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发展参考2019年第09期(总第52期 “放管服”改革专期)

作者: 时间:2019-09-09 点击数:

高教发展参考

 

2019年第09期 总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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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主办   2019910

(“放管服”改革专期)

本期导读

【高教新政】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就“意见”答记者问)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他山之石】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

天津市:下放高校人事权 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

北京大学:构建开放性和国际化用人机制

华南农业大学:推进高校岗位分类管理

云南: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

厦门大学: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模式

南开大学:创新服务方式,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西南石油大学:推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构建创新型智慧财务体系

陕西师范大学: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江西师范大学:充分合理地对学院进行授权,激发办学活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目标为导向,健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激活学校与学院两级的积极性

南昌大学:明晰校院两级权责关系,促进管理重心下移

北京大学:建设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坚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

浙江省:以“最多跑一次”为改革切口,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吉林大学:以师生为本,建设行政服务中心

电子科技大学:改革财务管理,优化师生报账服务

东北大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的比例

西南石油大学:打破平均主义、激活学院办学主动性,实行绩效工资制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人事代理制

天津大学:预聘教师制

南京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

湖南大学:积极推进财务“放管服”改革,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护航”“减负”

东南大学: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加减法”

西华师范大学: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不断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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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政】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来源: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331日)

  

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此,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出台《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意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出台《意见》非常必要:

一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2014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0164月,李克强总理在北京大学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20165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这些都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处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相互叠加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仍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增强科研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三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明确高校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放管服”的综合性改革,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活力。

2、《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20164月到20174月,从研究起草到五部门联合发布,用了一年的时间。总结《意见》制定的过程和情况,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高度吻合。新闻媒体以“深化教育改革激发更大活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简除烦苛,给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等为标题,对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进行集中报道,引起了高等领域广泛的拥护和高度的认同,希望尽快出台放管服文件,大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为教学和科研减负松绑,激发活力、创造动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民族的需要。

二是对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具有高度共识。此次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涉及到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薪酬、经费、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各相关部门多次研究沟通和协调相关改革思路与举措,《意见》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各部门对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均表示理解与支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

三是与有关改革文件有机衔接。《意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中央层面已经出台的新文件的协调关系,处理好与地方已经先行推进的改革举措的关系,处理好创新改革与现行体制、管理方式的过渡衔接关系。关于科研、采购、外事等方面,近期已经发布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调整了内容定位,不再重复规定。

四是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和亮点多。《意见》既有突破性的改革,也有现行政策的完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为改革现行编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明确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标志着完全取消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意见》还对学科专业、进人用人、薪酬、经费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做了规定。

3、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了多次学位授权审核,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一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各类申请基本条件,加强申请条件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严格按照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对一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核职责。强化省级统筹,明确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和建设,确定发展重点,审批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组织实施本地区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三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放权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四是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培养质量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4、本专科专业设置“放管服”体现在哪些方面?

近年来,教育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努力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管理机制,提高高等教育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建设了普通高校专业目录体系。2012年修订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2个,新增了艺术学门类;专业类由原来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原来的635个调整为506个;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分为“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2012-2016年,新增82个本科专业进入目录。2015年修订完成《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每年增补一次,2016年首次发布了增补的13个专业。

二是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备案制,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除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四类国家控制的高职(专科)专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国控专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方向。

三是加强省级本科专业管理统筹权。要求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2016年授权上海市在“两校一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框架下,开展目录外应用型本科专业设置省级审批试点。

四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从2012年起连续发布全国和各地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引导专业设置。2016年重点支持高校设置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格鲁吉亚语、儿科学等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外语非通用语种专业、医学类紧缺本科专业;同时引导高校对1600多个不适应办学定位和特色发展的本科专业进行了调整。

五是优化专业设置服务。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规定了专业基本教学要求,作为高校设置专业的参考标准。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92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即将对外颁布,将作为高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估的重要依据。组织有关专家组织陆续研究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为高职专业设置提供指导。开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平台”,提高专业设置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5、高校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有哪些改革?

教育部所属高校现行编制规模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高等教育事业根据国家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后,高校编制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按照《意见》规定,将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生师比、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适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关于高校人事管理,岗位设置方面,教育部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级别确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核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所属高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相关工作,教育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干预管理过程。同时,教育部切实注重做好对所属高校的监督管理。近几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等文件。并通过定期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年度统计、专项调查等,监督所属高校执行国家政策、内部人事管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单位从严要求做好整改。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文件,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规范管理。地方高校的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有的地方高校反映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所受限制较多。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继续推动落实和扩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权。切实做好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实施调整编制、岗位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倾斜等工作。

6、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改革点在什么地方?

《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审批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改革前,根据2012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多数省份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2017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和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校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实施。具备评审权的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在评审方法方面, 不同程度存在对师德、教学业绩考核重视不够,科研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尚未完全建立。

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7、《意见》关于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意见》专门有一部分规定了“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主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使用权问题。通过完善预算拨款制度,优化拨款结构,来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针对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求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扩大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通过尽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切实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

二是解决高校经费资金支付效率偏低问题。针对高校经费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简化用款计划编报内容,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切实减轻高校工作量。

三是解决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问题。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另一方面,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学校使用,以调动高校的积极性。

四是解决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由税务部门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对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二是强化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三是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8、《意见》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什么规定?

为全面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意见》分别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专门规定。关于内部治理,《办法》要求:一是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从校级、院系级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政会精神。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从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高校章程、纪律及校内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促进高校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三是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健全高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依法推进校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关于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办法》要求:一是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管理方式,通过信用机制、抽查、督导、巡视等加强监管。二是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是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改进服务质量。

9、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学习好宣传好。教育部等五部门将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意见》进行学习宣传和推动落实。通过各项落实改革举措的工作会议加强对政策的解读。推动各地各高校学习掌握《意见》的精神与实质。

二是贯彻好落实好。教育部将落实好学科专业、职称评审、完善校内治理等方面的改革事项;积极主动配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牵头部门尽快制订出台配套文件,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的试点或落实办法。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改革创新。

三是做好分工协作。“放管服”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作,涉及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既要做好分工、明确责任,也需互相合作、密切配合,既要明确改革的短期目标,也要做好改革的长期准备。教育部将和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和任务落实等工作。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各高校党委要充分认识落实科研管理政策创新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经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对现行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外国专家和科研人员差旅、会议、因公临时出国(境)等管理办法开展全面自查。凡是与党中央、国务院新政策新要求不符的管理办法,要逐一清理和修订完善;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出台。除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具体规定外,各高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遵循科研规律,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

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横向科研经费除上述费用外,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由学校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三、优化管理服务,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一站式服务,各种管理事务限时办结,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要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

四、加强诚信建设,引导科研人员坚守法纪底线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事前由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公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五、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

各高校要制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六、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

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各高校纪委要强化政治监督,针对中央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制度宣传解读,切实推动营造良好科研创新与育人环境。(来源:教育部,2019418日)

 

【他山之石】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一期)

 

 


    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高校学科专业、人员编制、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内部治理、监管服务等方面改革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将多项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和高校。一年多来,各地各高校立足本地本校历史沿革与当前实际,努力大胆探索,取得积极进展。为系统总结有益经验,细节展示一些地方和高校的创新做法,我们将推出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系列实践操作指南。重点是介绍地方政府和高校近年来围绕改革出台的主要文件、具体的创新举措、事项的操作流程等,以便于各地各高校相互借鉴,“拿过来可以用”。

第一期聚焦高校进人用人、岗位设置等领域,介绍了天津市在下放高校人事权力、北京大学在构建开放性和国际化用人机制、华南农业大学在推进岗位分类管理方面的做法。


天津市:下放高校人事权 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

    天津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实施市属高校人员、综合管理机构和领导职数总量管理,向高校全面下放人员招录权、人员聘任权、绩效工资分配权、教师职称评聘权、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等人事权力,从市级层面建立专项资金和实施高等学校年薪制等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调动高校人事积极性,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一、实行高校人员、综合管理机构和领导职数总量管理

    1.实施高校人员总量管理

    印发《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将市属本科院校和未核定过人员编制的高等学校纳入人员总量管理试点。人员总量主要用于教师、科研人员、教育辅助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后勤和其他服务人员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总量以折合在校生数为基本参数,按照一定的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与专任教师数之比)和专任教师结构比例核定。计算公式为:(1)专任教师人员总量=折合在校生数÷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参照2017年底各试点学校的在校生数进行计算;生师比参照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核定);(2)教职工人员总量=专任教师人员总量÷专任教师结构比例(专任教师结构比例为:专任教师占人员总量的60%)。试点学校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现有人员与新进人员一并纳入人员总量管理;总量内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享有事业单位相应待遇和保障;财政部门不以核定的人员总量为基数核拨经费,仍实行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对人员总量实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学校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高校多年的因人员不足阻碍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缓解高校编制紧张等问题。

    2.实行高校综合管理机构和领导职数总量控制

    高校综合管理机构包括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试点学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具体限额为:全日制在校生10000人以下的一般不超过15个,10000-20000人的一般不超过22个,2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5个。纪检监察机构不列入机构数额。在领导职数上,“按照中央严控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的要求,综合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正职1名、副职1至2名配备。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由试点校报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由试点学校根据教学任务、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报主管部门备案”。(《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

    二、向高校下放人事自主权

    1.下放人员招录自主权

    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2号),在保证公开招聘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各高校可结合实际需要,自主研究设置招聘岗位条件,自主组织开展人员招聘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考试 机构开展报名、笔试等工作,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聘工作。

    2.下放人员聘任自主权

    按照国家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天津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属高校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各类岗位职数范围内,根据制定的岗位条件进行自主聘用。出台《关于简化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高校聘任人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高校可自主解聘有关人员。

     3.下放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按照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4号)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7〕31号),明确规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属高校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形式,自主确定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高层次人才年薪、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高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4.下放教师职称评聘权

    天津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将16所市属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由原来全市统一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改为各市属高校以“以聘代评”方式、按照本校发展特色和师资队伍实际制定聘任条件,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艺体类等专业性较强的学校,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聘任条件,对市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5.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

    天津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3号),向高校下放了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和处置收益权,自主权。意见明确规定,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50%。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坚持每年投入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出台《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教委〔2017〕11号),从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优化科研考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引导各高校制定和完善了108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与激励制度。

    三、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1.设立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

    市教委出台《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管理办法》(津教委〔2016〕42号),激励市属高校引进和培养更多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其中,市教委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发布每年度激励项目申报指南;(2)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激励项目进行评审论证;(3)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激励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查等工作。各高校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本办学和申报指南报送激励项目申报材料;(2)组织激励项目实施;(3)向市教委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4)接受市教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审计、稽查、项目评估和检查等;(5)组织编制年度激励项目总结,并向市教委报送。

    2.建立客观明确的经费分配办法

    天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5〕62号),由市财政设立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坚持每年投入5000万元。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激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 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激励资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级人才项目(C)、省部级人才项目(P)和依申请认定人才项目(A)三类因素。分配依据为各类因素评分总和(以R表示)。某高校(以X表示)可获得的激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SX=S× (RCX+RPX+RAX)/∑(RCX+RPX+RAX)。

    3.实施高层次人才年薪制管理制度

    天津市教委出台《市属高等学校年薪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17〕32号),对市属高校及附属教学医院引进和培养的国家级人才和省部级人才实行年薪制管理。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两部分。基本年薪原则上按照人才的层次、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发展前景和聘期目标任务,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等标准和额度确定,原则上按月发放。高水平科研奖励用于在聘期内超额完成约定考核任务后,取得的其他不低于考核任务层次的成果。年薪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天津市编办 市教委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

    2.天津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3号)

    3.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2号)

    4.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7〕31号)

    5.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做好市属高等学校年薪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7〕32号)

    6.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42号)

    7.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5〕62号)

    8.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



  北京大学:构建开放性和国际化用人机制

    北京大学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意见》,积极探索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教育教学、师资人事制度、科研体制机制、资源保障与配置体制等项改革,特别在教师分类管理、教师岗位聘任以及教师职称晋升标准等方面,坚持学术导向、国际标准,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改革模式,着力提升科研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教师岗位分类多样

    近年来,学校提高了招聘教师和职务晋升的标准,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教师人事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依然突出,具体表现为:教师队伍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没有淘汰;职务晋升以内部提升为主,缺乏外部竞争压力;部分院系新教师招聘近亲繁殖严重,博士生“自产自销”比例过大,等等。对此,学校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分级流动、岗位管理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队伍的竞争力,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1.建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制度

    出台《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将教师岗位分为三类,即教学科研并重系列(简称“教研系列”)、教学为主系列(简称“教学系列”)和研究技术为主系列(简称“研究技术系列”),实行分类管理,各系列人员在聘期内不得申请系列转换。岗位不同,职责侧重点就不同。学校对三类教师岗位的界限做出划分:“教研系列职位是支撑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核心职位。获聘该系列职位的人员肩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使命,承担引领学科发展、培养创新人才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责任”;“教学系列职位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职位。获聘该系列职位的人员主要承担基础课和公共课的教学工作任务”;“研究技术系列职位是学校科学研究的支撑辅助职位。获聘该系列职位的人员主要承担以北京大学为负责单位、面向科技前沿的重大基础研究和面向国家需求的重大应用研究”(《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2.建立评审机制,努力实现教授治学

  按照《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北京大学核心的教研系列职位的聘任和晋升应满足北京大学关于教师职务和晋升(校发〔2004〕21号、校发〔2004〕91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北京大学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实行行政审核和学术审核并行体制。行政审核由院系和学校两级构成,学术审核由院系(学科组)、学部、校学术委员会三级构成。各院系须成立教师招聘小组或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和协调。此外,为发挥各单位教授在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中的作用,各院系在学术审议中建立“教授会”评议制度,对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评审机制是:“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行政审核由院系和学校两级负责。”(《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

    3.建立规范的聘任程序

为严格控制教师聘任过程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北京大学建立了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教研系列职位招聘程序如下: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条件,院系成立有针对性的招聘小组,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2)接收应聘者申请,或物色推荐候选人;

    (3)院系招聘小组初选,招聘小组向学院提交初评推荐意见报告;

    (4)院系党委对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进行评估;

    (5)院系学术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审议,并提交综合报告,充分说明招聘过程(包括教育教学考察情况)、聘任理由及聘任职位和待遇条件建议,要特别说明院系拟提供给候选人的工作条件和具体工作安排等;

    (6)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小组”审议;

    (7)学校人才评估专家小组审议;

    (8)人事部根据人才评估专家小组审议意见向学校提交综合报告,经批准后发放录用通知书、办理入职手续。(《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教学系列和研究技术系列职位的招聘程序类似,但是参与审议的主要是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系列职位审议专家小组”以及学校“研究技术系列职位审议专家小组”等机构。(《北京大学教学系列职位聘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8〕262号)、《北京大学研究技术系列职位聘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8〕263号))

    二、坚持开放性原则,人才招聘机制国际化

    1.注重质量第一原则,面向国际招聘教师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学缘结构,为招聘到优秀教师,北京大学与国际接轨,坚持人才招聘的开放性原则和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教师。原则上不从本院系单一学缘的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聘教师,规定“教师岗位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或对外招聘与内部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

    2.注重学术影响力,每个教授都是一流学者

    北京大学教学研究岗位的上岗条件注重学科成就、注重学术影响力、注重标志性研究成果、注重专业业绩,对应聘人员从学位要求和学术要求两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学位要求指新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学术要求指对受聘人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影响力必须到道德标准和水平。规定凡被聘为教研系列的人必须是成绩卓著的一流学者或者具有成为杰出学者的潜质。例如教授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同行公认的、有杰出成就的学者;副教授必须是学术水平达到国内相应年龄段同行的前列;讲师必须具有成为本领域杰出学者和优秀教师的潜力。具体规定是:

    教授:晋升教授职位的候选人应是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或本学科方向的领军学者,具有杰出的教学、研究经历和突出的原创性学术成就,并具有相当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

    副教授:学术水平必须达到国内相应年龄段同行的前列;并有重要的、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能圆满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其中,长聘期副教授:学术水平原则上应高于固定聘期的副教授,或应有突出的教学业绩和社会服务业绩;

    讲师:必须掌握扎实、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具有成为本领域杰出学者和优秀教师的潜力。 (《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

    3.与国际接轨,设立长聘制

    长聘职位主要针对教研系列中的教授职位和部分副教授职位。北京大学规定“获聘长聘职位的人员签署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获聘此类职位的教员在身体健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学术道德及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可在学校工作至国家法定或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在长聘基本职位基本要求上,“所有教研系列职位的聘任应符合《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中关于任职条件、晋升年限和申请限制的基本规定”,同时,“长聘职位聘任评估的外送同行专家以及学术比较对象应是学术水平不低于本学科的当前水平的目标群学术机构中已取得长聘职位的全职教研系列人员。”。在同行评议中,“原则上,海外同行专家不少于外送同行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从目标群学术机构中选取3至5名比较对象供评审专家比较。”(《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在日常性考核上,“对于持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副教授和教授,任职每满三年组织综合评估考核,以此作为年薪档次调整的依据”。(《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三、坚持流动性原则,建立“非升即走”和合同化用人模式

    学校人事制度的建构基于“治理”的视角,强调通过制度的设计或治理结构的优化来实现大学的理念,旨在打破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只进不出,只上不下”过于僵化的教师人事管理体制,而形成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人事体制。北大改革方案突出了竞争机制的引入,让人才在竞争中流动起来。人才流动会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有竞争,优秀的人才才会得到公正的评价,才会有更充分的学术自由。

    1.对教研系列教师实施有限聘期制

    为保证教师质量,促进教师流动,北京大学对助理教授职位和某些副教授职位教师采取有限聘期制——预聘制。明确规定“受聘为预聘职位的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在聘期内未获得长聘职位的,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聘任。受聘长聘职位的副教授或教授在身体健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学术道德及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可在学校工作至国家法定或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预聘制人员需要经过长聘制评估才能成为长聘制人员,“预聘职位人员一般在聘期第6年启动并完成长聘职位的聘任评估。教学科研成就特别突出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和学校批准,可提前申请启动评估。预聘职位的聘期原则上为6年,根据学科情况最长不超过8年。在聘期内未获得长聘职位的,应按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在晋升教授职位上,“一般情况下,候选人获聘长聘副教授职位满3年后可申请晋升教授职位。教学科研成就特别突出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和学校批准,可提前申请晋升教授职位。获得长聘副教授职位后,申请晋升教授职位未通过的,再次申请须至少间隔1 年以上。”(《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2.对教学系列和研究技术系列教师实行合同制

    北京大学规定,“教学系列职位属于学校事业编制职位,按固定期限合同聘任方式进行管理,每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根据聘期考核评估情况和教学工作需要可终止合同或续聘”。(《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在聘期管理上,“获聘教学系列职位的人员,每个聘期期满前6个月应由院系组织一次全面聘期评估考核,以此作为终止合同、续聘和调整专项岗位津贴的依据”。(《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在晋升上,“教学系列职位由教学助理、讲师、高级讲师(教学副教授)和教学教授组成。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学校严格审核教学系列的高级讲师职位和教学教授职位的申报”。(《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研究技术系列职位管理模式与教学系列职位类似。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北京大学教学系列职位聘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8〕262号)

    2.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3.北京大学研究技术系列职位聘任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8〕263号)

    4.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校发〔2004〕91号)

    5.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



  华南农业大学:推进高校岗位分类管理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意见》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部署战略,华南农业大学积极探索学校岗位分类,建立高效的岗位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着力增进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为实现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

    一、坚持精简性原则,积极探索学校岗位分类

    为了稳定骨干,吸引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立岗位激励机制,营造人才成长和发展的环境,华南农业大学坚持精简性原则,积极探索学校岗位分类,各岗位类别职责明确。

    1.按需设岗,合理设置岗位类别

    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工作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真正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载体。据此,华南农业大学建立岗位分类制度,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岗位不同,权责不同。学校对三类岗位的工作做出划分:“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各党政部门、学院(部)以及其他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为教学科研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2.深化改革,设置双系列人员岗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管理水平,学校建立了A、B双系列人员岗位。学校对两个系列的岗位进行了身份界定:“A系列岗位是指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岗位。B系列岗位是指学校按照非事业编制设置的,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且区别于编制聘用和现有合同工的岗位,以及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增设的其他岗位。B系列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B系列岗位的岗位聘用、岗位管理、岗位待遇等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参照A系列岗位相关办法执行,但是B系列岗位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岗位。”(《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7〕123号))

    3.定员定岗,控制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今后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全校岗位总量,并根据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岗位数,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和分级管理。学校文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15%。其中,全校教师岗位总量按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60%确定。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3︰4.2︰0.8。教授一级岗位由国家控制,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13︰3.13︰5.74,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8︰4.8︰0.4。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7%;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二、坚持效能性原则,建立高效的岗位管理体制

    在探索岗位管理改革方案时,华南农业大学坚持效能性原则,精确设置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并对其职责做出清晰界定,同时强化岗位管理,严格量化考核指标和职称评审。

    1.精确设置岗位等级

    为了保证行政效能,确保各个类别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华南农业大学对学校的各个岗位类别进行精确的等级划分,不同等级对应权责不同。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根据相关文件,华南农业大学对管理岗位的等级设置规定如下:“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在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为了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化水平的需要,学校将教师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对各个岗位等级做了清晰的界定:“正高级教师岗位分4个等级,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员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根据专业的性质、水平、地位和作用,并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华南农业大学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11个等级,其中“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编辑、高等教育管理、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三至十三级共11个岗位等级;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农业技术、会计技术、审计技术、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五级至十三级共9个岗位等级。”(《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根据广东省对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设置要求和学校的实际,华南农业大学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设置规定为:“学校不再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学校将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2.强化岗位管理,严格量化考核和职称评审

    华南农业大学对不同岗位类别人员,根据其岗位等级,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通过设置多项指标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例如,在“教学工作量”这一指标中,文件规定:“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必须完成相当数量的教学任务,规定教授和副教授: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次)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60学时以上。”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另外,学校规定,任何教师岗位的教师都必须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量。对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也有严格的科研要求:“教学型教授除了授课学时需要达到300学时以上的同时,还需要主持B类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1篇和二级期刊3篇。”(《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再如,在“教学评估”结果这一指标中,对教学科研型教授规定:“必须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

    三、坚持稳定性与流动性相结合,建立“终身”、“长期”及“非升即转”制度

    华南农业大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旨在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通过建立相应制度,为学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

    1.实行“终身岗位”和“长期岗位”制度,稳定高水平教师队伍

    为了保证高水平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华南农业大学根据教师的岗位等级情况,对部分受聘教师实行“终身岗位”制度和“长期岗位”制度。《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中明确规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实行‘少数人员终身岗位’制度,即在学校享有终身岗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学校享有相对长期岗位,实行‘部分人员相对长期岗位’制度。另外,对于在正高级二、三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个聘期且考核合格以上,并有一次聘期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签订相对长期的合同。”(《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2.实行“非升即转(走)”制度,提升整体教师队伍质量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部署和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推进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完善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聘用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目前学校积极推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非升即转(走)”的人事管理模式改革。具体规定如下:“中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实行‘非升即转’制度,即有期限的合同聘用制。从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任制开始,若任初级岗位达8年,中级岗位达12年以上仍不能满足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再续聘教师岗位,符合其它岗位规定的聘用条件者可以转入其它岗位或调离学校。”(《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

    2.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7〕123号)

    3.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4.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14号)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二期)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及教育部“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全国各地方和各高校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高校经费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学校财务流程简化、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经费权下放等方面,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有效提升了高校经费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二期聚焦高校经费管理改革,介绍云南省在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厦门大学在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模式,南开大学在创新服务方式、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西南石油大学在科研项目管理、创建智慧财务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实践和做法。


  云南: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

  2017年以来,云南省积极改进高校生均基本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方面积极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改进高校经费使用和管理

  1.改进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2017年2月,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提出以下改革要求:(1)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对已完成立项程序的项目在省人大正式批复预算前可按预算数的25%拨付资金。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此外,采取加大绩效支出奖励力度、放开劳务费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改进科技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下放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举办业务性会议。(3)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4)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缩短了项目审批周期。(5)落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政策,并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项目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度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优先用于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其中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可获得不低于转化收益60%的奖励,切实激发了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通过以上政策意见的出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得以进一步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因此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

  2.改进高校生均基本经费使用和管理

  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高校内涵式发展,云南省财政厅同教育厅对近几年高校预算执行、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认真地进行了梳理,积极研究探索支持高校更好发展的思路,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云财教〔2016〕337号),对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1)规定高校生均拨款随年初预算批复下达的比例自2017年起扩大到80%。(2)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和资金拨付分离,按照高校生均经费核拨办法,以列入基本支出生均经费的形式,随年初预算批复下达至各相关高校,按进度拨付,经费下达后,由学校根据发展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任务自主统筹使用。通过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不仅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切实加快了高校预算执行进度,同时还避免了原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碎片化的问题,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结合高校实际需求,2017年10月,云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7〕23号),具体包括:

  1.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

  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同一个预算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但不得将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作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7〕23号))

  2.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灵活选择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

  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灵活选择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可选择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并经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也可在本单位建立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7〕23号))

  3.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限于一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就近就便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进场交易的,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有关证明后,可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场所交易。同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公管发〔2017〕103号),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开设绿色通道,依法依规、简化流程、限时办结,专人负责,优先办理采购事项和安排交易场地,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7〕23号))

  三、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发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1446号),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1.设立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由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统筹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其他需要开展的管理工作等。在省科技厅设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1446号)

  2.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度

  管理单位使用全额或部分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当在仪器正常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共享平台发布仪器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及时在省共享平台上更新大型科研仪器信息。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通过共享平台公布,并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或者由仪器提供方将收费标准在仪器共享平台和收费地点向社会公示。(《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1446号)

  3. 建立仪器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与补助制度

  每年度在全省范围组织一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凡使用全额或部分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绩效评价。鼓励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参加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从功能利用率、仪器使用率、对外开放共享程度、仪器完好程度以及仪器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评价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从服务水平、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管理水平以及条件保障等方面评价管理单位服务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5%。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按该单位在绩效评价时间范围内的共享服务收入的15%给予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管理单位,按该单位共享服务年度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1446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

  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7〕23号)

  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公管发〔2017〕103号)

  5.《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1446号)

  

厦门大学: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模式

  厦门大学于2017年11月出台了《厦门大学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健全制度保障,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以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优化财务服务,释放活力、提高效益,推进学校财务“放管服”改革进程。

  一、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升使用效益

  1. 规范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厦门大学出台相关文件以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并规定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在任务执行周期内进行。“预算调整分为一般调整事项和重大调整事项。一般调整事项由学校审批,若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还应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重大调整事项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批后执行。间接经费不得调剂。”(《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厦大科〔2017〕20号)

  2. 加强对间接经费的使用管理

  为创造更好的科研环境,增强科研人员的认同感,厦门大学强化了关于间接费用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的工作。“间接费用是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经费须足额预算,即必须按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预算规定的最高比例预算。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申请。学校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方案,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间接经费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如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间接经费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间接经费足额预算的项目,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批复的预算比例计提,学校与学院/项目组按3:7分配。”(《厦门大学医学院科技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厦大医科〔2017〕03号)项目资金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的,其中对间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在间接费用一般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方面,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大财〔2016〕67号)

  二、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保障管理有效性

  1. 建立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制度

  为使科研团队能够更好的、高效的进行科学研究,充分调动科研积极性,厦门大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激励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科研团队、个人和院(系)、直属单位进行管理干预和相应的处罚。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各学院(研究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制定和完善学院(研究院)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规定。各学院(研究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大财〔2016〕67号)

  2. 明确各单位责任,制定监督和奖惩制度

  为保障科研经费管理的有效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据此制定了系列奖惩措施。“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大财〔2016〕67号)

  三、利用“互联网+”,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服务质量

  厦门大学为促进财务工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使财务工作流程变得更为规范、简洁和标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提供财务业务服务,按照“互联网+”财务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开发和完善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具体措施包括:

  1.完善科研预算管理系统

  为实现科研经费从立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结题全过程的预算管理,学校通过软件功能权限划分和业务流程使项目责任人、学院、学校管理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中能够高效能的各司其职。(《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2. 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系统

  为增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转效能,提高对各类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水平,学校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专项经费的自预算编制、下拨、直至执行与控制的全过程监控,增加了专项经费管理的可控性和透明度,提高了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进度。(《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3.建立银校互联系统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现金支付带来的各种不便,规避现金携带的安全风险,学校建立银校互联系统,实现了银行转账、电汇、个人结算的电子化。(《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4.建立网上综合查询系统

  为确保经费使用人能够及时准确地对财务信息进行查询,预防经费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资金管理,学校建立了网上综合查询系统,提高了财务信息查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便于经费使用人依据预算和项目进展把握经费开支进度,督促经费使用人按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5.建立网上薪酬申报系统

  为加强经费管理,减少薪酬申报环节的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学校建立了网上薪酬申报系统,实现了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经费发放的电子化,理顺了经费发放的业务流程,提高了准确性和工作效率。(《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6. 建立网上报账系统

  为减少了报销审批流程,优化业务处理操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报销效率,学校建立了网上报账系统,在传统的校、院二级现场报销的基础上,为师生员工另外提供了网上报账服务,方便报账人员灵活合理地安排工作,节约办理报账事务的时间,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大财〔2016〕67号)

  2.《厦门大学医学院科技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厦大医科〔2017〕03号)

  3.《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厦大科〔2017〕20号)

  4.厦门大学推进“放管服”改革经验材料《释放活力、提高效益,人本财务为创新护航》

  

南开大学:创新服务方式,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南开大学积极推进学校财务“放管服”改革,2017年出台了《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创新服务方式,提升财务管理效能。

  一、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设置两类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为向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促进科研经费服务体系的完善,南开大学规定各学院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财务助理是在健全科研经费服务体系方面设立的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协助科研经费管理的动态服务管理岗人员。从总体来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主要配合学校、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以及科研团队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在此基础上,学校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为两类:一是学院级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二是科研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财务助理数量根据学院或科研团队项目体量和实际工作量决定。”(《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下面对两类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分别进行介绍。

  1.学院级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学院级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从理工科学院和文科学院两个方面进行了划分。学校文件规定:(1)“理工科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在研项目总经费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应设置 1-2 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在研项目总经费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项目总经费每增加 2000 万元,至少增设一名科研财务助理。(2)文科学院可根据项目数量的多少或项目经费总额设置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岗位,承担在研项目100项或在研项目经费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应设置 1-2 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承担在研项目累计超过 100 项或在研项目经费总额超过 500万元的学院,项目累计每增加 100 项或项目经费总额每超过 500万元,可增设一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2.科研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学校文件规定,“科研经费在 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必须单独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其他科研团队,可按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一个科研团队可以聘用 1-2名科研财务助理,一个科研财务助理也可以负责多个项目。”(《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二、强化岗位责任,规定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随着国家对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为确保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队伍,南开大学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方面分别做了以下规定:

  1.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方面,学校文件规定科研财务助理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好的表达能力,能熟练应用财务相关软件,首次聘用专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45岁。”(《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2.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主要职责

  南开大学在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掌握与分析整体经费需求和支出预算计划,对各科目支出提出合理预算建议,确保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收支经办、各项支出初审,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手续;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预算执行管理。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需要调整预算的,及时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按照项目结题验收要求,严格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聘用单位需要,完成单位其他财会业务工作;科研财务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要求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三、规范招聘程序,加强人员管理,规定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原则和用人方式

  为严格控制科研财务助理聘任过程和用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强化岗位管理,南开大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对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原则和用人方式做出了以下规定:

  1.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原则

  “各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以及科研团队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并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备案。”(《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2.科研财务助理的用人方式

  “科研财务助理采取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在编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方式。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学校有关劳务派遣人员聘用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由学院或科研团队根据管理需要和科研周期按需确定,正式编人员原则上为兼职岗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不得聘用与学院(所)以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四、增强工作积极性,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考核方式和考核原则

  为突出财务助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财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财务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方式,南开大学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设立了特定的人员考核方式和考核原则,要求“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与学校年度考核同时进行。科研财务助理考核遵循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学院级科研财务助理考核情况报财务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五、保持创新与活力,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保证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长期有效运行,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财务工作的效率,南开大学对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制定了动态调整机制。文件规定:“学院级科研财务助理聘用期限一般为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动态调整机制即学院根据在研项目规模适时增加或减少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项目或科研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在科研项目结题或科研团队任务结束时,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西南石油大学:推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构建创新型智慧财务体系

  2016年12月30日,西南大学印发《西南石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西南石大科〔2017〕3)(以下简称《办法》),积极推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不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2015年3月开始,正式启动学校“智慧财务”体系建设,提升财务信息化水平,创新财务管理。

  一、推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强化管理服务和监督

  1. 放开科研项目层层管理,推行“法人责任制”

  学校通过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和掌握制度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修订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项目长负责制’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书要求,落实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目标等,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一方面,确立了“法人”和“项目长”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上的高度话语权,提高了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明确了以二级学院为主的二级单位的组织、督促等监管职能,与此同时,有效杜绝了多头管理、层层审批问题等老问题。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提取劳务费”,这无疑是建立在“法人负责制”基础上,对科研经费使用权的大胆尝试,这一规定,势必将极大点燃科研工作者申报和参与科研项目的热情。

  2. 严格经费监督管理,杜绝科研腐败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校内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追求相关责任”,同时,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同样规定科技处和财务处同样被赋予“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的责任,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各二级单位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自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合同要求及有关财经法规正确、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再结合前文第十二条提出的“法人责任制”,不难看出,学校对于科研经费的内部监督体系非常严格,首先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然后在制度的制定上,将财务处、科研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二级学院合兵一处,由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监管,审计处进行独立的不定期抽查,形成“监察双保险”,而财务处、科技处对于所有的正常监察必须无条件配合,在不给科研工作增加不必要的约束的前提下,提高了监察的“潜在强度”,有效降低科研“腐败”风险,让广大科研工作者安心从事科研活动,减少后顾之忧,杜绝非分之想。

  3. 优化服务,明确管理费用,改变职能部门定位

  《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于财务处和科研处的职责界定里不存在“批示”“管理”等主导性字眼,代之以“配合”“审查”等服务性词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各项目管理费的百分比,并明确规定“二级单位不在提取任何费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费用须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科研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以上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型定位,保证了科研人员的合法所得,有效减少了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流程,优化了服务效率。

  二、构建创新型智慧财务体系

  学校经过四年建设创新型“智慧财务”体系,着力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1. 建立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会计核算体系

  为解决教职工“报账难”,学校建立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体系。该体系由网上预约无等候报账系统、物流式报销管理系统、综合账务处理系统、无现金支付系统、短信服务平台五个部分组成。实现了“网上预约+无等候+无现金+票据物流+短信通知”全程信息化管理(《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它具有以下五大优点:(1)报账过程更方便快捷。师生员工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填写报销单,将签字审批后的报销资料交财务处后即可离开,无需费时等候。(《关于全面推行财务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5〕20 号)(2)报账资金更安全可靠。先进的银校直联支付系统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转账操作,实现无现金支付,减少携带现金风险。(《关于全面推行财务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5〕20 号)(3)业务处理更高效准确。网上预约报销凭证信息准确、处理速度快,能够充分解决长期存在的教职工报账排队等候的问题。(《关于实施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4〕22号)(4)报销过程便于跟踪查询。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记录了报销业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方便报销人全过程跟踪查询。(《关于全面开通高级财务查询平台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5〕21号)(5)各项经费自主监管。报销人的每一笔报销经费均可在网上实时查询,每一费用项目控制额度实时知晓。便于报销人清清楚楚花钱,合理规划开支。(《关于全面开通高级财务查询平台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5〕21号))

  2. 建立银校一体化资金结算体系

  为加速支付效率和支付结算速度,学校建立了银校一体化资金结算体系,该体系包括以下几项重要改革:(1)建立银校一体化结算。将银行对公结算引进学校与财务处联合办公,实现银校一体化。这项改革加强了资金对公结算、对账等管理。(《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2)建立银校直联无现金支付系统。大大提高了支付结算效率和质量。(《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3)建立银行账号自主更新及网上审核系统。实施该项改革之前,教职工、学生变更银行卡必须到现场手工办理。由于涉及(不在同一地办公的)多个财务人员分管的多个系统,且各系统教职工、学生用卡需求不同,师生员工变更银行卡信息,需要往返奔波于财务处多个科室。实施该项改革之后,教职工、学生可以自助在网上进行报销、酬金、缴费业务银行账户的修改,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4)实现银校全自动对账。大家提高了资金管理质量和效率。(《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

  3. 建立工资薪酬管理体系

  主要包括以下改革内容:(1)建立网上酬金申报体系。主要特色做法是:a.实现“网上预约申报体系+工资管理+酬金管理”的立体控制体系。b.建立绩效工资网上申报平台。使各二级单位可以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情况自主合理安排绩效工资发放。c.实现绩效工资合并工资项目自动、连续扣税,提高核算效率。d.实现绩效工资、年终奖与工资系统的同步与反向同步,方便教职员工全面了解绩效发放和扣税信息。e.建立富有特色的个性化的工资网上查询。(《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2)实现薪酬跨行批量实时支付。改革前,财务处通过向银行手工报盘的方式发放劳务酬金。劳务酬金,7-10天才能打入教职工银行卡;绩效工资每月向银行报盘一次,从申报至到入账至少需要20天。手工操作,必须限定银行,每遇发放外聘职工、外聘专家劳务费,给师生带来诸多不便。改革后,实现了实时批量支付,大大加快支付结算速度,过去至少7-10天或者至少20天才能到账的劳务酬金、绩效工资在结算时能够实时到账;实现了跨行批量支付,不仅解决了学校职工、学生费用发放存在不止一家银行卡的问题,而且解决外聘职工劳务酬金非指定银行发放的问题;实现汇总入账、支付结算自动对账等多项功能。(《关于实施跨行批量时支付系统的通知》处信字〔2016〕5号)

  4. 建立综合管理信息化体系

  具体包括:(1)建立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实现预算申报、汇总、下达、指标拨付全程信息化。(2)建立科研财务管理平台,实现科研项目建账、预算申报、到款、上账、借票全面信息化。(3)建立高级财务查询平台,使教职工可以7*24小时查询部门经费、科研项目、个人借款、工资、薪酬等情况。(《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西南石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西南石大科〔2017〕3号)

  2.《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创新化智慧财务体系报告》(西南石大财〔2018〕11号)

  3.《关于全面推行财务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5〕20号)

  4.《关于实施网上预约无等候报销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4〕22号)

  5.《关于全面开通高级财务查询平台的通知》(西南石大财〔2015〕21号)

  6.《关于实施跨行批量时支付系统的通知》(处信字〔2016〕5号)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三期)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许多高校在深化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等放权的运行机制。本期指南聚焦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介绍陕西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在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充分合理向教学研究机构授权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陕西师范大学: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陕西师范大学立足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把落实和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激发学员办学活力作为放管服改革的关键,2017年5月正式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把下放管理权限、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学院办学的主体地位作为深化院校两级管理改革的重点,以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增强办学特色。

  一、多项权力下移,为学院发展松绑减负放手

  为提升学院办学活力,进一步激发学院自我发展、自我提升的内生动力,赋予学院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事管理、国际交流合作、财务管理、资源配置、社会服务等九个方面的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发展松绑减负。

  1.承担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履行学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等。指导教师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2.突出学院人才培养自主权

  由学院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制订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并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鼓励学院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以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政策范围内,申请设立、撤销和调整本科生招生专业与规模。自主选择本科生专业类招生选考科目并组织实施。确定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组织命题、评卷、录取工作。开展优秀本科生(硕士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博士)的选拔与审核工作,提高生源质量。”(《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3.下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自主权

  以帮助科研人员潜心投入科学研究为目的,下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自主权,使学院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自主调整学科专业,开展各类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科研效率。“制定合理科学的学科发展规划,找准学科定位,凝练学科方向,整合学科资源,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家需求和学科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合并与撤减存量学科专业,自主设计、构建增量学科专业,并向学校申报。建立学科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人制度,推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动态评估学科建设水平。统筹使用学科建设总经费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自主调配,合理使用,接受监督。”“积极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凝练研究特色,组建研究团队,设立研究项目。”(《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4.落实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自主权

  学院自主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学院、研究机构合作办学,建立实质性合作伙伴关系,支持学院自主开展教育、培训与服务等活动,提升学院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以此提升学院组织参与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积极主动性。“积极主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办暑期学校。支持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提高外籍专家和教师在专职教师中的比例,做好外派教师和学生出国(境)进修、访学、交换与攻读学位的工作。”“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需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高端智库和协同创新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国家和区域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服务,增强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5.扩大学院人事管理权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量、结构、聘用程序和聘用基本准入要求,做好人员选聘、培养、考核、评聘等工作,促使人事工作能更好结合各自院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保障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制订考核实施办法和细则,负责教师关键三级及以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所有人员聘期期满提出聘用意见。制订教师转岗和退出管理办法,负责学院内部在本系列的人事调配工作,并依法按程序自主解聘自主聘用人员,打通人员退出通道,建立人员转岗和退出机制。”“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做好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常规补充、‘预聘制’教师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选聘工作。”(《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6.扩大学院财务管理、资源配置自主权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费决策、执行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机制,扩大学院对经费和资源的管理使用自主权,以提升办学办事效率。“合法合规使用本科生与研究生业务费、基本运行费、基础发展费及学院事业发展收入经费等,自主分配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津贴及自筹经费。积极面向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募集的捐赠资金,享受学校给予的配比资助。”“学院对拥有的公用房、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图书资料等具有使用和调配权,并建立面向全校及社会的共享运行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二、理顺机制,保障学院权力依法依规有效行使

  学院治理是大学内部治理的关键环节,要合理界定学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还要完善学院自身治理结构,理顺决策机制,保证用好权力。陕师大对学院实行的工作机制作了规定,即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1.明确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院行政班子职责

  以条例的方式明确学院党委以及学院行政班子的具体职责范围以及学院党委会议的作用,保障学院权力依法依规有效行使,促进党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书记是学院党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党委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行政班子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和行政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副书记及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的执行与落实。”“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对职责范围内事务进行决定或提出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意见建议的基本形式。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由院长和分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副院长共4-6人组成。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行政班子成员工作;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2.设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工作

  设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文件形式明确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职责和议事决策范围,保障学院决策的科学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基本形式。会议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等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院其他党委委员、党委秘书、系(所、教研室)主任、其他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研究议题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商议确定可列席会议。列席成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议程,可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会议秘书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会议的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报送、存档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不同,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贯彻学校重要工作部署或学院重大工作安排时可随时召开。书记、院长如有一方外出,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须有2/3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3.设置各类委员会及代表大会,保障学院决策的科学民主性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并明确其各自职责和议事范围,围绕学院拥有的管理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管能力。“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机构,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对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和与学位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学术组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和评议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其委员的选举、权益和议事规则等,均按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度执行。”(《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三、完善校院两级监督考核体系,确保改革成效

  通过完善校院两级监督审计以及考核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监察审计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形成震慑。

  1.建立考核评估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的监督与考核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督察各项政策在学院的落实情况,以保障扩大学院各类自主权后的改革成效。“学校建立与学院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估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学院年度与阶段目标任务的制订、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学院科学发展。学校建立监督与考核机制,督查学校决策部署、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落实情况,以及学院内部体制机制的规范运行情况。”(《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2.建立完善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审计力度,畅通监督渠道

  为保障学院各类经费及资源的配置使用效率,学校加大了对院级的审计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公开办事程序,畅通各类监督渠道。“学校加强对学院预算管理及执行过程的审计、对学院实施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学院领导干部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建立学院监察审计报告公开公示制度,加大对监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学院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院务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监督。”(《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师党发〔2017〕14号)


江西师范大学:充分合理地对学院进行授权,激发办学活力

  《江西师范大学章程》指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合理地对教学与研究机构进行授权,激发办学活力。”为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学校依据《章程》出台了《江西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确保校院两级管理运行有据可依。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具体介绍如下:

  一、学校实现“三转”,管理重心下移

  所谓“三转”即:办学从“校办院”为主转向“院办校”为主、职能从“管事务”为主转向“配资源”为主、奖励从“对个人”为主转向“对学院”为主,逐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1.办学从“校办院”为主转向“院办校”为主

  学校发展面临的制度性制约远远大于资源性制约,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实体强院战略,由增量改革转为存量改革,盘活存量资源,释放改革红利,以此调动学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校办院”为主逐步转向“院办校”为主,形成学院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切实体现学院实施教学、科研、资源调配、管理的主体地位。

  2.职能从“管事务”为主转向“配资源”为主

  转变职能,将学校主要职能转变到配置资源、规划设计、制度完善、改革创新、统筹管理、沟通协调、考核评价、优质服务等方面,强化服务和调控职能。减少机关部门控制的资源配置比例,将部分财权、人权和事权同步下移。简政放权,进一步明确机关部门职责,制定“权力清单”,优化办事流程,减少管理环节,逐步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发布业务服务指南,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推进精细化管理,改进机关部门作风,提升服务质量。

  3.奖励从“对个人”为主转向“对学院”为主

  学校在统筹的基础上,除针对教职工个人提出基本工作量要求、聘任与考核标准、计算绩效奖励和重大业绩奖励外,将业绩奖励从个人为主转向学院为主。一是绩效优先、优劳优酬,将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结合。人才培养业绩奖励(本科生、研究生),除考虑学院承担的实际教学工作量外,还将教学评价、教授上讲台率、教学事故数、调停课数、课程评奖评优、生源质量、教学改革、学生贡献、人才培养质量等作为重要绩效调控指标(系数),动态调整业绩奖励。二是学院打包、学院自主,业绩奖励分配实行个人与学院结合。除重大业绩奖励有明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按规定程序直接核算个人或团队外,其余的全部打包给学院,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意见,结合学科特点和自身优势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学院业绩奖励体系,自主确定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三是全程覆盖、全员享有,业绩奖励兼顾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全体教职工。核算给学院的绩效奖励覆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院管理、社会服务等学院工作全过程、全环节,统筹考虑学院全体教职工及其不同类型贡献。学校建立学院全过程、全环节的校内奖励体系,构建包括教学(本科、研究生)、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的工作量津贴、奖励在内的学院一般业绩奖励体系和重大业绩奖励体系(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党建与思想工作、综合贡献),形成全过程、全环节的学院业绩奖励机制。具体方案由人事处牵头,在已有方案基础上结合本方案精神予以完善。

  二、学院实施“三加强”,夯实发展基础

  所谓“三加强”,包括强化“五支队伍建设”,加强“三大基础保障”,增强“五种学科动力”。

  1.强化“五支队伍建设”

  着力打造一支具有较强履职能力的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骨干队伍,增强学院办学主体的履职能力。一是院级领导班子队伍,及时充实和科学配置学院领导班子,若一时难以配齐,可由学校按相关程序聘任合适人选为相关事务负责人,事务负责人除不设行政级别外,其余责权利与其履职岗位一致;二是师资队伍,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会商各学院,研究确定学院师资职数结构和重点建设方向,构建形成校院两级用人的灵活机制,着力打造一支能够引领和支撑学院发展和学科建设的优秀师资队伍;三是科级及以下管理干部队伍,及时调整充实(聘用)试点学院自主办学运行需要所设置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岗位的党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实现学院管理服务者主体的职业化;四是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制订完成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五是系主任和学科带头人队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分别制订学院系主任、学科带头人的建设与管理制度。

  2.加强“三大基础保障”

  着力增强学院的办学空间场所条件、文化与精神状态和运行管理水平。一是办学空间场所条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制定完成所有学院各类空间场所、实验设备等的设置标准,并对试点学院办学空间场所、实验室结构与空间、办公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二是学院文化与干部员工精神状态,由试点学院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充分调动本学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具体措施,并建立综合激励手段和展示平台,不断增强学院教职工荣誉感,营造“敬业、乐业、精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激活学院发展内生动力。三是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着力建立党委行政、学术、监督三位一体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在党委行政方面,学院党委是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并进一步明确学院其他负责人、各岗位职员的岗位职责。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实行委员制,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在学术方面,充分发挥教师在维护学术自由和制定学术标准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教师对研究成果、教师学术水平评定,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学历学位要求的制定,教师聘任、续聘、职称评定等决定中对学术水平认定的权力。在监督方面,学院党委依据规定的责权对学院工作进行监督,发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健全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则,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学院的“院—系—教研室”架构。

  3.增强“五种学科动力”

  采取多种手段,促进学院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文化氛围和激励机制,激发学院内生动力,层层传导压力,促进年年有进步。一是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教务处每半年公布一次学院核心竞争力业绩成果清单,并与标杆学院比照;二是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每学期发布一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常态数据监测报告,并与教师授课工作量津贴挂钩;三是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和学科评估,评估结果与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挂钩;四是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编制试点学院学科分析、科研分析、核心指标分析、标杆学院差距分析报告、教师和学生学术与重大业绩贡献率报告;五是由校院两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汇报展示会或现场会、编印试点学院发展简报,促进试点学院间比学赶超,不断增强试点学院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形成学院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激发学院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

  三、职权:明晰“三类”职权,引导自主办院

  1.干部人事:明确“七权”,优化干部人事配备

  通过下放相应干部人事职权,着力解决试点学院管理队伍、实验教学队伍不稳、数量不足,以及系主任、学科带头人等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一是人员编制。学院是自身人力资源建设的主体。学校根据各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给学院定编定岗,匡定学院人员总控制数及计划数。学院据此制定自身人力资源规划,明确各类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及实施计划(含非事业编制)。学校对缺编试点学院给予补助经费,具体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制定相关补助办法。在学院人力资源规划框架内,学院可根据学校基本的准入条件,自主开展各类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或工作能力评价、预聘和流动科研人员聘任。学院自主预聘的各类岗位人员不直接纳入学校用人范畴,但可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2 个及以上聘期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特别优异者,通过“非升即走”及学校考核录用等途径纳入学校聘任用人或编制管理,校院两级用人的具体制度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制定。

  二是师资队伍。学院可根据学校核定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自主招聘师资、开展学术评价;评定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任,报学校审核;推荐教授参评人选。学院招聘的二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学院可自主设置各类人才支持计划(如: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学科领军人才计划等),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阶梯式人才培育机制。学院可通过经费支持、项目支持、国际化培养、团队建设、工作空间安排等,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全面支撑。

  三是学科带头人。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制定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遴选、待遇、激励、管理、考核、调整等办法并组织实施,强化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责任,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院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学校核定学院副处干部职数内,学院可在专业技术岗人员中推荐分管教学与人才培养或科研与学科建设的副院长人选,或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聘用相关事务负责人,事务负责人除不设行政级别外,其余责权利与其履职岗位一致,参与学院班子分工、参加班子各类会议,经济待遇参照院级班子副职待遇,从学院自主分配经费中开支。

  五是科级及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学校核定科级及以下干部职数内,学院可确定学院内科级及以下干部、行政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员职级评聘报学校审核。

  六是非事业编制人员。学院可自主制定方案和程序,在不使用校拨事业费、专项经费开支劳酬情况下,开展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聘用、管理、激励、考核、解聘。具体聘用人数、程序、报酬以及经费开支出处等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七是考核聘用。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部署,学院负责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确定副高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聘用级别报学校审核。对少数考核不合格人员学院可降级聘用、待聘或解聘,对拟待聘人员实行半年、拟解聘人员实行一年的整改试用期,整改期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可由人事处进行全校调配,经全校调配仍无接收单位者降级调整至工勤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具体由人事处和学校法律顾问制定方案、操作流程并指导学院实施。

  2.事权:明确“四权”,优化资源配置

  一是人才培养。学院可自主确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类型、目标定位与规格、质量标志性指标;独立或联合校内外有关机构(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自主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的各类竞赛、科技节、文化节、创新创业节、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以及专业技能等竞赛与展示活动;可自主探索考试改革;可自主建立学生综合和分类荣誉体系,设立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和特色奖学金等;可结合专业实际自主制定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毕业必备标准与要求,研究生获得学位须具备的高于学校统一要求的科研业绩标志性成果,强化研究生对学院学术贡献率。上述项目在实施之前,须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是教研与科研。教研方面,在学校人才培养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学院可自主设立和遴选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教学资源、教学改革项目、创新创业教育、协同育人、国际化培养等项目,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学校相校级项目管理。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制定相关要求、程序、标准和模板等方案。科研方面:在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学院可自主设立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基地等)、重点或特色学科、科技创新团队、新进青年教师科研起步项目、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等项目,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学校校级项目管理。由科研处和社会科会商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制定相关要求、程序、标准和模板等方案。

  三是评价与激励。学院可自主设立覆盖学院办学全过程全环节评价与激励机制;开展教学评价、科研评价、管理和服务评价等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设立学院教学奖、名师奖、教学成果奖,形成多层次本科、研究生教学奖励体系;自主设立重大科研业绩奖、学术贡献奖、学科贡献奖;自主设置管理、服务突出业绩奖及先进工作奖等项目(单项、综合);可自主制订各类奖项评选方案及奖励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是设备与保障。对于一次性预算申购总经费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根据学院实验室及设备购置规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监审处、相关学院等,可尽快组织专门设备采购招标。对于一次性预算总经费不超过5 万元人民币的办学空间和线路的修缮、改造,在学院经费预算内可开支的情况下,根据有关程序报批后,学院可自行组织开展实施。由基建处会商资后勤集团制定具体方案。

  3.财务:下放“四费”,学院自主统筹

  一是合理配置经费。学院事业费方面,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按学院生均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的18%核算学院经费,兼顾学院学生规模和学科差异,具体调节系数和经费使用范围由财务处牵头予以完善;10%科研奖励事业费按规定据实核算。各类捐赠经费方面,学院争取的校友和社会捐赠收入归学院使用(有使用指向的捐赠经费按协议执行),学校适当奖励。其它收入方面,学院争取的各类纵向或横向拨款,学院教师专利、非专利等科研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收益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分配给学院;双学位、辅修专业、专业学位、国际合作办学、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等收益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分配给学院;其它社会服务产生的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或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分配给学院。绩效奖励经费方面,包括全年学院教职工一般奖励津贴、重大业绩奖励津贴、二次分配配置经费等。

  二是自主统筹经费。学院对经费实行自主统筹、综合预算。对于事业经费,学校财务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设计各类业务经费预算模板,指导试点学院对经费自主统筹管理,并根据学院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事权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坚持规划-预算-使用。试点学院经费预算做到保基本运行、保事业发展、保重点突破,确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院运行、核心竞争力等目标的刚性需求。在国家和学校财务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学院自主制订各类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开支流程。在保障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下,每年10月试点学院在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可适当调整经费预算一次。年度节余经费可结转到下年度学院使用,对于两年未使用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使用。对学院超额完成核心竞争力目标并用足各类政策仍出现资金缺口,可由学院在每年10月下旬向学校申报,经学校审定后可对学院的核心业务预算适当补贴。对于各类捐赠经费,除有指向用途外,原则上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员经费(教师、学生奖励或聘用人员)使用,具体由学院按项目具体使用方案。对于绩效奖励性经费,重大业绩奖励有明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按规定程序直接核算给个人或团队,涉及团队的由团队第一负责人根据承担的工作和贡献按学校有关规定比例分配。其余的全部打包给学院,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意见,结合学科特点和自身优势,自主制定分配方案。对于创收等其它非财政经费,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分配方案。

  三是提升经费统筹能力。试点学院在班子中确定1名院级负责人负责经费统筹工作,安排1名管理人员作为具体办事员。财务处会同教学、科研、资产等各相关业务部门不定期开展分层次分专题的学习、培训、调研等活动,不断提升学院经费预算与使用能力。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校发〔2015〕116号)

  2.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4〕38号)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四期)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许多大学在深化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等放权的运行机制模式。实践操作指南第四期聚焦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介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实施以目标为导向,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激活学校与学院两级的积极性。南昌大学在明晰校院两级权责关系,促进管理重心下移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目标为导向,健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激活学校与学院两级的积极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近年来陆续颁布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院两级改革试点责任书》,逐步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了监管力度,为激发院系活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理念先行、整体把握,落实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以“双一流”建设目标为导向,确定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学校将“双一流”建设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工作高度结合,确定了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贯彻好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双一流”建设目标,以理顺、优化校院两级权责关系为基础,深化学校内部管理运行模式改革,转变校级机关职能,落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充分激发校院两级发展的内在动力,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下同)

  2.从全局出发、指明改革方向,确定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为明确目标导向,加强管理,推动改革的持续有效进行,学校确定了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逐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宏观管理、学院自主运行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提升校级机关谋划运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学院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规范运行、加快发展,形成校院间“职责明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有效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通过创建一流学院,促进形成一流学科,推动我校一流大学的建设。”

  3.权责利一致、放管服结合、规范运行,确定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为保障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学校确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权责利一致原则。学校逐步有序地下放管理权,强化学院办学责任,明确学校与学院各自的管理权限与职责,按责分权,按事理财,权责利相统一。(2)放管服结合原则。学校有序地把相关权力下放学院后,学校及职能部门将逐步把工作重点转为顶层设计,对学院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督查、考评。(3)规范运行的原则。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创造力,提高领导效能;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规范各种决策程序,使学院真正成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办学实体。

  二、目标导向、统筹设计,落实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学校在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与学科发展规划、扩大学院人事管理自主权、扩大学院财务管理自主权、扩大学院教学管理自主权、扩大学院科研管理自主权、扩大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权和扩大学院资源配置自主权七个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举措。

  1.以“双一流”建设目标为导向,做好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与学科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学科差异和学院特点的基础上,为强化学院办学责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要求各学院做好学院发展战略与学科发展规划,“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学院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接受学校的目标考核和评估。”同时“按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部批复的我校‘双一流’建设方案要求,学院制定所属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的目标、路径、内容和举措。”

  2.激发主体意识,扩大学院人事管理自主权

  学校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院系可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和学科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扩大学院人事管理自主权:自主编制学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自主制定学院教职工聘用及考核细则和自主制定学院教职工培训方案。

  (1)在自主编制学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方面,“根据学校人力资源整体编制和各类人才队伍规划目标,结合各学院学科和事业发展规划,在学校核定的学院人员总体控制数范围内,学院编制人力资源规划,明确各类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与聘任方案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的实施计划。允许学院利用发展基金用作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年薪制教师的待遇调节等用途。”

  (2)在自主制定学院教职工聘用及考核细则方面,“根据学校基本的准入条件和人员类型和职数名额以及学校聘任考核指导意见,学院自主制定本学院教职工聘任及考核细则,实施分类考核;自主使用学校整体下达的副高级职称名额,自主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自主评聘七级及以下职员职级,自主聘任主管及以下行政管理、教辅人员;负责计划外用工的聘用、考核和管理。”

  (3)在自主制定学院教职工培训方案方面,“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根据学院发展需求和现实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内部的学术机构。选派本院教师参加进修、访学、非学历培训,增强学院统筹开展各类人才队伍培养的能力。”

  3.优化服务,扩大学院财务管理自主权

  学校以目标为导向向学院核拨办学经费,学校将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学科建设及队伍建设等归口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整体配置给学院,并根据执行绩效逐年调节。学院可以在合理范围打通使用,超支自筹,节余留用。学院要在学校核定的经费范围内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全额预算管理。除此之外,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学校规定各学院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另外,学校将新增的“双一流”建设经费按学科拨付给学院统筹使用,其中的50%可用于人员的绩效奖励。鼓励学院在依法依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调整学校捐赠收入管理政策,将学院获得捐赠收入的财政配比部分划归学院按相关规定使用,增强学院整体财力和办学实力。

  4.建立健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扩大学院教学管理自主权

  为提高学院办学质量,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完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突出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各项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学校扩大了学院在教学管理方面的自主权。

  首先,由各学院制定适合本学院的教学工作计划,并建立健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规定“在学校教育教学总体目标及年度重点工作指导下,鼓励学院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强化学院教学管理职责,学院在学校指导下完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确保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组织开展本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组织各类教学成果奖项的申报工作;对学院各专业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创立在线教育名课、名师;负责培育各级教学名师。”同时,由各学院“负责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以及教学仪器、教学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自主安排本科生二、三课堂的学习内容和学分评定;制订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创新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训方案并负责实施。”

  其次,在招生方面赋予学院更大的招生自主权,规定“根据学校基本的准入条件,学院自主制定本科学生推优、保研标准;自主实施博士招生审核制。”

  5.学术权力重心下移,扩大学院科研管理自主权

  根据“双一流”建设需要和综合改革目标要求,同时考虑到考虑学科差异和学院特点,为提升科研水平,加快推进科研创新,向科研人员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科研管理方面赋予了学院更多的自主权。

  在扩大学院科研管理自主权方面,学院应基于“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中科研指标体系,制定促使学院一流科研产出的实施计划;建立本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管理本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学院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鼓励学院之间、学院与研究院的各种学术合作与交流,鼓励资源共享,学校对单位之间的合作成果实行双认可。

  6.强化学校国际化办学特色,扩大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权

  学校在强化学校国际化办学特色方面,扩大了学院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自主权。其总体要求为:“在学校的资源保障体系下,学院负责制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详细规划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内容和保障措施。”

  首先,在管理方面,“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学院可以自主实施外国专家引进,并负责管理和考核;完善协调创新机制,自主加强国际协同,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学术计划;自主开展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一流大学及跨国企业等开展国际科研合作;自主举办高端国际学术会议。”

  其次,在学院交流与合作的扩展渠道方面,文件规定学院应“自主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重点拓展学生海外三个月以上的交流学习项目。完善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制度,优化生源结构,健全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

  7.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学院资源配置自主权

  为更好地落实和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院系之间的资源共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制定了有利于学院开放、运营资源的政策,扩大了学院资源配置的自主权。“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相应标准的前提下,从资产有效使用出发,区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资产,扩大学院采购、分配、使用和管理自主权。管理本学院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有效监督、规范运行,权责利一致,为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为顺利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深入落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与考核和分阶段有序推进四个方面对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为改革提供清晰的制度依据

  为加强规范管理,并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正确的指导和提供清晰的制度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全面梳理整合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形成职能清楚、责任明晰、权力制衡、相互协调、系统完备的学校制度体系。按照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系统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学院自主办学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保证学院公正、有序、高效地行使自主权。”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是学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而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向全校学院推行之前,在充分考虑学科优势和学院意愿的前提下,先期选择2-3个基础较好的学院先行试点,“为切实做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学校成立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参加,负责统筹推进改革。加强各级各类干部培养锻炼和教育培训,增强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提高谋划运作、组织协调、执行落实、科学管理的能力,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3.加强监督与考核,努力提升改革质效

  在监督与考核方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学院实际能力为客观依据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考核目标,以确保学院改革的健康有序进行,提升改革的质量和效率。文件规定:“以目标任务考评指标为考核依据,建立学院绩效评估机制,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办学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也是学院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学校对学院教学活动的有序组织、人才培养计划的贯彻实施、师资队伍的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开展、国际化工程推进以及办学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等进行适时监控,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4.积极稳妥,分阶段有序推进

  由于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学校选择了分阶段有序推进的实施方式,规定“要在统筹兼顾,总体设计的基础上,根据改革事项的轻重缓急及改革条件的成熟情况,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边实施、边总结、边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时期两级管理运行规范,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探索出成熟和完善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然后在全校学院推行,扩大和落实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规范二级学院办学行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除此之外还针对试点学院制定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院两级改革试点责任书》,责任书规定:“试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推进校院两级改革试点第一责任人,代表试点学院与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签订责任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院两级改革试点责任书》)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院两级改革试点责任书》



南昌大学:明晰校院两级权责关系,促进管理重心下移

  近年来,南昌大学围绕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制定完善多项制度,在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上取得进展。为明晰校院两级权责关系,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学校出台和完善系列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在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健全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

  为满足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规范高效、民主科学,出台《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试行)》(南大发〔2015〕3号),健全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确立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院行政正确行使行政职责。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总揽学院各项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和决议,共同研究决策学院重要事项,齐心协力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分别建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

  1.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履职、会议决定、责任共担原则,对学院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凡涉及学院重要事务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根据职责,依据有关规定,以党委(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研究决定学院党务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以及学院一般性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组织实施。

  3.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在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 。

  二、实行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制

  制定完善《南昌大学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南大发〔2015〕6号),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以目标导向、分级分类考核、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与绩效相关联和公平规范、科学高效为原则,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各学院的实际从人才培养、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三个方面下达各学院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1.考核内容

  以《南昌大学人才培养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主要考核人才培养重要环节运行平稳有序、人才培养核心指标和人才培养质量与评价等方面内容。由教务处牵头,教务处、学工委办、研究生院等单位共同负责。人才队伍建设考核重点考核学院在人才引进、专任教师的海外学习和博士比例、高层次人才培养、人才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绩效。由人事处牵头执行。科学研究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学院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到账经费科研成果、学术交流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绩效。由科技处牵头,科技处、社科处共同负责。

  2.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学院年度考核分单项和总体两大部分,以单项考核结果作为总体考核的基本依据。单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人文社科”和“理工医科”两大类进行,单项模块分值分别排序位居前20%且核心指标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的学院,该单项考核为优秀。单项模块分值排序分别在20%-50%的学院,该单项考核视为良好。单项分值未达到60分的视为不合格。总体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评定总体考核等级时,具有2个及以上单项考核为优秀且其他单项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学院,或具有1个单项考核为优秀且其他单项考核为良好的学院,总体考核为优秀;单项考核出现1个不合格的学院,总体考核为基本合格;单项考核出现2个及以上不合格的学院,或出现学校认定的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学院,总体考核即为不合格。其它情况下均为合格。

  3.考核结果运用

  各院(部)总体考核等级作为学校核拨各学院岗位绩效总量的依据,即:根据考核等级确定相应的考核系数。考核等级优秀的考核系数为1.1,考核等级合格和基本合格的考核系数为1.0,考核等级不合格的视情况确定考核系数为0.95。各学院岗位绩效总量=各学院岗位绩效额度*各学院考核系数。学校对考核获得优秀及单项考核优秀且单项无不合格项的学院予以表彰,并对总体考核优秀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予以相关奖励。学院总体考核结果与该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年度考核和本单位教职工个人考核挂钩。学院总体考核结果作为该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职工优秀率提高1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优秀率下降5%。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4.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考核办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根据考核内容的不同,考核办成立人才培养考核小组、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小组、科学研究考核小组。单项考核实行各考核小组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并负责具体实施。在考核程序上,学校在每年年终学期末寒假前一周启动学院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考核小组将日常工作统计情况与学院进行核对,学院根据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分模块提交相关材料给各考核小组;(2)各考核小组依据各类考核办法对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单项考核;(3)各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考核办;(4)考核办汇总各模块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5)学校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学院总体考核等级,并公示考评结果;(6)校党委会审定考评结果,并确定表彰事宜。

  三、实施校院两级财务体制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着力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制定《南昌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南大发〔2015〕7号),探索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切合学校实际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使学校管理职能转变为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使学院真正成为办学主体,增强学院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活力。

  1.学校和学院两级财力承担的费用开支范围划分

  校级财力承担的费用包括:(1)人员经费。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全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寒暑费、住房公积金、房改补贴,全校离退休职工的人员经费。(2)日常运行经费。党政职部门、直属单位的事业运行费用。(3)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费。全校公用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维持公共设施运转的基本开支(包括水电费、维护维修及改造费用等)。(4)专项建设费。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校图书资料购置、专项基本建设等费用。(5)奖励和补贴。学校人才类、成果类、管理类及特殊类四大奖励、政府奖、学校经费开支的学生奖助学金,学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所获得的岗位绩效上浮部分和业绩奖励、通识课课时费,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的生活补贴。(6)对资产经营公司及以企、事业注册的法人实体等,学校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在经济上履行出资、投资人义务,不承担各类 补助和补贴费用(校属全民所有制工厂除外);对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学院财力承担的费用包括:(1)人员经费。包括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基本工资 、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和福利费。本科生奖、助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助学金。(2)日常运行经费。包括本科生教学经费 、研究生教学经费、学院间互开课费用、师资培训费、学科建设费、学位点建设费、科研机构建设与与运行费、教学设备购置费、实验材料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费、日常公用经费(如办公、差旅、通讯、交通等)。(3)专项建设费。包括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屋等小型维修改造费用,实验室建设、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专项建设经费中按规定应由学院承担的部分等。(4)资源使用费。公用房屋资产超定额使用费、水电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学校公共服务体系使用费等。

  2.学院财力经费来源

  学院财力经费方面,由学校拨款和学院自筹经费两部分组成。学校拨款包括:(1)绩效工资。学院人员(含职能部门双肩挑人员)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核定经费数额后,计财处拨付相关学院。学院可依法依规,按照一定程序,对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自主分配。(2)研究生助学金。各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由计财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人数,按照政策规定的助学金标准计算纳入学院财力。(3)基本经费。基本经费以标准本科生数(全日制硕士生按1:1.5 折算,全日制博士生按1: 2 折算)为基准,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作为拨付基数,同时以学生规模调节系数、人才培养调节系数表和科研调节系数确定拨款数额。(4)内涵建设经费。学校对与提高影响力、知名度、核心竞争 密切相关的部分核心指标拨付一定的经费。(5)学费补贴。凡普通专业收费标准超过5550元的,按超出额的10%纳入有关学院财力;中英临床医学(生物医学)联合办学项目按超出额的50%纳入有关学院财力;其他国际合作办学项目或个别特殊类专业按超出额的30%纳入有关学院财力。(6)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外方管理费。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外方的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金额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7)高层次人才引进和“215人才工程”经费 。每年支付给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特殊津贴,支付给“215人才”的专项津贴,由人事处拟定经费数额和分配办法,年末由计财处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8)学校支持数理化生医、文史哲外等基础学科发展,按照基本经费标准给予有关学院增加20%的拨款。(9)保底经费。学校通过预算拨款,确保各学院所有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学院的基本业务费、公用经费的刚性需求。如各学院用足各类政策仍存在资金缺口的,学校将予以兜底。学校拨款用于学院师生员工人员经费时,仅限于教职工绩效工资,人才经费,合同制员工人员经费、本科生奖、助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学院超课时经费发放,应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年末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作为学院事业发展使用并纳入学院预算。

  学院自筹经费方面,学校鼓励各学院依法组织收入,拓展收入渠道,使学院自筹经费成为促进事业发展和提高学院教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来源之一。学院自筹经费包括以下内容:(1)双学位(辅修专业)学费分配收入。(2)继续教育学费分配收入。(3)专业学位学费分配收 入。(4)高水平、高层次的培训、进修和辅导班学费分配收入。(5)学院间互开课收入。(6)科研管理费收入、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入(7)接受捐赠收入。(8)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作价出资获得的净收益或股权收益提成收入等。学院自筹经费收入可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和人员经费,其具体提成比例、结算和用途等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落实学院责任制监督管理

  为深入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出台《南昌大学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南大发〔2015〕5号),建立和完善学院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确保学院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1.监督主体

  学院责任制的监督主体是指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对学院责任制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管(联系)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组织、团体或个人。各主体主要负责内容为: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要负责对分管的职能部门、联系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在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组,主要负责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巡查监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在工作职能范围内参与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工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民主党派等,主要负责工作职能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相关事项、学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职责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广大师生员工,享有对学院责任制落实的监督主体、责任主体进行充分监督的权利。

  2.监督内容

  主要是学院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落实其所需承担的学术责任、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等情况。首先,学术责任主要指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1)监督检查学院发展定位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在学校的指导下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明晰了办学思路,是否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是否科学合理地开展了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活动。(2)监督检查学院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自身发展需要,完成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任务。(3)监督检查学院学术氛围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形成了尊师重教、推崇学术创新的良好风气,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是否营造了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4)监督检查学院落实教授治学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严格执行《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发展中的作。做到学术立院、教授治学。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认真听取教师对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的意见,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其次,学院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学院在人、财、物管理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包括:(1)监督检查学院各类资源配置优化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厉行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没有铺张浪费。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否优化 盘活了现有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配置。(2)监督检查学院预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议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作用,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安排支出 内容的原则进行学院资金预算编制,是否有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是否实行“全口径预算”。(3)监督检查学院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按照《南昌大学经济责任制》要求合规行使了学校分配的经费自主管理权,是否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以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为目的管理经费,各项经费使用和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效。(4)监督检查学院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依法依规创收、理财。监督检查学院财务预决算是否向学院职工 大会报告并公示。监督检查学院依法获得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监督检查是否有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最后,学院的政治责任主要指学院在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相关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包括:(1)监督检查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和决议,搞好基层 党组织建设,是否做好学院教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监督检查学院是否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开展学术道德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是否在学生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监督检查学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讲台、讲座、论坛的管理,是否出现发表和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的言论的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对教师师德师风和学术风气进行监督,是否对学院出现的不良作风、违法违纪等行为及时 进行纠正、处理。(3)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否贯彻执行《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试行)》,监督检查是否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依法依规治院,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是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制定并网上公示学院权力清单。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监督检查学院班子成员是否在班子范围内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4)监督检查学院和谐稳定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综治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维稳工作机制运转情况以及各类责任事故预防、处置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师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否有重大综治维稳安全隐患。

  3.监督方式

  (1)沟通备查: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与学院进行沟通,了解学院责任制落实任务方案、总结、相关政策法规、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等。(2)随机抽查: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落实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任务方案执行。(3)专项巡查: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学院责任制落实工作开展情况。(4)日常检查:监督主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常规检查,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落实情况。

  4.监督结果的运用

  各监督主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重要参考,直接运用到南昌大学学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体系。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严格履行学院责任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格问责。对因学院责任制落实不力导致学院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学院院长、院党委书记本年度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试行)》(南大发〔2015〕3号)

  2.《南昌大学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南大发〔2015〕6号)

  3.《南昌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南大发〔2015〕7号)

  4.《南昌大学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南大发〔2015〕5号)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五期)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许多高校在落实“教授治学”,健全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指南聚焦高校学术治理体系的构建,介绍北京大学在建设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和中国海洋大学在坚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方面的具体做法。

北京大学:建设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北京大学于2018年6月审议通过《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促进学术进步。根据《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坚守学校使命,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一、机构与职责

  1. 学术委员会类型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不含挂靠单位)可设立学术委员会,需经过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2. 学术委员会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2)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3)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对前述调查做出结论,提交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处理;(4)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5)审议学校、学部、学院(系、所、中心)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二、委员构成及权利义务

  1. 各级委员会构成

  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职务聘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职务者为委员。其中,教授委员由各学院(系、所、中心)等实体教学科研单位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学生委员2人,包括本科生1人、研究生1人。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5%;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50%;依职务聘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原则上为不超过23人的奇数,由所辖学院(系、所、中心)差额推举产生。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负责人不担任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部主任办公会提名,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校长审核、聘任。

  学院委员会: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7-19人的奇数,由本单位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本单位有代表性的教授、校外或本单位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构成,且本校在职教授人数不低于委员总人数2/3。未设党委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委员构成,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需有经所属党委提名的党委班子成员作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未设党委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所长、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教授会讨论确定,报所属党委审核。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报校长审核、聘任。

  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院长(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经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联席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校长审核、聘任。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负责人不担任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2. 委员条件、任期以及权利义务

  委员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章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2)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在职教师,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应为教授;(3)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决策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4)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5)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人或2人以上,不得进入同一学术委员会。

  委员任期: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学生委员任期1年。职务委员随职务任免而更替,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1/3。

  委员权利:(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其中学生委员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义务:(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2)对规定的诸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3)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4)维护学术委员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5)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导师或合作导师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三、学术委员会运行

  1. 会议举行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2次。根据校长提议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主任)或1/3以上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2. 决议规则

  (1)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临时增加议题。议题报告人应如实报告议题涉及的全部事实和不同意见。与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报告人的陈述,阅读相关材料,审议相关建议。如会议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2)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原则上差额投票以到会人员超过1/2为通过,无差额投票以到会委员2/3(含)以上为通过,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与具体事项行政主管协商并在会前明确。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3)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3. 信息和报告制度

  (1)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2)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上述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审议、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3)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发〔2018〕166号)


中国海洋大学:坚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

  中国海洋大学立足建设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长期发展目标,坚持“教授治学”理念,积极探索机制体制创新,通过加强校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学术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有效规范校内学术相关事务和活动,逐步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学术评价、学科规划和建设等学术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初步形成了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

  一、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促进学术治理体系建设

  作为全面深化落实综合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中国海洋大学着力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和制度机制建设。《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要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号))

  1.实行席位制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有效促进“双一流”建设和学校内部治理水平提升,在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方面,《章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50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教授席位、院士席位和岗位席位构成。教授席位委员经民主推荐,并由校长提名,教授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院长席位委员由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岗位席位委员由分管学术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2. 设立专门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章程》和《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学风与学术道德、教学委员会等3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学校学术事务管理工作中发挥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学校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领域相关学术事务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规程》)

  “教学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本规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教育教学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工作。”(《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会规程》)

  3. 设置学院分委员会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目前,学校共设有海洋与大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等20个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都制订了相应章程。

  4. 保障机构编制

  中国海洋大学还在行政运行体系上给予学术委员会充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专门设置了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2名,从机构运行上有效保证了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建立起了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常态化运行机制,确保了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运行有力、有效。

  二、关注学术权力,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学校赋予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学校章程规定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1. 学科建设和规划

  一流大学的建设是以一流学科群建设为基础,为有效保障学校“双一流”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领域相关学术事务中的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作用,校学术委员会在本专门委员会下设置了海洋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四个学科指导组,与学校优势学科群相呼应,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科规划方面的指导作用。

  在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及学科群建设方案制定过程中,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题研讨会,根据学校的发展现状和目标,分别从学校整体发展、机制创新和政策保障、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意见和建议,为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及学科群建设方案提供了战略指导。

  2. 人才评价与人才引进

  队伍建设,人才为本,围绕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是核心要务,目前学校已经形成了由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议推荐、校学术委员会答辩审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议机制,并且在高层次人才推荐方面学术委员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地体现了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的重要职能,有效助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3.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中国海洋大学在学术委员会下设了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它承担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及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职责。为有效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的文件精神,首先明晰了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程和要求,同时引入由律师、法官和法律专业教师等组成的专业法律团队必要时邀请纪委监察机构人员参与调查,确保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程序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促进了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号)

  2.《中国海洋大学章程》(海大字〔2015〕2号)

  3.《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规程〉〈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海大字〔2017〕19号)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六期)

  全国各地各高校积极探索,在“一站式”服务体系构建方面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有效优化学校管理服务质量。指南第六期“一站式”服务体系构建,介绍浙江省在以“最多跑一次”为改革切口优化服务体系建设、吉林大学在以人为本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科技大学在财务管理优化师生报账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实践和做法。

浙江省:以“最多跑一次”为改革切口,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2018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总抓手,打出了一套“组合拳”,有利地推进了高等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激发了高校的办学活力。

  一、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

  浙江省政府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坚持一切以服务对象方便为工作宗旨,提升效能,优化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1. 编制指导目录

  浙江省教育厅有序梳理办事事项,精简办事事项数量,并据此编制指导目录,推进绝大多数办事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对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先后开展了三轮梳理,将办事事项数量从近百个精简到35个。35个事项中,除“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事项因政策调整,暂缓实施,被列入不能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负面清单以外,其余事项均已实现“最多跑一次”。

  2. 优化办事流程

  浙江省教育厅根据统一标准,优化各类事项办事流程,并取得了直观显著成果。按照“八统一”标准,对全省教育系统办事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表单内容等进行优化,个人事项平均办理时限从36.2天缩短到29.8天,平均所需材料从8.3件减少为7.4件,法人事项平均办理时限从65天缩短到54天,平均所需材料从14.8件减少为13.6件。

  3. 推进数据共享

  浙江省教育厅为推进数据共享,梳理形成10个省本级高频事项的《数据提供责任清单》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按要求归集学校、教师、学生、证照、审批结果等各类数据2440万余条,向省政府提供了2002年以来浙江省内高校毕业证书,2008年以来浙江省内高校学位证书两本可信电子证照。

  4. 加强教育政务服务网建设

  初步建成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统一用户、快递送达、办件环节、电子印章等无缝对接的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10项高频事项已经实现数据共享条件下的在线办理。省、市、县三级49个办事子项中有31项已经开通网上办理,开通比例达到63.2%,其中11项实现了全流程网上办理。目前,浙江省95%的高校的95%以上的办事项目实现“最多跑一次”,浙江大学等高校400多项办事项目已100%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积极推进数字高校建设

  1.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利用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来支撑保障教育管理、决策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教育政务信息系统全面整合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加快高校数字化基础建设,优化高速网络、数字设备、数字教育资源建设,推动“互联网十教育”加快发展,构建数字时代的新型教育生态体系,打造校园智能感知环境和智慧学习工场。建设高等教育大数据仓,加强基础数据的联通共享,促进数字公平。

  2. 推进教育和管理数字化

  积极探索建设基于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技术的沉浸式学习环境,推动信息技术在新教育模式中的应用,打破高校空间壁垒,构建跨学校、跨区域的数字化学习共同体和混合式教学,推进教育和管理数字化。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全体学习者提供海量、适切的学习资源服务。加强只能教学助手、教育机器人、智能学伴、语言文字信息化的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创新兴学习空间,开发应用“云学习”平台。

  3. 建设高等教育学分银行

  为促进网络学习空间与物理学习空间的融合互动,依托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师生开展实名制网络学习空间,逐步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建设高等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全省统一的学分银行和终身电子学习档案,逐步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加快实现各类学习经历和培训成果的认证、累积应用。被认定的学分,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可累积 作为获取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凭证。

  4. 提升教师信息化素养

  在推进教育和管理数字化的同时,注重加强师范生信息素养和信息化教学能力的培养,不断完善教师教育的内容。将信息化教学能力培养列为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基本内容,推动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提升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学情分析与精准教学的能力。实施“人工智能+教师队伍”建设行动,探索人工智能支持教师治理、教师教育、教育教学的新路径。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浙委发〔2018〕36号)


吉林大学:以师生为本,建设行政服务中心

  吉林大学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案一年多来,学校不断加强领导和顶层设计,放管结合、强化服务。新建的吉林大学行政服务中心,解决了学校校区多、体量大、办事不方便的现实问题,得到师生高度认可和兄弟高校关注。行政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式受理、协同化办理、信息化运行,以师生办事需求为导向,以流程优化、重构、再造为切入点,为广大师生和相关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规范服务的行政服务,让师生少跑路、节约时间成本。

  一、建立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1. 成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大学成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群、行政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以确保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并以文件方式明确其具体职责:领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审定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各部门入驻服务中心项目清单,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校办牵头中心建设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在广泛调研、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以校长办公室为主体,利用假期完成学生办事大厅内部功能布局设计、服务事项梳理、入驻部门、服务事项和工作人员的确定工作,从试运行到正式运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更新服务理念,一切从服务师生、方便师生出发,追求高效、快捷。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围绕师生办事需求,全面梳理面向师生的管理服务事项,凡是涉及师生的审批、服务类事项均应入驻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入驻事项多部门联办,推动智能化办公,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与水平,为师生办事提供高效便捷、规范透明、及时周到的优质服务,切实做到师生满意。

  3. 多部门协同配合理顺机制

  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事项联办机制,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再造,推动事项联审联办,目前已实现学籍变动事项和党员发展、转正事项联办。如以往学生要办理学籍变动事项,要跑不在同一校区的5个单位,至少需要1个小时。现在在学生办事大厅5分钟办理完成,由过去的“满校跑”变现在的“一站办”。对于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服务事项,由主办窗口牵头,协办窗口配合,集中受理,联合办理。办理过程中,申请材料在不同服务窗口之间流转,须做好交接记录。

  二、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便利度

  1. 各校区下设办事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

  吉林大学有6个校区,校区分散,以往师生办事需往返于校区之间。为节省师生办事成本,方便校区师生办事,学校在北区、东区和西区都建立了校区办事大厅,明确各大厅职责,满足部分师生不出校区办事。服务中心下设学生办事大厅、教师办事大厅、各校区综合办事大厅,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学校和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各部门推动审批、服务类事项“一门式查询”“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负责受理关于入驻部门和入驻事项的来信、来访和投诉;负责办事预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等。

  2. 各部门入驻服务中心,按需设置办事窗口

  吉林大学各部门(单位)涉及师生办事需求的各项审批、许可、审核类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师生提供面对面的直接服务,从而推动多部门联办事项集中办理。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梳理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按实际需要在服务中心设立1个或多个办事窗口。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申请、师生的建议与意见、中心的物理空间等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入驻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服务中心同意,适当增减服务窗口。服务中心预留机动窗口满足开学季、放假季、毕业季各类项目集中办理等潮汐式办公的需要。

  3. 实行网上网下联办,提高在线效率

  服务中心实行网上网下联办制,在建设实体办事大厅的同时还建设了网上办事大厅,包括管理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和预约系统。办事师生不仅可以在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表格,还可以在线提出办事需求,预约办事时间等。同时建设微信公众平台,满足办事师生移动办事需要。入驻部门还将进一步推进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及时更新网上办事依据、办事流程等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前置办事指引,实现网上网下协同办公。

  4.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服务中心实行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取号办事制、服务满意度评价制,以从制度上确保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服务对象所需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不属于服务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与帮助。对于服务对象的咨询,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所需材料和时限。服务对象按办理事项所属部门取号,入驻部门服务窗口按序叫号,同部门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部门所有服务事项,为服务对象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

  服务中心要根据服务事项性质与特点机动执行即时办结制、承若办理制、联合办理制等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于需审批、论证、核实或公示等程序不能当场办结的服务事项,在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后续程序办理,并承诺办结时间。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并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办理的原因。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吉林大学行政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改革财务管理,优化师生报账服务

  电子科技大学主动探索、认真推进,在财务管理领域从简政放权、提升管理、优化服务的理念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建立科研财务管理系统

  1. 实现科研与财务数据的全面对接

  一直以来,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和经费管理系统都相对独立,科研人员查询经费、经费上账等,需要在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办理相关手续。电子科技大学通过建立科研财务信息化协同管理系统,实现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对科研项目的协同管理与信息管理,解决了财务人员不懂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人员不熟悉财务管理、科研人员不熟悉科研业务办理的难题。通过建立科研财务管理系统,首次实现科研与财务数据的全面对接,解决了师生科研、财务两头跑问题。通过系统数据互联,科研、财务两部门重新梳理,简化流程,打通壁垒,实现了数据共享。在减少项目经费上账等待时间、实时查询经费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2. 全过程网上管理,提高经费管理工作效率

  对现有业务进行整合,实现了“科研到款网上查询、科研经费网上上账、科研项目预算审核网上会签、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的网上审批”的全过程网上管理。基于线下到线上的全面管理,使科研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符合科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依托于科研财务信息化协同管理系统,科研人员可以完成从项目申报到结题决算的一站式网上办理,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无纸化,既节约资源,又便于修改及存档。系统二十四小时开放,真正实现了随时随地、高效便捷。科研经费的财务立项、经费上账、间接费用统筹、预算变更等均可以智能凭证制单,大大缩短立项入账时间,提高效率。

  3. 研发“财宝”智能财务服务机器人

  2017年,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处与机器人研究中心联合研发了全国高校首个财务智能服务机器人“财宝”。财宝的诞生,是人工智能在财务服务领域的一次跨界创新,是集实体机器人、移动端掌上虚拟机器人(“财宝”APP)、网络版机器人“三位一体”的智能财务服务机器人。机器人每天在财务服务大厅现场服务,能在手机和网上实时解答财务疑问,为科研教师提供24小时专业的财务业务咨询,还可通过后台数据分析,找准师生问询率较高的重点领域“对症下药”,改进相关工作。

  二、建立财务对接服务制度

  1. 财务对接服务学院,创新对接模式

  电子科技大学本着“强服务”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财务对接服务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部门主动安排工作人员对接学院,深入到科研团队和教师,建立财务与科研的直接沟通渠道,提升财务服务科研工作水平,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对接的主要模式为:对接服务工作由总召集人负责,下设三个召集人、六个小组,对接对象涵盖所有学院、机关部处和各个特色研究中心以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对接服务安排计划财务部门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对接1—2个学院或者机关部处。

  2. 实行“专人定时定点”服务制和问题周报制

  为了进一步保障对接服务的高质有效,电子科技大学实行“专人定时定点”服务制和对接服务问题周报制。每人每周在固定的时间,到学院或机关服务半个工作日,同时走访科研大团队、知名教授,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传达财务政策和信息。对接服务人员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每周按时报送召集人,经改进服务工作组研讨并形成处理意见,再及时反馈对接师生,做到信息闭环管理。

  三、建立学生报销员制度

  为做好教师财务报销服务工作,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计划财务处实施了学生报销员制度,建立学生财务报销员队伍。

  1. 线上线下结合组织培训,提升学生报销员专业素质

  建立学生财务报销员队伍,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培训,一方面解决学生不清楚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的问题,一方面协助老师整理报销附件、交单、办理财务相关业务。“理论学习与业务实践是学生报销员资格申请的必经环节,完成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学生报销员工作证。”通过对学生财务报销员专题培训,学生群体不仅协助科研教师报销,也能了解财务知识,拓宽视野。(《学生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2. 明确学生报销员工作职责

  学生报销员不仅要当好报销员,还要当好宣传员和联络员。学生报销员需要认真完成项目(团队)负责人交办的日常报销和其他财务工作,按照报销手册要求做好报销单粘贴、报销材料合规性检查,做到在计划财务处办理业务过程中佩戴工作证;认真学习并及时向导师、团队成员等宣传国家和学校最新财务政策、介绍财务信息化服务平台使用方法(微信公众号、财务APP、科研财务管理系统等)和推送财务服务举措信息(对接服务、科长值班制、首接负责制等)等;及时收集导师和团队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向计划财务处对接本学院的老师反馈。

  3. 制定考核和奖励,确保学生报销员的工作质量

  为确保学生报销员的工作质量,防止一些学生出现不负责任、态度不端的情况,学校还特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和奖励,以进一步保障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的报账服务。根据学生报销员日常报销情况、参与活动记录、对接服务老师意见等按学期评选优秀学生报销员并颁发证书。对于责任心不强、退单记录较高的学生报销员,暂停其自助投单机投递权限;对于诚信记录较差、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席培训和其他集体活动者,取消其报销员资格并通报项目(团队)负责人。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财务管理系统案例分析》

  2.《学生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七期)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文件下发后,全国各大高校积极探索,取得积极进展。指南第七期聚焦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背景下的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介绍东北大学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以及西南石油大学在实行绩效工资制、激活学院办学主动性方面的做法。

东北大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的比例

  为规范管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东北大学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11月相继出台了《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机构与机构职责,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的比例,这不仅有力地推进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同时也激发了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一、明确“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内涵

  为规范管理,更好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和障碍,东北大学首先对“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名词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1.“科技成果”的名词定义

  文件规定:“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资源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秘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2.“科技成果转化”的名词定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将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5〕119号))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东北大学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和专职服务队伍建设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政策法规 办公室、计划财经处、审计处、科技产业集团、信息技术研究院、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负责人组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集体决策制度。”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工作。”(《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大校字〔2016〕142号))

  2.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力度

  东北大学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机构的职责,文件规定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审核,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 报告的编制与提交;(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履行相关职责;(3)学校计划财经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4)政策法规办公室受学校法人委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律文书的审查以及对外涉及到的有关法律纠纷及侵权诉讼事宜;(5)人事处负责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6)研究总院负责推进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类等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市场化运作;(7)档案馆负责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材料、批复文件及合同协议、结题验收材料等相关文件归档;(8)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的科技 成果转化申请材料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层级,根据转化的交易内容实行分级审批,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

  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效率,东北大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内容实行分级审批,文件规定:(1)3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3)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4)副校级以上领导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成果转化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大校字〔2016〕142号))

  四、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比例

  为提高团队的收益比例,同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东北大学完善了全覆盖奖酬的转化收益共享机制,并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比例。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方面,文件规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归属学校,学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与奖励 和报酬;学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转化所得(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5〕119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5〕119号)

  2.《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大校字〔2016〕142号)

  

西南石油大学:打破平均主义、激活学院办学主动性,实行绩效工资制

  为落实高校“放管服”改革,激活西南石油大学各学院的办学主动性,形成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竞争激励机制,西南石油大学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在2014年6月出台了《西南石油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着力推进绩效工资制度的改革。

  一、以目标为导向,确定绩效工资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明确绩效工资制改革指导思想

  改革指导思想主要包括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和优化学校内部分配结构三个部分。一是改革要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劲动力。”二是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利益分享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有利于各类教职员工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教职工的收入待遇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和地位相适应。”三是优化学校内部分配结构,“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系统科学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在岗位聘任基础上调整理顺分配体系,有利于在不同类型和层级的教职员工之间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西南石油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下同)

  2. 为推动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又好又快落实,确定绩效工资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为加强管理,保障绩效工资制改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西南石油大学确定了改革的基本原则,文件规定:“(1)坚持将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落实各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实行“两级管理、两级分配”。(2)校对各单位(部门)绩效工资实行总额核拨。单位(部门)不得在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励性酬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各单位(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与本单位(部门)目标考核结果挂钩,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与本人岗位考核结果挂钩。(3)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分配遵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倾斜。”

  二、明确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绩效工资结构

  为调整理顺分配体系,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西南石油大学在放权的同时对改革进行合理合规的控制,对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和绩效工资的结构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1. 对改革涉及的岗位做出明确的界定,确定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文件规定,绩效工资的实施“适用于聘用在校本部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事业编制内及人事代理人员。”

  2. 确定绩效工资的结构,完善分配办法

  绩效工资分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规定了二者所占的比重,“基础性绩效原则上占学校绩效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原则上占学校绩效总量的35%。”另外的5%为“学校奖励平台单列奖励,主要奖励为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做出特别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并体现学校各项工作的基本均衡。”

  除此之外西南石油大学还对两部分工资所包含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三、制定绩效工资核拨办法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增强各学院的办学主动性,提高教师的育人积极性,西南石油大学制定了绩效工资核拨办法,同时为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绩效工资的核拨根据绩效工资的组成同样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下面对分别对两部分工资的核拨进行介绍。

  1. 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为进一步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西南石油大学确定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从核拨的总体原则和定编设岗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1)总体原则: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定编设岗数核拨。

  (2)定编设岗:定编设岗是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所依据的重要原则,根据文件规定,定编设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机关、直属部门按实际聘任的岗位和人数设置;二是各二级学院编制由教师编制(教学编制75%、目标任务编制25%,学院领导列为教师编制)、辅导员编制、实验技术编制、处级以下办公室管理人员编制(不含教学办公室主任)及动态调整的追加目标任务编制构成。

  根据各学院定位确定各学院职级比例和各级岗位比例;三是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编制=(各学院教学工作量/学校教学工作量)*900;四是各二级学院目标任务编制主要根据聘期各学院要完成自身定位的具体目标任务(特别是国家自然科学(社科)基金面上(青年基金)、SCI(CSSCI)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国家级(一、二等)、省部级(一、二、三等,占75%)获奖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公共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平台数以及各学院总体目标定位和要求(占25%)确定。”

  2. 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为打破平均主义,形成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竞争激励机制。文件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主要依据各部门年底目标考核得分,分别按教学单位、直属单位、机关单位三个系列不同标准适度拉开差距核拨到各二级单位自主分配。”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西南石油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八期)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高校进人环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指南第八期关注高校进人用人制度改革,分别介绍北京师范大学教师人事代理制、天津大学预聘教师制、南京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举措和经验。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人事代理制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北京师范大学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教学科研人员遴选聘用管理。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面向境内外招聘,坚持严格标准、公开程序、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重点突出。通过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教学科研人员,学校构建了灵活多元的人员聘用机制。

  一、招聘条件

  (1)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德才兼备。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7周岁,境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获得者、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学校通过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优秀人才。

  二、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

  (2)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聘用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3)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4)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教师聘用委员会会议,对应聘者的基本条件、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投票表决,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签字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5)人事处负责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并提交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

  三、薪酬待遇

  (1)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现有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薪酬、保险、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申报学校相关业绩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3)聘期内学校为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

  (4)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申请国内外交流、进修项目等。

  四、聘用管理

  (1)获得学校批准的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通过学校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均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还可选择申请从事师资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首聘期为三年,可续聘一次,累计聘期不超过六年。聘期内不得转岗。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首聘期和续聘期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破格晋升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入选国家部委重要人才项目、获得国家部委重大奖励、主持国家部委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者,或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经学校批准后,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调入学校。

  (3)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首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到学校备案;报送首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和是否续聘意见到学校审批。年度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未通过首聘期届满考核者,终止聘用合同;续聘期内仍未达到以上第2条规定条件者,终止聘用合同。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大学:预聘教师制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科学研究力量,支持高层次人才学术团队组建,促进和保障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发展,天津大学制订和实施《天津大学预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学校预聘教师队伍。

  一、岗位类型与设置

  预聘教师是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的流动编制正式工作人员,分为预聘A类、预聘B类、预聘C类三类,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工程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及辅助教学等工作。

  1. 预聘A类。预聘A类教师主要支持基础科研、新兴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团队支持等。预聘A类教师一般需承担辅助教学工作。A类岗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需要,结合各单位需求设置。

  2. 预聘B类和C类。预聘B和C类教师主要支持院级单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可不承担辅助教学工作,岗位由各学院(部)根据发展目标与科研工作需求,结合学院(部)人力资源与财务状况设置,并于每年年底向学校备案下一年度岗位需求。

  二、人员要求与聘用

  1. 人员要求

  预聘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修养,熟悉本领域内相关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及教学工作的潜力。

  2. 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明确预聘教师岗位的职责、聘用要求与经费来源等,并填写《院级单位预聘教师岗位说明书》。

  (2)《院级单位预聘教师岗位说明书》经人事处审核后,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络等媒体途径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的发布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周。

  (3)院级单位组织评议组进行简历筛选与面试。预聘A类评议组由学院(部)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全体教授组成(根据指标下达范围确定);预聘B类评议组一般由二级学科全体教授组成;预聘C类评议组由学院(部)或课题组自主确定。评议组一般不少于7人,若少于7人,经学院(部)批准后,可外聘其他学科教授组成评议组。

  (4)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最终人选,并填写《天津大学预聘教师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报送人事处。

  (5)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符合学校入校条件的呈报主管校领导核准,并公示聘用结果;如发现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体检显示身体条件不适合本岗位工作要求的,将不予聘用。

  三、薪酬待遇和管理

  1. 协议工资制

  预聘A类薪酬标准由学校统一确定;预聘B类和C类薪酬标准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不应超过预聘A类薪酬标准,但总人力成本亦应不少于15万/年。预聘教师总人力成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津贴、校内住房补贴、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各项福利费等。

  预聘教师校内住房补贴参照入校时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发放年限按照天津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任何身份在学校获得校内住房补贴的总年限不超过6年。

  学校为预聘教师办理工作证、校园卡等相关证件;可享受图书馆、子女幼儿园入托、附属小学入学等福利待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自愿按照市场价格申请租住学校公寓;预聘教师不享受一次性安家费。

  2. 薪酬分担机制

  预聘A类总人力成本由学校全额承担,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预聘B类和C类实行分担机制,B类总人力成本中校内住房补贴、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社会保险由学校承担,C类总人力成本中校内住房补贴由学校承担,B类和C类人力成本的其余部分由课题组或学院(部)承担。

  3. 薪酬管理

  学院(部)或研究团队根据分担比例将合同期内人力成本一次性拨存至学校设立的专门账户,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进行薪酬管理。由于学院(部)或课题组原因引发纠纷经司法判定需要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学院(部)或课题组承担费用支出。

  四、合同管理、考核与晋升

  1. 合同管理

  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包括岗位名称、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薪酬福利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等。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且不超过3年。受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聘教师合同期内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院级单位负责。

  2. 考核

  聘期结束后,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双方意愿确定是否签订新一期合同。以预聘教师身份在校工作总年限不超过6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3. 评聘和晋升

  预聘教师入校后可申请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标准需符合天津大学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执行。在尚未被聘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可以以助理教授的名义对外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预聘教师在聘期内可通过学校准聘副教授的招聘程序申报相应岗位。准聘副教授的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现有预聘教师人员。预聘教师申请准聘副教授岗位可暂不需海外教学科研经历。预聘教师受聘准聘副教授岗位后,可适当享有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的政策性倾斜。预聘教师如在聘期内有学校认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产出,可不受准聘名额限制。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天津大学预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加大青年后备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南京农业大学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南京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的人才管理和服务机制。

  一、选聘条件

  (1)应聘师资博士后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学校公开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学历学位、年龄、毕业学校等。

  (2)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至少达到学校相同或相近学科博士毕业生的要求。其中自然科学类以第一或者通讯作者的身份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超过3,或累计影响因子超过5,或取得其他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人文社科类以第一或者通讯作者的身份在学校规定的核心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有SSCI或一类期刊论文发表。

  (3)满足其他进站所需要的条件。

  二、招聘程序

  (1)有关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师资博士后的招聘计划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博士后进站管理的要求提交进站材料,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应聘申请表》。

  (3)人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送达拟聘学院和相关流动站。

  (4)由学院和流动站组织专家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审核,考察其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等,形成推荐意见报人事处。

  (5)人事处提交校职称评定与教师学术评价委员会审定。

  (6)已经在站的博士后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上述程序审批后,转为师资博士后。

  (7)经审定同意的受聘者与学校签署协议,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三、岗位待遇

  (1)师资博士后人员享有不低于10万的年薪待遇,外加每月1500元的租房补贴,学校资助期限3年。

  (2)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可以申请校内青年科技创新基金以及基本科研业务经费支持的项目等。

  (4)期满经考核留校的师资博士后,其入校时间自博士后进站开始计算。

  (5)为保证选聘和培养质量,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由学校和选聘单位或者合作导师分别承担(自然科学类选聘单位或者合作导师承担2万,人文社科类选聘单位或者合作导师承担1万,选聘单位或者合作导师多出不受此限)。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或者期满出站考核优秀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聘为学校教师后,选聘单位或者合作导师承担的额定薪酬部分,由学校以奖励的方式全额返回。

  四、考核管理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按照在职教师同等管理。进站满两年可以按照学校现行博士后相关规定申请出站,三年培养期满根据其个人发展情况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出站评估,并组织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在具体考核上,由学部组织考核小组对即将出站的师资博士后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留校任职,原则上不再进入常规招聘考核程序,但须报职称评定与教师学术评价委员会审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现行博士后相关规定处理。师资博士后留校不受所在学院年度招聘指标的限制。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人发〔2014〕152号)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九期)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包括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等。许多高校在科研经费制度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有效激发了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指南第九期聚焦高校科研经费制度改革,分别介绍湖南大学在积极推进财务“放管服”改革,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护航”“减负”,东南大学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加减法”,西华师范大学在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不断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湖南大学:积极推进财务“放管服”改革,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护航”“减负”

  湖南大学积极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遵循科研规律、尊重科研人员的创造,推出了一系列举措,既规范了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又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受到科研人员广泛好评。

  一、下放财务管理自主权,激发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

  1. 一般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至学院

  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部门以及学院等在科研经费管理的权责,对于大额预算调整,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学院组织评审论证,再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并进行调整,提高学院经费统筹使用权。(《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

  2.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分配权下放到学院

  对间接费用分配比例进行了合理简化,学校占30%,学院和项目组占70%。学院和项目组的间接经费全部下达学院,由学院统筹管理。学院自主制定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突出科研人员绩效奖励,绩效奖励经费不设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5号))

  3. 扩大项目组横向经费项目使用权限

  科技类和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间接经费分别最高可以提取项目合同金额的35%和 40%。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提取项目结余经费的80%,用于项目组的绩效奖励。同时进一步提高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返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100%,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6〕16号))

  二、完善科研经费制度体系,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1. 全面梳理科研项目管理业务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50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从制度层面全面完善科研经费“放管服”各项规定,学校共修订完善了《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试行)》等11项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涵盖了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经费报销、外协费转拨、劳务费发放、间接经费分配、经费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使用等事项及各个环节,全面优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了权责清晰、要求明确、流程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有效保障了经费使用合规合法,真正实现“接得住,管得好”。

  2.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围绕教师科研经费使用的困难,通过统一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科目、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取消结余经费预算额度限制、简化外协经费拨付的审批程序、强化项目预算和合同管理等系列改革,解决问题、疏通堵点、规范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落地生根见效。

  三、提升财务服务能力,为科研人员提供全面便捷服务

  1. 实施财务秘书制度

  2015年,学校出台《湖南大学财务秘书管理实施细则》(湖大财字〔2015〕17号),为每个学院配备专、兼职财务秘书。根据规定,各学院视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可设臵1-3 名财务专干岗位,其中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在300 万元以下的学院可选聘1名兼职财务秘书,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在300 万元以上的学院应至少选聘1 名专职财务秘书。财务秘书制度充分指导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进行全方位管理,协助科研人员办理报账、处理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等工作,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财务管理中解脱出来,切实为科研人员“减负”。

  2. 加强科研经费指导服务

  编发《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政策解读汇编》、《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手册》供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查阅学习。协同学院财务秘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政策指导,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预算编报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 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开发具有查询和缴费功能的计划财务处微信公众号,方便教师实时查询项目和来款信息。加强科研和财务部门信息共享,减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预算调整、结题验收、减免退税等环节往返办理过程,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

  2.《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5号)

  3.《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7〕16号)

  4.《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6〕16号)

  5.《湖南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试行)》(湖大财字〔2017〕17号)

  6.《湖南大学财务秘书管理实施细则》(湖大财字〔2015〕17号)



东南大学: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加减法”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统一部署,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立足实现既定科研目标,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在管理和流程上多做“减法”,在规范化、专业化服务上多做“加法”,有效激发了科研组织的内在活力,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以需求为导向,完善科研规范管理

  东南大学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以制度建设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1. 增加预算调整自主权

  学校出台有关文件规定,在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调整额度在10%以内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行制定预算调整方案即可执行;调整额度在10%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方案,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项可自行调剂使用,但不得超出3项的预算总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发〔2016〕304号))

  2. 优化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一般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学校出台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结余经费的结题结账和经费使用做了规定,使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可以灵活使用,盘活了大量科研项目结转结余经费,为后续项目的预研和学校整个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助推器。(《东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309号))

  二、加强多部门协调,完善分级分类保障机制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科研行为和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东南大学进一步完善了涵盖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不断完善科研行为服务保障机制,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积极性,又具有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科研院和社会科学处作为科研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

  院(系)、所、中心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方向、项目经费使用相关性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学校明确基层单位负责人的监管职责。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财务、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审计、监察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合力,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对科研经费政策、制度、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

  三、强化规范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科研经费等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为使专家、教授们专心从事科研活动,东南大学在各学院设立科研秘书,财务处设置学生财务助理并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高端智库、大型项目等设立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科研人员提供规范、专业的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为其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东南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校发〔2016〕308号))

  四、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1.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信息平台

  东南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于2009年正式投入使用,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其功能与科研管理的需求更为匹配。凡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机构等,必须登录该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附件;系统设置学院、学校二级审核功能,确保信息准确,档案齐全。财务处通过学校高级财务平台发布经费到款信息,便于相关人员及时查询并办理经费。最近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增加入账申请信息管理功能,对预开票据入账和直接入账等不同到款方式的项目经费分别提交入账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经费拨款。《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经费入账登记操作流程》

  2. 推进科研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对接

  深入推进数据分析,积极做好财务系统和科研系统对接工作,通过推进科研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对接,加大数据处理和呈现能力。科研部门将可批量处理无需现场等待的业务直接与财务专项科对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已实现与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联网,共享信息,提高了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优化了管理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发〔2016〕304号)

  2.《东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309号)

  3.《东南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校发〔2016〕308号)

  4.《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经费入账登记操作流程》


西华师范大学: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不断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

  西华师范大学顺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根据学校对科研事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协同科研部门、审计部门一起,在充分发挥计划管理职能、积极探索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工作流程,让科研人员顺利方便地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既把好了风险关,又正确引导了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简政放权,为科研活动“松绑”

  简政放权的关键是解决放哪些权利的问题。学校通过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和掌握制约学校科研创新能力的问题,明确产生问题的原因是来自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学校自身层面,是科研项目管理原因还是项目负责人观念原因,是原则性问题还是非原则性问题。修订科研经费管理文件,从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着手放权改革。(《西华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华师大校〔2017〕42号))

  制度制定层面,学校组织计财处、科研处等部门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组织科研经费管理专项调查,认真研究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积极参与并研究制定促进高校科研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措施,摒弃束缚科研工作者的不必要或不实际的制度或程序。调研过程中,积极和上级相关部门沟通,避免在政策层面出现形式化放权。

  制度执行层面,进一步明确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学院对科研活动管理的职能职责。学院对科研活动管理具有资源配置、条件保障、预算执行、督促进度等职责,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活力。二是进一步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权责。负责人对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真实性、合理性负直接和主要责任,强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三是进一步界定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能职责。科研归口管理部门对经费管理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财务部门则根据财务政策和科研制度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并对科研活动承担合规性审核责任,减少和避免了科研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多头管理、层层审批问题。

  二、规范管理,降低科研管理风险

  规范管理是解决放权过程中防范科研风险的主要手段。防控科研风险不仅是计财处和审计处的责任,同时也是所有科研归口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科研工作放权需要有规范管理制度相配套,否则就会重新进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1. 加强与科研相关管理部门协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科研自主权下放也就意味着管理责任的下放。计财处作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链条上重要的一环,与科研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协同管理,在政策制定、制度执行以及重大科研经费支出审核上加强沟通、统一口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科研 “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前做好科研经费风险防控工作。

  2. 加大财务审核力度,做好科研经费事中监督

  学校在上级科研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本校科研活动具体情况出台适合科研发展的政策、制度,着力解决不符合科研规律“生搬硬套”的行政政策以及束缚科研活动创新力和活力的 “条条框框”。学校计财处作为科研经费的重要审核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合规性的程序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既要做到给科研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约束,又要给科研人员把好政策关,降低科研“腐败”风险,让广大科研工作者安心从事科研活动,减少后顾之忧。

  三、优化服务,提高科研管理效率

  西华师范大学始终坚持服务为本,做好优化服务,减少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的沟通成本,让科研人员轻装上阵,把主要精力放在科技创新上。

  1. 提前介入课题申报工作

  针对科研经费审核形式化问题,学校要求财务部门在科研项目申报前对科研经费预算提前介入,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帮助项目负责人更合理地做好科研经费预算。(《关于修订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审批程序的通知》(校〔2015〕117号))

  2. 设立科研经费报账服务专门窗口

  针对科研经费报账笔数多、金额小的情况,学校计财处专门选派业务精干、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广大师生提供财务咨询、报销等业务服务。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西华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华师大校〔2017〕42号)

  2.《关于修订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审批程序的通知》(校〔2015〕117号)

 


(来源:政法司 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