学章程在学生自治组织的管理和功能定位上,不如美国完善与健全。如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这些章程都将党委或团委作为学生自治组织的领导部门,掌控着学生自治组织的经费使用权、成员选拔权和活动安排权。此外,很多大学章程对学生自治组织的地位、职责权限、组成、议事程序都没有详细规定,而这些规定又是 《办法》明确要求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从根本上说,学生组织接受党委、团委领导是我国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学生组织也应当自觉成为党团工作的骨干力量。
党团领导下的学生组织确保了基本的政治方向和立场,但现实中由于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学生组织其他功能的拓展和发挥时常受到限制。比如我国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缺少参与学校治理的政策依据和有效渠道,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创造性和规范性较为欠缺。
为将学生自治组织建设成具有参与治理功能的群众组织,学校在强调党委领导的同时,应当逐渐弱化对学生自治组织的行政管理,从宏观上把握发展格局,为其创设更具弹性和自由的制度空间,使其真正成为学生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属于学生自己的 “压力集团”。同时,要加强学生自治组织自身建设,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心,逐渐从学校有关工作的宣传员和组织者,转变成维护学生权益的代言人和探索有效参与治理机制的先锋队。回归学生自治组织增长学生才干、凝聚学生群体、促进学生发展的初心和本质,获得与学校其他利益主体的 “博弈能力”。最后,通过教育与实践等途径,切实提升学生干部的参与意愿和民主协商水平,增强学生自治组织的活力和效力。
( 三) 避免学生参与治理走进误区
美国大学通过学生参与治理,妥善地兼顾了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精英治理与民主参与、执行效率和决策质量之间的关系。这样不仅促进了学校目标与学生个人需求的融合,实现了最优决策的集体性产出,化解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还有助于培养有责任心的未来社会主体,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学生参与治理日益成为美国大学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扮演着管理、监督、评价等多种角色。学生不再是治理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旁观者,被动接受知识和学校的规训。相反,他们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大学决策,与其他利益主体在建设一流大学过程中形成共担责任、深度合作和民主协商的精神。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体系保障下,学生参与治理的身影在美国校园里到处可见。虽然学生参与治理具有工具性和消极性的一面,但美国大学更为重视的是其内在价值和积极意义,即满足学生多元需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在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实践中,高校管理者往往关注的是学生参与治理的工具性价值,甚至过分强调其消极性。如有些高校认为学生参与治理就是赋权学生,让学生参与和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和决策,如评奖评优、教学资源使用、后勤保障等。然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较少受到专业指导,缺乏对民主运用的训练,学生参与治理往往异化为具体事务操作和经验习得,学生的主体性身份逐渐演化为高校日常管理中的廉价劳动力,失去了参与治理的育人本真。还有少部分高校管理者对学生参与治理仍持怀疑态度,未将学生视为 “大学治理和善治的全面合作伙伴”。他们认为学生参与治理会给学校带来负担和麻烦,比如提高决策成本,改变决策方向,影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运作,过度参与还会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因而倡导只赋予学生发言权和建议权,限制其投票权和决策权。这种怀疑态度在现实层面上往往导致学生参与治理经历的不足。有学者曾对北京 11 所高校 1488 名学生进行调查,发现只有 7. 79% 的学生有较多的参与治理经历,很少和几乎没有参与治理经历的学生占被调查者的59. 38% 。事实上,教育效能感更有可能在一个参与性环境中得到培养。正如米德所认为,只有为年轻一代提供直接参与的机会,彰显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新精神,我们才能创造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未来。英国学者罗纳德·巴尼特也认为,学生的成熟使他们可就自己学习的方向、步调、评估和鉴定进行协调分享。如果认为学生不具有足够的智慧和健全的判断力来进行治理的话,那么补救措施不是去剥夺他们的参与权,而是引导他们如何进行自由的行动,使学生参与这个可能的变量变成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最大增量。
四、结语
在青年社会参与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许多重要论述。在纪念五四运动 1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青年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强,强烈渴望实现人生发展。要倾听他们对社会问题和现象的看法,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和建议。青年要向年长者学习,年长者也要向青年学习。以习近平青年发展观为指导,从国家、省和学校等层面构建完备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鼓励学生多方位、全过程、深层次参与大学治理,发挥发展、改革、创新三位一体的协同作用,是在一个不断复杂化的社会里提高教育质量、培育公共群体感和造就 “有效公民”的最好方法之一,不仅有助于学生个体的完善,而且也有助于大学合理性的提升。特别是在重视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育的新时代,学生参与治理显得尤为重要。研究指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和社会参与是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三个维度。在三个维度中,学生参与学校治理对自主发展与社会参与素养的养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引导学生自主、能动、创造性地参与大学治理,分享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利,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责任意识和参与能力,使学生在教育生活中享受自由、尊严与幸福,最终实现个体的全面和谐发展和教育命运共同体的完满构建。(来源:《高教探索》2019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