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发展参考2017年第05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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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发展参考

2017年第05期 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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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 主办 2017年5月31日

本期导读

【新政速递】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新规:突出质量标准 建立常态机制

【高教视点】

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型大学(治理之道)

别混淆,美国大学不是“教授治校”

为青少年打开中医的大门

【理论探索】

高等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与法制化路径——兼论《“放管服”意见》的落实形式

【高教资讯】

上海科学家发起领衔大科学计划

山东理工大学一科研成果卖出5亿元天价

第二军医大设计出新型肿瘤靶向治疗策略

中国科学院大学成立创新创业学院

南农推未来生物学家计划 本科生可跟院士做课题

北理工研制生命科学载荷

首家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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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新规:突出质量标准 建立常态机制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目前,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

“‘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当前研究生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

“首先要加强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要着眼于供给侧改革,统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同步开展两类学位授权;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授权审核范围,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还要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该负责人介绍,为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必要提高授权审核的准入门槛,改变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分别制定更加细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请基本条件。

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也是这次调整的重要方向。《办法》中提到:审核重心逐步下移各地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申报指南编制,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接收单位申请,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学位点的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硕士学位点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授权审核政策和各类授权审核条件的制定,以及最终授权审核结果的批准。

“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该负责人介绍,要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办法》中还提到,要适当增加公开环节,加强社会对审核工作的监督。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已同时制定,从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支撑等方面分别制定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强化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衔接。(来源:人民日报,2017-04-05)

【高教视点】

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型大学(治理之道)

吴朝晖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禀赋之一。创新不断推动现代大学走向经济社会大舞台,在服务国家发展、引领先进文明、增进人类福祉等方面承担起重要使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创新已经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基本理念和战略选择,也是我国高校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由之路。作为贯通科技、产业、社会创新体系的枢纽,创新型大学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设创新型大学,前提是准确把握时代赋予大学的新功能与新定位。

我国正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伟大进程中,需要一批高水平创新型大学作支撑。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高校应认真对接国家“双一流”建设方案和实施办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发动开放创新的强大引擎,主动担当起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使命责任,统筹谋划创新型大学建设。

培养拔尖的创新创造型人才,引领高等教育改革创新。习近平同志指出:“办好我国高校,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立德树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高水平的创新呼唤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应树立全人教育的培养目标,促进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升、人格塑造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具备宽厚基础、卓越能力、综合素质和健全人格的杰出人才。创新全方位育人的培养模式,推动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交叉培养、思政教育深度融合,完善交叉复合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优化整合人才培养政策环境。构建全过程的教育生态圈,推进“四个课堂”衔接融汇,即发挥好“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丰富“第二课堂”校内实践,拓展“第三课堂”境内社会实践,加强“第四课堂”海外交流研修。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当前,我国正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校应依托自身科研优势,对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促进学科、人才、科研良性互动,以构建高峰学科为牵引构筑科研高地,以汇聚一流人才为抓手激发科研活力,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推动关键领域实现突破。构建完善的创新网络,推动校内创新网络与校友联系网络、社会服务网络、国际创新网络的连接互动,形成多网融合的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接服务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战略,主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创造新的理论、思想和文化成果,建设高端智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智慧和方案。

改革创新大学治理架构,营造包容共享的创新生态。治理能力是大学的核心竞争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创新型大学,需要深化大学治理架构改革。改革创新大学治理架构,构建责权统一、各尽其职的大学治理体系,完善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核心特征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构建公平宽松、相互合作、和而不同的创新生态圈。打造接轨世界的国际合作模式,通过开放发展融入全球网络、汇聚国际资源,提升我国高校的国际影响力。(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7-05-09,作者为浙江大学校长)

别混淆,美国大学不是“教授治校”

法律上,美国联邦政府对大学没有行政管理权,各州可以通过法律决定本州内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般来讲,州议会通过立法、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教育政策、经费支持和评估等手段对州立大学施加影响和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数据统计、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介绍教学和办学经验、评选先进教学案例等,并按国会通过的预算向各州分配教育拨款,向学生提供助学金和贷款、医疗保险服务等。

美国的大学治理结构基本上与其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大学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治,自治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大学的董事会,并不是所谓的“教授治校”。州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组织管理和运行结构有所不同。州立大学主要接受本级政府和董事会的管理,私立大学主要接受董事会和非政府性质的协会管理。非政府性质协会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学校要定期接受其检查和评估,符合评估要求的才能取得被认可的资格。

董事会制度是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重要特征。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学校的方针政策;组织遴选和任命校长、评估和监督校长;监督办学,批准教学计划和模式改变,批准授予各种学位;筹集资金,批准年度学校财政预算;拥有用人的决策权,批准院系的教授编制人数、批准终身教授以及其他人员的相关政策;拥有学校内部建设规划批准权,授权大宗物品的购买和出售,授权主要设施的维护和修建等。可见,大学的大部分权力和决策都在董事会内。

大学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的社会贤达,而非教师、学生等内部群体,一般由30人左右组成。董事会一般是三至四年更新一届,董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董事会一般会把行政管理权交给校长,董事会不具体管理大学的日常事务。董事会对校长的权力制约,就像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制约一样,校长是大学日常管理的中心。校长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校长的薪酬,甚至校长年度出国计划也要经董事会批准。

为了保证大学各项工作有效运转,校长可根据需要建议成立各类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负责专项工作。各委员会成员都由相关人士提名或教授推荐,通过竞争产生。每个委员会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成员,以确保教授参与学校管理。通常的委员会有:学术评议会、行政委员会、院长议会、校长顾问委员会、职工顾问委员会等等。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保证“教授治学”,各大学董事会都会批准设立一个对校长权力进行制约的学术评议会。一个教师是否选聘和晋升,一门课程是否开设,一个教授是否得到终身教授的荣誉,只要是在董事会批准的教学计划或教授编制名额内,不是校长说了算,而是校学术评议会说了算。从大学内部的运行状况来看,最典型的就是逐级报告制度,各自对自己的上级报告,管理层级清晰,层级的职责分明,一级对一级负责。无论是教师队伍,还是管理队伍,岗位职责清晰,奖惩分明。(主编微讲堂李志民,2017-01-20)

为青少年打开中医的大门

刘彭芝

中医药进校园,为中医药学的发展找到了一个更年轻的基点,也为青年人树立更广泛、更深厚的文化自信提供了土壤。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走向未来的根,而基础教育是一个人成长发展的根。如何让基础教育与传统文化的根系互相涵养,催生更多有益的教育成果,是所有教育工作者需要思考的命题。这些年来,书法、国画等传统文化已广泛走进校园,相对而言,中医文化进校园的“进度条”还落后很多。

也许有人会觉得,中医药与基础教育关系很远,其实不然。中医养生保健最讲究生活规律,调和调养,中医药学是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今天,孩子们上学压力都很大,颈椎病、头疼、失眠、肥胖等症状普遍。而如何缓解疲劳、预防疾病、增强体质,本就是“大教育”的题中之义,不应排除在校园外。一年多前,人大附中开设“中医文化进校园”研修课,获得了师生的一致好评。今年的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我们联合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向全国中小学发出推广中医药知识养生保健手法入校园的倡议,获得了不少学校的积极响应。

我们常说,健康好比1,事业、家庭、地位、钱财是0。有了1,后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1”失则万无。今天,健康中国已成共识,健康应贯穿生命的全周期。让中医药走进校园,不是为了让他们成为中医名家,而是通过科学认知更好地理解健康;不仅是教给他们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更是让他们学会在与天地共和、与四时同序中健康成长。可以想象,如果每个家庭都有这样一个孩子,就会有“健康家庭”;这样的健康家庭多了,便自然汇聚成“健康中国”。

礼敬中医之心不可无,但在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教学内容筛选、教学方式实施上,却不能不慎重。经过反复调研,人大附中决定从“中医养生保健手法”入手,因为比起针灸、拔罐,它更安全,更适合中学生。其实,人们熟悉的眼保健操就是中医养生保健手法的一种,通过让学生由此及彼掌握更多的养生保健技术,可以更好地培育学生的健康意识,甚至能够惠及家人,同时,也能让有兴趣、有天分的苗子得到个性化培养,为国家的中医发展事业储备人才。

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屠呦呦因为源自中医药灵感的青蒿素获得诺奖,国外越来越多的中医孔子学院推广中医文化,世界的镜子在折射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从这个角度看,中医药进校园,为中医药学的发展找到了一个更年轻的基点,同时也为青年人树立更广泛、更深厚的文化自信提供了土壤。

健康理念的培育、传统文化的传承是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在中学校园推广中医药文化,只是拾起了中华文明宝库中的一把钥匙,但或许就是因为这把钥匙,有学生就坚定了“上医医国”“不为良相愿为良医”的人生观,有学生就愿意去追寻“天人合一”“天人相应”的哲学智慧,有学生因此笃定志向,愿意为推动中医药文化的永续发展而努力,为人类文明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来源:人民日报,2017-03-21,作者为中央文史馆馆员、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联合学校总校校长)

【理论探索】

高等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与法制化路径

——兼论《“放管服”意见》的落实形式

黄宇骁

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放管服”意见》),《“放管服”意见》就如何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了20项政策,涵盖事项之广、措施力度之大,为过去教育行政中所不多见。“放管服”改革是我国政府面对社会经济新形势、新需求所提出的一整套国家层面的改革计划。该项改革体现的“放权”、“服务”和“松绑”等关键理念涉及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从一定意义上重塑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管理学、政治学等领域早已引起了学者的重视。

另外,“放管服”改革涉及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问题,诸项改革政策的评价和落实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因而其同样应当是法律学尤其是公法学亟待关注的课题。然而,迄今为止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并没有展开深入研究。因此,趁此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意见》之际,文章将从法学的角度,立足于宪法、行政法、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对《“放管服”意见》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论述和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本次高等教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议题:改革措施的合法性、改革措施的不足与完善、改革措施的法律性质与如何落实改革措施。就以上这些不同议题,法政策学、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等不同的研究方法各有所长。对此,文章试图严格基于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放管服”意见》的法律性质与如何落实《“放管服”意见》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将首先从总体上厘清现代公法学说对所谓“红头文件”的定性和效力争论,接着提出作者自己对依法治教与依政策治教之间关系的见解,最后运用这些思路去具体讨论本次《“放管服”意见》的落实形式问题。

一、政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问及本次《“放管服”意见》的性质,从行政管理学或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可以将其称作国家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领域发布的公共政策,又或者可以通俗地将其称作政府的“红头文件”。不过,若从法学角度究问这种“红头文件”的性质,其则应当被称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也有学者使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范”等术语,不过它们指代的都是同一事物。根据标准教科书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在中央层面远远超过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际在我国行政活动中起支配性地位。行政管理中相对人接触最多的也就是这些“红头文件”。然而,行政法学虽然意识到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往往将其与行政立法同列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个类型予以研究,但在其性质和效力等方面依然存在争论。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悖论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问题,法学界已有诸多研究,但至今尚存争议。多数教科书把这类规范性文件排除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外,并不将其视作“法”。因此,从逻辑上可以推出:既然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那它就不能够具备法律效力,不拥有法律所独有的普遍约束力。然而,现实却并没有如此简单。

在法院裁判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要被认为符合上位法,就可以被当作政府具体施政的合法性依据,它的效力性得到正面承认。在教科书中,有些论著一开始就在概念界定中宣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在学说中,也有学者一直以来积极主张应当至少部分认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正面承认它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目前的行政法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方面的悖论。通说既不承认它属于法律规范,又认为它具有普遍约束力(至少对公民来说)。司法实践中的规范性文件也处在一个暧昧地位——既不是法院的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又被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可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学上的地位依然有待厘清。

也许正因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这样的悖论,所以现实中行政机关大量使用“红头文件”而不是法律施政,这种现象在教育领域尤其突出。有学者也强调了教育领域区分规范性文件和教育法律的重要性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失灵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学的首要原则。从字面上理解,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对社会、公民的所有行政管理活动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是肆意裁量。换句话说,依法行政本身就包含着反对依政策、依“红头文件”行政的意思。然而,我国现行学说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中缺乏必要的理论工具,还不能充分地保障这一点。

我国传统的依法行政原理继承自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通说上认为包含两个子原则: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认为行政机关施政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反过来说这也是所有法学领域共通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理,无须赘言。法律保留被认为是公法学上的特色,其基本思想是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还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才能得以实施,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保留原则本来可以是用来控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不是依政策行政的理论利器,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研究偏向却导致了该原则在这一事项上的失灵。

具体来说,过去我国学界几乎都将法律保留理解为抽象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授权原则(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换句话说,即法律、法规、规章三者之间的保留规则。其导致的后果就是几乎很少有人去讨论政府的行政措施是否依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政府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进行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应当如何去评价呢?难道都应当反对吗?现实中,这种不依法的行政管理措施往往依据的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学界在法律保留原则上是失语的。近来,有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专门使用了“行政法定原则”的新理论去探讨哪些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法律依据,哪些行政管理措施仅仅依据规范性文件即可的问题。

(三)解决的思路

依法行政首先应当解决行政管理措施是否依法的问题,而不是去关心行政立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现实中,行政机关往往将作为政策载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当作法律,通过规范性文件直接实施行政管理措施,这样的情况应当是法律人在评价一项改革得失时必须去讨论和重视的。结合以上学界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认识模糊现状,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予以解决,相信这在教育界,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也亟待明确。

首先,事实论和规范论不应当混淆。从规范层面上说,就“红头文件”是否属于法律规范,学说并没有讨论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实定法并没有将规范性文件列在法的范畴之内,因而就应当将它排除在法的概念之外。既然它不属于法律规范,那么它拥有法律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包括对公民在内的所谓普遍约束力。因此,规范法学上应当将“红头文件”纳入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职务指令范畴,其仅仅是一种内部性规范而已,是基于组织法的内部管理行为。事实上,规范性文件的抬头也都是行政机关,并非外部公民。本次《“放管服”意见》的抬头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并不是发布给全社会。

其次,从事实层面上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有所谓“外部化效果”。这种外部化效果也是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行政法学经常议论的。然而,在我国当前语境下应当注意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乱行政、违法行政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规范性文件就对相对人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根据我国政府的官方见解,没有法律规范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侵害行政)①。因此,如果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却创设了限制权利、增加义务的规定,那么这种所谓的“效力”即使在事实层面上也不应当被承认。

第二种情形是真正的外部化效果,即规范性文件在有上位法律规范授权(依据),被认为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效力。然而,这种“看上去”的效力并不意味着范上的效力,因为此时真正拥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是上位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措施的合法性最终依据是该上位法,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换句话说,此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法律授予权限如何具体执行的上下级内部指令,它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和机构的自我约束;如果要对外部公民行使法律规范授予自己的权限,使这种权限对外产生约束力,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做出讲学上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

再次,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例如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有失个案公正)的情况下不得拒绝适用自己制定的“作茧自缚”式规范。因为这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而被评价为违法的嫌疑。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行政机关并不是因为不依规范性文件行政而违法,而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违法。反过来说,即使行政机关依据了规范性文件行政,那也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具体款而被评价为违法。

最后,一个当然的结论就是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授权,要想让规范性文件中体现的政策获得普遍约束力,对不特定公众发挥真正的强制效力,从而影响、拘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将其中的内容法律化,对政策进行立法,至少上升为行政规章的层次,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高等教育政策的落实是否都应当依法?

依法治教是教育法学的核心议题。既然是依“法”治教那就意味着不是依“红头文件”治教,这也应当是依法治教这一命题推导出的合逻辑的解释。我国教育界长期面临政策替代法律的问题,这在一些领域尤其严重。在上文毫无保留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否定其约束力的前提下,依法治教或依法治校命题的结论理应是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教育领域,包括学校、教师进行行政管理时排除使用规范性文件,取而代之依据法律进行管理。然而,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

(一)教育行政机关与公立高校的法律关系

过去法学界讨论较为热烈的是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通说认为受德国法学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往往把学生与高校当作管理与服从的内部关系,排除司法救济。然而,这种传统观点鉴于田永案、甘露案、于艳茹案等司法实践的发展已站不住脚,学说普遍认为在法律规范授权事项上,高等学校属于行政主体,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起诉资格,适用国家法律。

然而,上述问题与本节标题并不一样。此处需要讨论的是公立高等学校是否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问题,换句话说,教育行政机关与公立高等学校到底是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还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外部关系?如果认为高校是教育部的下属机构,那么就不存在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管理依赖内部指令(规范性文件)即可。

从结论上说,这一问题在规范层面上早已明确,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理论上并不存在什么难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换句话说,它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或下设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次,事业单位法人在行政法上是什么地位呢?现行法认为,当法律(包括规章)授权事业单位行使公权力时,事业单位成为被授权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此时,一方面在这一授权事项上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等同,这也意味着在这一事项的范围内事业单位与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在事业单位行使本身职能时,它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就是普通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属于外部关系,其甚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公立高等学校在有行使公权力,没有处于行政管理方地位时,它就是行政相对人,教育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的管理措施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普遍要求。

(二)依“红头文件”治教和依法治教的适用场面

上述判断可以表明,尽管依法治教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当然命题,但它并不是绝对性命题。一律否定“红头文件”治教的可行性不仅不符合我国实际,且理论上也并非必要。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出发,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政策(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与法律的不同适用场面。在应当运用法律的场合避免使用规范性文件,在并不必要使用法律的场合允许规范性文件的出场——这或许是贯彻依法治教原则真正需要关注的地方。

1.第一种任意的法律事项。根据上文对公立高校与教育行政机关关系的论断,在教育法(人大立法、法规、规章)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高校行使时,在这些事项上高校就成了行政主体,依授权行使公权力。此时的高校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等同,这也就意味着其被纳入到了国家行政的框架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属于内部关系。因此,这些法律规范的授权事项即成了任意的法律事项——在这些事项上,教育行政机关既可以使用法律管理高校,也可以直接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管理高校。

2.第二种任意的法律事项。反过来说,如果某些事项不是法律赋予高校的行政职权,而是高校自身的权利或根本不是高校的管理事项(例如新设学校审批),那么在这些事项上教育行政机关若要去干预、管理高校,则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吗?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上文所提到的侵害保留的思想以及结合现阶段我国现状,如果在这些事项上教育行政机关做出了赋予高校权利、减轻高校义务(授益)的行政管理措施,那么这些措施也应当属于任意的法律事项——可以允许行政机关直接依规范性文件行政。

3.必要的法律事项。如果某一事项不是法律授予高校的行政职权,且教育行政机关要在这一事项上对高校实施减损其权利、增加其义务(侵害)的管理措施(高校是行政相对人),那么该事项就成了必要的法律事项。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至少是行政规章)对高校发布“红头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必须进行立法方可行政,否则就是违法。

4.具体区分标准。如何具体认定必要的法律事项呢?鉴于侵害与授益的区分属于行政法学的经典问题,并不存在什么难点,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高等学校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与非行政职权事项,换句话说即权力事项与权利事项。

事实上,早有法学领域的学者提醒学界与实务界区分法律授予高校的“权力”事项与“权利”事项。权力事项与权利事项的判断问题也可以转化为司法中公立高校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行为涉及的事项即行政职权事项,此时的高校即成为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与教育行政机关同属内部关系该事项就成了任意的法律事项。

如何判断公立高校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其本质是公法、私法的区分问题。公私法的区分是一个永恒的疑难问题,众说纷纭。德国现代学说普遍认为,以“高权”(Hoheitsrecht)特征为基础,辅以公共利益要件应当是判断的金标准。也就是说法律授权给高校的某一事项如果符合高权特征(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服务性),则应当被认为是权力事项,而不是权利事项。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参考相关学者的总结,我们可以认为至少公立高校的以下权限属于权力事项(因而属于任意的法律事项):招生;教师聘任;学籍管理;奖励、处分、解聘;授予学业与学位证书。

以上这些事项都是法律明确授予高校的行政权力,教育行政机关也对这些事项负有监督责任,因而可以通过内部指令而不是法律的途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所有规则都是法律保留原则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但光靠法律保留原则并不能彻底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尚还需要教育行政机关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已有规定。这其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自主事项(第32至38条等)。具体来说,即使根据上文规则判断出某一事项属于权力事项,但若这一事项同时属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自主事项,则应当依照法律优先原则处理,否定单纯依靠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管理。换句话说,《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这些自主事项意味着必要的法律事项,教育行政机关若要干涉(至少是侵害)高校的自主事项则必须依“法”而为(《高等教育法》第11条)。

三、《“放管服”意见》落实的法治化路径

《“放管服”意见》本身的定位是教育部等五所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因而没有对外的普遍约束力。因此,我们对《“放管服”意见》中具体条款的落实办法必须予以分类讨论,根据规范事项、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落实形式,方能达到法治化目标。以下将运用上文所归纳和分析的依法治教基本规则,对采用何种形式落实本次《“放管服”意见》的问题进行具体到条款的剖析。

(一)具有直接内部效力的政策

《“放管服”意见》中的有些条款或是教育部等中央行政机关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指令,或是执政党对下级党组织的内部要求,因而并不需要依法、立法或再发布新的“红头文件”,其本身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其具体包括第14条、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

第14条提出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党组织属于执政党体系的一部分,与上级党组织的关系属于执政党内部关系。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改革要求有直接效力,并不需要国家法律。

第18条提出要“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本条意见的内容都是在要求行政机关改进对高校的监督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所以该条意见直接约束力(内部效力),各级政府应当立刻根据该条意见精神改进工作方式或制定执行细则。

第19条提要“加强协调与指导”。本条与第18条相同,也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条款,当然这并不排除今后教育行政机关再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落实。

第20条提出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本条也是对行政机关内部的改革要求。这其中特别应当迅速执行的是“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人员积极性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毕竟,保持人大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等国家所有抽象规范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当然结论。

(二)无须依法,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落实的政策

《“放管服”意见》中的有些事项属于国家权力事项,因而教育行政机关的政策落实无须依法,仅通过规范性文件即可(第一种任意的法律事项);此外,还有一些事项虽是高校的自主权利事项,但由于是授益行政,也可以不依据法律而通过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种任意的法律事项)。它们是第1条、第10条、第13条和第17条。

第1条提出要“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本条提出要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学位管理改革,并对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地方的监管责任等事项提出了诸多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2条,学位制度是国家公权力事项,学位管理和学位制度改革毫无疑问属于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7条和第9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行政机关,高校在学位事项上属于法律授权组织因而成为行政主体,两者属内部管理关系。因此,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属于任意的法律事项,今后这项政策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落实。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提出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的改革措施有可能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2款冲突,因而在使用规范性文件推进这项政策时应当注意修改现行法律的问题,以避免违法。

第10条提出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本条意见涉及事项是高校自主事项(《高等教育法》第37条),国家若要干预高校的内部分配机制必须要立法。不过,本条意见的意思是行政机关要支持、鼓励高校的薪酬制度建设(授益行政),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可以直接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落实(例如加大对某校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13条提出要“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公立高等学校资产自然属于国有资产,对其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规则都详尽规定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门规章中,因而公立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是依授权的国家权力事项。不过,《高等教育法》第38条又规定了高等学校对资产处置的自主权。这如何去理解呢?实际上就像上文所说,这是一个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的区分问题。国家尽管有权通过规范性文件对高校进行资产处置方面的监督管理,但不得违反《高等教育法》第33条规定(法律优先)。因此,国家对高校资产处置的干预和监督应当依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的权限去行使(依法),不能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采用规范性文件直接干预。本条意见提出的国家要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的政策明显属于授益性质,因而可以在没有规章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发“红头文件”落实(不违反依法行政)。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不能违反《办法》第24至29条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如果需要突破这些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制定特别法(规章)的形式对上述《办法》的规定做出变通。

第17条提出要“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带有强烈的公共利益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37条,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高校对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本条意见涉及的改革政策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对高校进行约束(内部约束)。但应当注意其不能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冲突(法律优先),如果涉及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不同的改革措施,则应当修改该部门规章。

(三)有法律依据,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落实的政策

《“放管服”意见》中的有些事项是国家自身的权力,高校处在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与国家属于外部关系,因而国家对其施政必须依法(必要的法律事项)。又因为已经有法律依据存在,因此这些政策的落实可以直接依据规范性文件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它们具体包括第3条、第11条和第12条。

第3条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的管理和控制是国家自身的权力,因而此时事业单位属于行政相对人(需要依法行政)。又因为《人事管理条例》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对高校进行人员管理改革的法律依据(《人事管理条例》第3条),因此,这项改革可以依据规范性文件或直接用具体行政行为落实。

第11条提出要“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也是国家权力事项,且权力属于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条例》第32条),虽然高校内部的分配制度属于自主事项,但工资总量和拨款方面依然是国家行政事务。因此,此时的高校属于行政相对人,本条应当依法落实。但因为有法律依据的存在(《人事管理条例》第32条),所以行政机关可以使用规范性文件或直接做出管理措施。

第12条提出要“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资金拨付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且有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因此,由于符合依法行政原则,所以该项改革可以直接做出。

(四)需要尊重高校自主或立法落实的政策

《“放管服”意见》中很大一部分的改革措施首先需要尊重高校的自主规范落实,若国家需要对此强制性统一推进,则必须立法(包括修法),不能仅通过发布“红头文件”的形式。这些政策所涉及的事项有些是因为《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而从国家权力事项转化为高校自主事项,有些则本来就是高校自己的权利事项。这些条款包括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5条和第16条。

第2条提出要“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根据《教育法》第21条,学业制度是国家权力事项,高等学校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属于(依授权)履行行政职权。因而在学习专业事项上,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样属于内部关系,对学业制度的改革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落实。然而,《高等教育法》第33条又规定专业设置是高校的自主事项。因此,《“放管服”意见》第2条所说的专业设置改革应当首先尊重高校的自治,其次如果必须要对各高校专业设置方面进行统一的硬性规定,行政机关则必须依法,至少制定专业设置事项方面的规章对其进行规范。

第4条提出“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根据《人事管理条例》第5条,事业单位岗位制度是国家管理事项。但为何本条意见却说高校“自主管理”呢?因为《高等教育法》第37条已经明确规定高校内部机构的人员配备是自主事项,这依然涉及办学自主权的范畴。因此,本条政策的落实首先应当尊重高校的自主规范,尽量依靠高校的自治层面而不是国家层面推动。反过来说,国家若要干涉高校内部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进行。

第5条提出“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同理,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内部机构设置是高校的自主事项。因此该条意见的落实应当依靠高校自主规范或国家立法,必须排除没有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第6条提出要“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根据《人事管理条例》第8至10条,结合现实中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强烈的高权性质和公共利益性质,公立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应当是法律授予高校的行政职权事项。然而,《高等教育法》第37条指出评聘教师是高校的自主事项,因此尽管它是权力事项,但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国家对自主事项应当依法管理。本条意见的落实同样应当依靠高校自主规范,或国家立法干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意见中“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明确属于授益性质的政策,因此可以直接采用规范性文件落实(第二种任意的法律事项)。

第7条指出要“完善高校用人管理”。该条意见与第6条意见同理,属于必要的法律事项,国家若要对其统一管理则必须立法。

第15条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本条意见属于纲领指导性质,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政策。该条总体上对高校制定合理、有效的自治规范(尤其是大学章程)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高校制定内部自治规范应属自身的权利事项,并不是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根据上文结论,《“放管服”意见》所代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普遍约束力,因而如果某些高校不按照本条意见进行内部章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也并不会被评价为违法(因为没有强制力)。因此,为有效落实本条意见提出的诸项对高校自治规范制定要求,唯一的办法就是修改《高等教育法》,将国家对高校应当制定合理内部规范的要求法律化,使其产生法律效力,真正将高校的内部治理合理化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范要求。

第16条提出要“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本条意见与上条同理。现行《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内部治理问题是基本失语的,因此,国家对高校发布“红头文件”,要求高校完善内部制度建设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换句话说,把对高校内部良好制度(学术自由、民主管理、去行政化等)的要求写入法律规范,才能真正促使高校重视内部治理的完善。

(五)尚不明确落实形式的政策

《“放管服”意见》中存在尚不能确定落实形式的改革措施,需要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它们包括第8条和第9条。

第8条提出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教师职称评审是国家权力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6条),但是到底由谁行使(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还是授权给其他组织)?《教育法》将其委任给了国务院裁量。本条意见希望将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到高校,这意味着今后职称评定将属于高校行使的依授权行政管理事项。在职称评审事项上行政机关与高校属于内部关系,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对高校进行监督管理。然而,本条意见所称“自主”是《高等教育法》中办学自主权的“自主”概念吗?其仅仅指职称评审权下放高校,还是认为今后该事项成为国家不经法律不得干预的办学自主权事项?此处还尚不明确,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国家对高校职称评定规范和权限予以立法明确。

第9条提出要“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本条意见与第8条同理。如果仅仅认为职称评定属于从行政机关下放到依授权的组织(高校),而不是《高等教育法》意义上的自主事项,那么该条意见可以采用规范性文件强制高校落实(内部效力)。如果认为是自主事项,则要尊重高校自主规范或国家立法干预。

四、结语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讨论的问题是高等教育政策本身在法律学中的性质定位和政策落实形式需不需要依法的问题,并没有在讨论法律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政策被判断为必要的法律事项,那么这项政策的落实就应当依据法律,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必须使得政策上升为立法,而至于如何立法的问题则不是讨论范畴。立法内容的合理与否不仅仅通过评价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就可以圆满回答,法律规范(包括宪法)的存在是给立法设下最基本的要求,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内容的合理与否在法教义学上被定义为立法裁量,其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公共政策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支持。相应地,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更需要依靠教育学和教育政策学的研究成果。

从这一意义上说,高等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机械执行,政策自身的灵活性与施展空间依然存在,并且在政策法律化的过程中反过来对法律施加影响。总而言之,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成,都是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手段。(来源:《高校教育管理》2017年第11卷第4期,有删减)

【高教资讯】

上海科学家发起领衔大科学计划

一项由上海科学家发起的国际合作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的国际合作计划正进入全面启动前的最后阶段,这个由中国科学家发起并领衔的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由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副校长金力教授等学者主持,数百位全球科学家参与,被认为将破解人类生老病死的奥秘。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经历多年积累,从曾经只能争取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到现在领衔国际科学研究大项目,上海科学家们正通过组织、主导和参与全球科技竞争与合作计划,为科创中心的建设提供牵引力和推动力。

从承担大计划中1%的工作到发起大科学计划

表型组是基因与环境相互作用产生的所有个体表征,继人类基因组之后,被国际科学界认定为是解决人类生老病死、实施精准医疗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科学家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表型组研究,最近几年,我国又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的投入。据中国科学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大科学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大约有51项,大多数由发达国家发起。包括1990年实施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发起的,中国科学家最终承担了其中1%的工作,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中国科研领域的一大进步。

市科委总工程师傅国庆告诉记者,大科学计划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参与全球创新网络,配置世界科技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研项目已在我们国内萌芽,其中不少“产自”上海。

由上海交通大学粒子物理宇宙学研究所所长季向东教授等领衔的在四川锦屏山地下的暗物质探寻,是由我国科学家领衔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季向东表示,由国际众多科学家们合作的科学研究计划不仅是一个国家科学实力的标志,更需要提出者在某一领域洞察先机,提出世界科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尤其是最近五年中,越来越多的海归学者回到上海,人才集聚效应使得沪上学者有能力也有资源发起各类国际合作的大科学项目。金力教授就曾任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委员,还参与了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后基因组时代”战略路线图的制定。季向东也是从美国马里兰大学全职回国。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和菲尔兹奖的获得者在内的一批外籍学者也开始加盟沪上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这也为我们发起国际科研合作项目提供了条件。

基础科研诸多“首次”“之最”在上海诞生,科学家有了底气

基础研究领域的许多“首次”和“科研领域的之最”在上海诞生,这为上海的科学家们提出或发起国际科学研究大项目提供了条件。

就在本周,复旦大学宣布,全球最大的脑科学数据库已落户该校。这个数据库包含美国脑连接组计划采集的1000个人脑扫描数据,英国生物银行投入约5.8亿英镑采集的50万人全基因组和1万个人脑影像数据,复旦类脑智能研究院采集的1000例以上精神分裂症、1000例以上抑郁症、2000例以上自闭症脑部数据。

“这个数据库为我们研究抑郁症、脑卒中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着重要的意义。”复旦大学类脑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冯建峰告诉记者,这个本身就是国际合作建成的大数据库,现在正为中外科学家们联手破解人类大脑疾病的奥秘提供各种可能性。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建立了国际上首个携带人类自闭症基因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模型,为国内外科学家联手破解自闭症之谜提供了可能性;国家蛋白质科学中心·上海研发了一整套高效的膜蛋白核磁技术,首次揭示了线粒体钙离子单向转运蛋白MCU跨膜核心区域的三维结构,在这套技术的基础上,很多研究成为可能……

上海在基因组学、蛋白质、脑科学、再生医学、量子、纳米、金属催化等前沿领域不断开拓新领域、开辟新途径、开创了新的研究方法。据统计,上海科学家去年在《科学》上发表论文18篇,占全国28.1%,在《自然》上发表论文7篇,占全国的46.7%,在《细胞》上发表论文4篇,占全国的40%,这一切使得上海科学家有了向全球发起大科学项目的底气。

今年10月,一场规模盛大的量子物理高端研讨会将在上海举行。季向东说,许多科学灵感是从交流中产生的,让上海成为全球科学家的聚集地,有助于大科学计划的萌芽。(来源:文汇报,2017-04-07)

山东理工大学一科研成果卖出5亿元天价

5亿元!山东理工大学一项科技成果——“无氯氟聚氨酯新型化学发泡剂”专利技术卖出天价。

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吕传毅介绍说,长期以来,全球聚氨酯产业一直沿用物理发泡剂技术,虽然发达国家已研发出第4代产品,但依然未能解决破坏臭氧层、造成温室效应的难题,随着蒙特利尔议定书相关执行期限临近,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寻找含氯氟元素物理发泡剂的替代品。山东理工大学教授毕玉遂率领的研究团队,历时13年于2011年发明了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

这一科研成果问世,摘掉了“聚氨酯产业破坏臭氧层”的“紧箍”,为产业发展找到新出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成果为革命性颠覆性的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认为,毕玉遂教授团队“解决了一个世界性难题”。该成果已申报了新物质注册,并取得了由美国化学会认定的新物质注册号。

据介绍,该发泡剂可用于聚氨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发泡,可适用聚氨酯软质、硬质、半硬质发泡。软质泡沫可应用于床垫、沙发、服装衬垫、汽车坐椅等;硬质泡沫应用于冰箱、冰柜、冷库、集装箱等致冷装置和设备、供热管道、建筑屋顶、外墙的隔热保温,空调管道隔热保冷以及作为以塑代木材料等;半硬质泡沫用于汽车等交通工具内装饰和吸能缓冲材料等。该成果既清洁环保又可降低能源消耗,经济价值巨大。目前,该成果已成功应用于外墙保温和板材生产,在其他工业领域中的应用试验也已全面展开。

这一专利技术被淄博市临淄区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5亿元人民币买断20年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已拨付4100万元首付款。据悉,淄博正加快推进10万吨聚氨酯化学发泡剂项目建设,并以此为主导产品,推动上下游产业聚集,重点发展新型聚醚、白料、聚氨酯版板材、集装箱等高附加值产品。(来源:中国青年报,2017-04-11)

第二军医大设计出新型肿瘤靶向治疗策略

第二军医大学一课题组近日设计出一种新型肿瘤靶向治疗策略,并自主制备了可以有效阻止肿瘤生长的新型抗体药物。该成果在线发表于国际顶级学术期刊《科学·转化医学》上。

在肿瘤的分子靶向治疗中,一种被称为EGFR的分子靶向药物常结合放射治疗使用,然而该疗法仅在初期见效,长期使用易产生抗药性。为克服这一难题,第二军医大学生物物理学教研室的雷长海教授和胡适博士组成课题组,致力于“肿瘤干细胞”(CSC)研究,因为肿瘤干细胞具有抵抗放化疗和分子靶向治疗的能力,是癌症治疗的一大“绊脚石”。胡适表示,唯有同时实现对肿瘤实体细胞和肿瘤干细胞的双重抑制,治疗才能产生效果。

经研究发现,肿瘤干细胞对EGFR靶向药物和放射治疗都具有抵抗性,这种抵抗性和细胞上的Notch信号通路有关,通过干预Notch信号通路,即可抑制治疗时肿瘤干细胞的耐药问题。利用新型制备技术,课题组成功构建了一种能同时阻断两种信号的新型基因工程抗体。《科学·转化医学》杂志评论称,双功能抗体在小鼠移植瘤模型中展现出非常优秀的抗肿瘤及抗肿瘤干细胞的效果,是双靶向联合治疗的一记重拳。(来源:人民日报,2017-04-11)

中国科学院大学成立创新创业学院

旨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人才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创新创业学院,4月18日正式成立。据介绍,该学院将依托中科院科技、教育、人才优势,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建立跨学科协同创新的教育孵化平台,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孵化,形成开放式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服务创新型国家战略。赛伯乐投资集团、三盛宏业投资集团、中兴通集团等三家企业对国科大创新创业学院进行了联合捐赠1亿元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来源:人民日报, 2017-04-19)

南农推未来生物学家计划 本科生可跟院士做课题

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科学院上海植物逆境生物学研究中心4月19日签署“未来生物学家计划”联合培养协议,学校将于5月筛选出首批10名优秀本科生,参与美国科学院院士朱健康的课题组研究。

该计划在今年4月已成立选拔小组,从南农大生命科学学院一、二年级本科生中选拔10名优秀学生进入“未来生物学家计划”。本科四年学习中,将有200余天前往上海植物逆境研究中心接受专业科研训练。

朱健康院士是国际著名植物生物学家、植物抗逆分子生物学领军科学家,他领导的研究团队主要从事植物逆境分子生物学研究,尤其是在植物抗旱、耐盐与耐低温方面的研究硕果累累。此次吸纳本科生进入团队,也是创新人才培养的探索,希望能引领本科生更多关注重要科学问题的研究,做可以成为经典的开创性工作,这才是“未来生物学家计划”的初衷。(新华日报, 2017-04-20 )

北理工研制生命科学载荷

随“天舟一号”开展空间实验

4月20日19时41分,我国第一艘货运飞船“天舟一号”在海南文昌顺利发射升空,并成功进入预定轨道。记者日前从北理工获悉,北京理工大学研制的“空间微流控芯片生物培养与分析载荷”搭乘“天舟”升空,开启为期两周的在轨实验。

本次搭乘“天舟一号”货运飞船的生命科学载荷,是由北京理工大学生命学院教授、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邓玉林团队自主创新研制的,也是继2011年“神八”搭载和2016年“长七”首飞搭载之后,北理工生命科学载荷再次遨游太空。据了解,高度集成化、自动化的创新载荷装置将在地面飞控干预下自主完成多细胞多腔室细胞共培养和在轨在线分析检测任务。

据悉,这一高度集成化、自动化的实验装置,既要满足严苛的航天搭载要求,还要在无人参与的情况下,全自动地完成神经细胞和免疫细胞的在轨共培养、在线观测、在线生化分析并进行在线数据处理与传输。研究人员通过与地面相同装置实验结果的比较,试图发现在空间微重力环境下神经与免疫系统相互作用的新现象新知识。

全自动多功能创新科学实验载荷装置是此次搭载项目的一个重要亮点。该载荷是一个集多细胞生物共培养、细胞影像分析、在轨在线样品处理和生化分析以及遥操作自动化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空间生命科学实验平台,由北理工团队自主研发,并形成多项原始创新技术成果。(中国青年报, 2017-04-24 )

首家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上线

4月26日,国内首家面向高校知识产权的运营交易平台——中国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在南京上线发布,业界希望借助类似“阿里巴巴”的互联网模式破解多年未解的高校专利转化难题。

“主要原因还是高校专利并不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往往创新性较强,但并不能迅速进行产业化生产,而企业需要的是成熟的、能够立即产业化的、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南京理工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院长、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小绪告诉记者,这两个“齿轮”现在还不完全匹配,存在较大错位,导致高校专利转化率较低。

让专利上网并不是首创,但是针对高校专利转移转化的难点、痛点,南京理工大学在专利转移转化各环节进行了创新。从2010年起,南理工以市场化方式建设了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首先是组建了一支职业技术经纪人团队,形成了7个懂技术、懂市场、懂法律的运营小组,探索出了基于技术经纪人为中介的专利转移转化模式。

其次是探索建立高校成果的标引加工体系,“我们对入库专利进行多关键词的分类标引,标明各种基础信息以及法律状态、技术创新性、‘同点’专利创新性对比、价格等。”王小绪表示,每一个专利贴上100来个标签后,从看不见摸不着变成“可视化”,从而解决了专利成果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问题。

同时,设立高校专利超市,彻底解决专利运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专业信息导航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设立技术转移基金,打通成果从实验室到商品的转化通道;探索高校专利协议收储、挽救等处置模式,破解高校职务技术专利发明人和所有人分离的运营处置难题。

几年下来,共孵化熟化了40余项专利成果。其中投入260万元用于“人造胶原蛋白”专利的孵化熟化,实现了2400万元现金与股权收益;在先进焊接装备领域构建了由160件发明专利组成的专利池,通过江苏12家企业实施,新增20亿元经济效益。

王小绪的目标不仅是把南京理工大学的专利“嫁出去”,还想搭建更大的平台,做全国高校专利运营的“红娘”。“我们有信心将它打造成为中国高校知识运营的‘阿里巴巴’。”王小绪说,这套在南理工行之有效的模式,经过平台放大可以复制到全国高校去,“马云通过平台卖商品,我们通过平台卖专利,为全国高校服务。”

他介绍,该平台由南理工发起,汇聚上市公司资本、国内最优质的专利数据资源等。平台由专利仓库、专利标引、质检评价、线上交易四大板块构成。其运营路径主要是由基于技术流向的技术交易、大数据自动匹配运算和基于需求流向的技术交易三大系统构架而成。

购买者可以在该平台浏览标签内容,快速找到和选择目标专利。根据标定体系,按照价格将专利分为1至5星级。不同星级的专利采用不同的运营方式,星级较低的可进行线上交易,企业可在网上进行浏览、检索、咨询、下订单、签协议、付款等手续;对于高星级的专利,可制定个性化的运营方案,结合专利运营基金进行培育。